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所赐的婚姻是世界最美的事之一,也是最重要的事。
然而,如今,婚姻的真理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连婚姻由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之间的关系组成,这一基本原则和定义也受到了挑衅。
以下二份经典的《公认信条》有关婚姻的声明与信条,愿能帮助今日的教会和圣徒得到装备。
A、《1689浸信会公认信条》,第25章,论婚姻
——摘自《浸信会信仰宣言》|The Baptist Confession of Faith (1689)
一、结婚是一男一女之间的事:若男人同时有一个以上的妻子或女人有一个以上的丈夫,都不合法1。
二、婚姻制度的设立乃为夫妻的互助2,按正道(即在婚姻之内)生儿养女,繁殖人类3,并防止淫乱不洁的事4。
三、凡能用自己的判断而表同意的各等人都可以结婚5。但基督徒的本分是只当在主里面结婚6。所以承认真正基督教信仰的人,不应与不信的人,或拜偶像的人结婚。敬虔的人不可借着与那些在生活上罪恶昭彰,或持守可诅异端的人结婚,而同负一轭7。
四、不可在神言所禁止的血族或姻族的亲等内结婚8,此等乱伦的婚娶不能因人为的律法,或双方的同意就成为夫妇同居的合法婚姻9。
B、《韦斯敏斯德信条》,第24章,论结婚与离婚
——摘自《韦斯敏斯德信条》The Westminster Confession, 1647
一、结婚是一男一女之间的事;若男人同时有一个以上的妻子,女人有一个以上的丈夫,都不合法1。
二、婚姻制度的设置乃为夫妻的互助2,按正道生儿养女,繁殖人类,增加教会圣洁的后裔3,并防止污秽不洁4。
三、凡能用自己的判断而表同意的各等人都可以结婚5。但基督徒的本份是只当在主里面结婚6。所以承认真正改革派宗教的人,不应与不信派,天主教徒,或其他拜偶像的人结婚。敬虔的人不可借着与那些在生活上罪恶昭彰,或持守可诅异端的人结婚,而同负一轭7。
四、不可在神言所禁止的血族或姻族的亲等内结婚8,此等乱伦的婚娶不能因人为的律法,或双方的同意就成为夫妇同居的合法婚姻9。若鳏寡娶嫁,男人不可娶其妻之至近的亲属,女人亦不可嫁其夫至亲近的亲属,正如男女不可娶嫁自己至近的亲属一样10。
五、婚约之后所犯的通奸或淫行,如在结婚之前被发见,清白者的一方乃有解除婚约的正当理由11。结婚后犯奸淫,清白者一方可以提出离婚12,并于离婚之后,视犯罪者一方如同已死,与他人结婚乃认为合法13。
六、人的败坏虽然有利于辩护的倾向,想用不正当的手段,把神在婚姻上所配合的分开,但除了奸淫或教会与民事长官无法调解的故意离弃以外,没有解除婚约的正当理由14。离婚当遵照有秩序的手续公开进行,当事者不可随己意私自离开15。
1. 创二24;太十九5-6;箴二17;林前七2;可十6-9。2. 创二18。 3. 玛二15。4. 林前七2、9。5. 来十三4;提前四3;林前七36-38;创廿四57-58。6. 林前七39。7. 创卅四14;出卅四16;申七3-4;王上十一4;尼十三25-27;玛二11-12;林后六14。8. 利十八18;林前五1;摩二7。9. 可六18;利十八24-28。
10.利二十19-21。
11.太一18-20。
12.太五31-32。
13.太十九9;罗七2-3。
14.太十九8-9、6;林前七15。
15.申廿四1-4;斯十3。
对《1689浸信会公认信条,论婚姻》的简析
一、婚姻的根基性原则(一夫一妻)
1、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之间
2、禁止一夫多妻
3、禁止一妻多夫
二、婚姻的神圣性目的
1、彼此帮助
2、生养儿女
3、防止淫乱不洁之事
三、婚姻的合法方
1、普遍原则:各类人都可结婚(自由)
2、限定原则:对基督徒来说(嫁娶主里的人)
1)只当在主里面结婚
2)不应与不信或拜偶像的人结婚
3)不可与罪恶昭彰的人结婚
4)不可与持守可诅异端的人结婚
3、自然的限制:禁止近亲通婚和乱伦
1)禁止在血族或姻族的亲属等内结婚
2)禁止乱伦
附:关于离婚与再婚
上帝对离婚的态度如何?可以在两个声明上体现出来。
一、作为对上帝在创造时设立的婚姻祝福的否定,上帝总是恨恶离婚,因为它总是罪的结果(玛2:16太19:6)。
二、作为在一个咒诅之下堕落世界的不得不有的事,上帝允许离婚,因为离婚或被离婚并不总是罪。上帝曾经命令某些人离婚(拉10:1-14)。约瑟是一个义人,考虑过解约或离婚(太1:18-19)。神在进入与以色列的婚约之后亲自休了以色列(耶3:8结16:8,59)。
《改革宗浸信会公认信条》没有清楚表明(或缺失)对离婚与再婚的明文声明或指导。但《韦斯敏斯德信条》,第24章第5-第6节给出了至关重要的声明与教导,很清楚,离婚的正当根据有二条,也只有二条。按照圣经,只有离弃和奸淫提供了离婚的正当根据。
尽管承认人会努力找借口离婚,但《韦斯敏斯德信条》却承认人只有两个现由才可被允可离婚与再婚的权利,它们是奸淫和离弃。
出于这二个原因,它们给了受害方离婚的权利(太5:31-32,19:9,林前7:15)——行使这些权利并不是犯罪,然而,离婚的权利不一定非要行出不可,要行使这样的权力,这需要非常谨慎。(参彼前3:1-2林前7:11-14)
盼望每个圣徒都认真熟悉与对照以上二份《公认信条》的条文及其列出的所有经文,求神赐下智慧与圣洁的心去学习与考量,帮助自己的婚姻及他人的婚姻——一男一女、一夫一妻、一生一世,在这个黑暗混乱的世界为主发光,荣神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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