P2P的起源
P2P(person-to-person,互联网金融点对点借贷平台)是一种依托于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技术的点对点借贷交易撮合平台(注意它的本意),属于民间借贷模式,起源于英国。
2005年3月,英国4位年轻人在伦敦创办了全球第一家P2P网贷平台Zopa。他们的理想是通过网络将N21(运用网络做直销),12N(企业网上申请贷款)的两步走模式,直接跨越到N2N(个人对个人放款)模式,省去了银行中间商环节,“摒弃银行,每个人都有更好的交易”。
因此,P2P充分发展的结果是把银行从借贷业务链中挤出去。这是一种革命性理念,依赖于发达的社会信用环境。目前,P2P网贷平台在英美等发达国家发展已相对完善,这种新型的理财模式已逐渐被身处网络时代的大众所接受。一方面,出借人实现了资产的收益增值,另一方面,借款人可以用这种方便快捷的方式满足自己的资金需求。
我国P2P的现状
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仍在稳步推进中,银行业仍处在严格的特许经营保护中,准入门槛相当高。从理论和现实来看,一家同等规模银行的经营效益未必能胜过一家P2P平台。
在利率市场化及存款保险制度补位后,如果银行没有了政府背书,没有了刚性兑付承诺,按照自由竞争原则及清算退出机制,说倒闭也就倒闭了。照此推论,如果去除行业准入监管、政府信用背书,一家银行与一家P2P平台其实并无多大差别。
即便以互联网银行相比,由于直销及技术赋能,微众银行、网商银行的经营效益远远好于传统银行业。当然,银行的存在另有其社会意义和公共职能,业务种类也更丰富,比如社区服务及支付功能,但不应所有的银行都在一个体制框架内进行重复创新,以至于集体从事监管套利。
由此,单纯从借贷机制及撮合效率上看,P2P并没有什么原罪,相反,因其金融科技的必然要求和内在属性,在部分业务上甚至优于传统银行。然而资本是贪婪的,任何金融机构若缺乏制度安排和监管,终会走向野蛮生长。
P2P的分类
网贷行业十年发展成分参差不齐,“信用中介”、“资金池”模式的抗风险能力较差。从标的资产来看,P2P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庞氏骗局、非法集资、金融传销、黑恶放贷。比如2015年的e租宝事件、借贷宝的“裸条”事件等,本身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二是以现金贷、车抵贷为标的资产的平台。现金贷(源于Paydayloan)在高利贷的集体无意识下被当做零风控暴利产品泛滥于市,严重损害社会信用环境,无法经营为继。现金贷被监管整顿后一部分平台转向海外或汽车融资租赁、手机回租。目前暴雷的平台大多以车抵贷作为底层资产,随着车抵贷市场暴力催收、多头抵押等粗放模式的终结,平台的流动性及逾期率问题爆发,到期无法兑付。
三是以大中额贷款或供应链金融资产为标的的平台。此类平台违背信息中介管理办法要求,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拆大标成小标发售理财,授信度集中,抗风险能力较差。
四是涉嫌集团融资、平台自融、关联融资,资产透明度低的平台。此类平台大多以过硬的股东背景存在,主要依赖集团隐形担保,短期内不会出现流动性危机,但受集团总体信用风险影响。
五是以消费信贷、小微金融为标的的平台。这些平台按照小额分散的普惠金融原则,依靠长久积累起来的智能风控和金融科技水平撮合借贷需求,收取一定手续费。
从以上分类来看,除第五类平台较符合纯粹的P2P原教旨外,其他类型都是变种,存在不同程度的经营风险。因此在P2P行业发展过程中,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非常严重。
P2P的形势走向
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社会征信体系完善等仍需假以时日,建立多层次社会融资服务体系,促进金融行业稳定开放仍是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长远趋势和方向任务。
P2P作为一种小额借贷模式,经过规范整顿后,对普惠金融仍是一种有效的补充,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只有正确认识其历史成因、发展过程、突出问题,才能理性看待其社会价值,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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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行业正在走向剩者为王的新格局,现在的雷声滚滚表示正处于良性自我净化中。根据我国经济金融结构及借贷需求的特点,必将根植于小微金融的广泛沃土,在人工智能和金融科技的加持下,切实服务地方、服务实体经济,造福小微经济和广大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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