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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的经典声明

关于“婚姻”的经典声明

作者: TSWZ | 来源:发表于2018-09-18 11:23 被阅读0次

    神所赐的婚姻是世界最美的事之一,也是最重要的事。

    然而,如今,婚姻的真理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连婚姻由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之间的关系组成,这一基本原则和定义也受到了挑衅。

    以下二份经典的《公认信条》有关婚姻的声明与信条,愿能帮助今日的教会和圣徒得到装备。


    A、《1689浸信会公认信条》,第25章,论婚姻

    ——摘自《浸信会信仰宣言》|The Baptist Confession of Faith (1689)

    http://www.chinachristianbooks.org/Home/ChildrenContent.aspx?CategoryId=53b0e291-51e4-401c-a25f-0eb9d4dae41f&SubCategoryId=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ContentId=59e1adf0-6476-4c68-91f5-d0941c60a8ff

    一、结婚是一男一女之间的事:若男人同时有一个以上的妻子或女人有一个以上的丈夫,都不合法1

    1. 创2:24;玛2:15;太19:5-6。

    二、婚姻制度的设立乃为夫妻的互助2,按正道(即在婚姻之内)生儿养女,繁殖人类3,并防止淫乱不洁的事4

    1. 创2:18。

    2. 创1:28。

    3. 林前7:2,9。

    三、凡能用自己的判断而表同意的各等人都可以结婚5。但基督徒的本分是只当在主里面结婚6。所以承认真正基督教信仰的人,不应与不信的人,或拜偶像的人结婚。敬虔的人不可借着与那些在生活上罪恶昭彰,或持守可诅异端的人结婚,而同负一轭7

    1.来13:4;提前4:3。

    2.林前7:39。

    3.尼13:25-27。

    四、不可在神言所禁止的血族或姻族的亲等内结婚8,此等乱伦的婚娶不能因人为的律法,或双方的同意就成为夫妇同居的合法婚姻9

    1.利18:1-30。

    2.可6:18;林前5:1。


    B、《韦斯敏斯德信条》第24章,论结婚与离婚

    ——摘自《韦斯敏斯德信条》The Westminster Confession, 1647

    http://www.chinachristianbooks.org/Home/ChildrenContent.aspx?CategoryId=53b0e291-51e4-401c-a25f-0eb9d4dae41f&SubCategoryId=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ContentId=7095753f-4e80-47cf-a644-e13b8e72be81

    一、结婚是一男一女之间的事;若男人同时有一个以上的妻子,女人有一个以上的丈夫,都不合法1

    二、婚姻制度的设置乃为夫妻的互助2,按正道生儿养女,繁殖人类,增加教会圣洁的后裔3,并防止污秽不洁4

    三、凡能用自己的判断而表同意的各等人都可以结婚5。但基督徒的本份是只当在主里面结婚6。所以承认真正改革派宗教的人,不应与不信派,天主教徒,或其他拜偶像的人结婚。敬虔的人不可借着与那些在生活上罪恶昭彰,或持守可诅异端的人结婚,而同负一轭7

    四、不可在神言所禁止的血族或姻族的亲等内结婚8,此等乱伦的婚娶不能因人为的律法,或双方的同意就成为夫妇同居的合法婚姻9。若鳏寡娶嫁,男人不可娶其妻之至近的亲属,女人亦不可嫁其夫至亲近的亲属,正如男女不可娶嫁自己至近的亲属一样10

    五、婚约之后所犯的通奸或淫行,如在结婚之前被发见,清白者的一方乃有解除婚约的正当理由11。结婚后犯奸淫,清白者一方可以提出离婚12,并于离婚之后,视犯罪者一方如同已死,与他人结婚乃认为合法13

    六、人的败坏虽然有利于辩护的倾向,想用不正当的手段,把神在婚姻上所配合的分开,但除了奸淫或教会与民事长官无法调解的故意离弃以外,没有解除婚约的正当理由14。离婚当遵照有秩序的手续公开进行,当事者不可随己意私自离开15

    1. 创二24;太十九5-6;箴二17;林前七2;可十6-9。2. 创二18。 3. 玛二15。4. 林前七2、9。5. 来十三4;提前四3;林前七36-38;创廿四57-58。6. 林前七39。7. 创卅四14;出卅四16;申七3-4;王上十一4;尼十三25-27;玛二11-12;林后六14。8. 利十八18;林前五1;摩二7。9. 可六18;利十八24-28。

    10.利二十19-21。

    11.太一18-20。

    12.太五31-32。

    13.太十九9;罗七2-3。

    14.太十九8-9、6;林前七15。

    15.申廿四1-4;斯十3。


    对《1689浸信会公认信条,论婚姻》的简析


     一、婚姻的根基性原则(一夫一妻)

    1、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之间

    2、禁止一夫多妻

    3、禁止一妻多夫

    二、婚姻的神圣性目的

    1、彼此帮助

    2、生养儿女

    3、防止淫乱不洁之事

    三、婚姻的合法方

    1、普遍原则:各类人都可结婚(自由)

    2、限定原则:对基督徒来说(嫁娶主里的人)

    1)只当在主里面结婚

    2)不应与不信或拜偶像的人结婚

    3)不可与罪恶昭彰的人结婚

    4)不可与持守可诅异端的人结婚

    3、自然的限制:禁止近亲通婚和乱伦

    1)禁止在血族或姻族的亲属等内结婚

    2)禁止乱伦


    附:关于离婚与再婚

    上帝对离婚的态度如何?可以在两个声明上体现出来。

    一、作为对上帝在创造时设立的婚姻祝福的否定,上帝总是恨恶离婚,因为它总是罪的结果(玛2:16太19:6)。

    二、作为在一个咒诅之下堕落世界的不得不有的事,上帝允许离婚,因为离婚或被离婚并不总是罪。上帝曾经命令某些人离婚(拉10:1-14)。约瑟是一个义人,考虑过解约或离婚(太1:18-19)。神在进入与以色列的婚约之后亲自休了以色列(耶3:8结16:8,59)。

    《改革宗浸信会公认信条》没有清楚表明(或缺失)对离婚与再婚的明文声明或指导。但《韦斯敏斯德信条》,第24章第5-第6节给出了至关重要的声明与教导,很清楚,离婚的正当根据有二条,也只有二条。按照圣经,只有离弃和奸淫提供了离婚的正当根据。

    尽管承认人会努力找借口离婚,但《韦斯敏斯德信条》却承认人只有两个现由才可被允可离婚与再婚的权利,它们是奸淫和离弃。

    出于这二个原因,它们给了受害方离婚的权利(太5:31-32,19:9,林前7:15)——行使这些权利并不是犯罪,然而,离婚的权利不一定非要行出不可,要行使这样的权力,这需要非常谨慎。(参彼前3:1-2林前7:11-14)

      

    盼望每个圣徒都认真熟悉与对照以上二份《公认信条》的条文及其列出的所有经文,求神赐下智慧与圣洁的心去学习与考量,帮助自己的婚姻及他人的婚姻——一男一女、一夫一妻、一生一世,在这个黑暗混乱的世界为主发光,荣神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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