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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二章 婚姻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二章 婚姻

作者: 赵不歪不正 | 来源:发表于2018-02-10 18:14 被阅读0次

    第一节  婚姻的意义

    在古代,婚姻是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从古代这两句最经典的关于婚姻的定义里,我们可以看到婚姻的目的只在于祖先的祭祀以及宗族的延续,而且前者的目的更甚于后者。古人相信祖宗如果没有被祭祀,没有食物吃就会变成鬼,所以要保证后代一直要有人祭奉他们。孟子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正是这种精神的体现。

    第二节 婚姻的禁忌

    同姓

    婚姻是两姓之好,因此同姓结婚是一个传统禁忌。姓是血属的一种标志,在最初同姓之人都是有血统关系的。古代的伦常要求娶妻不娶同姓,其中一个原因自然是生物上的理由;另外一个原因我个人认为与其说是伦常上的,不如说是经济上的。允许同姓结合会使得一个家族向内聚敛,不利于社会关系的发展,也就无法增强了一个家族的经济实力。

    到了唐明清时期,成文法虽然仍禁止同姓结婚,但会区分同宗与非同宗,也就是是否有实质性的血亲关系。因为同姓并不一定就是同血统的标志,同姓不婚的禁忌也就失去了原来的意义,逐渐成为历史上的陈迹。法律对这种情况也都是采取不干涉主义,法律是法律,人民自有人民的情形,援情定罪不必拘文。

    烟亲

    外亲之中有亲属关系之间也是不允许结婚的,比如你和你的表兄弟姐妹,虽然你们姓氏不同,但仍有血亲关系。而且这种结合有时会乱了辈分,比如你和你的姑、姨、舅可能在年龄上相仿,但是尊卑辈分是不同的。

    姑、舅、姨表兄妹在唐代是不禁止为婚的,明清法律虽然律文上禁止未婚,但实际执行起并没有那么严格,就社会事实可以看出表婚俗之普遍,不可禁断,若无人告发便可相安无事。大家还记得在《天龙八部》当中王语嫣迷恋他的表哥慕容复,可见表亲之婚也不是完全禁止的,但段誉是绝对不能娶他的堂妹们。

    娶亲属妻妾

    律文规定亲属的妻妾与其夫家亲属之间的性关系是绝对不容许的,夫亡只能改嫁外姓,而不能与夫家亲属结婚,否则按其夫与后娶者亲属关系治罪,强制离异。但事实上兄收弟妻和弟收兄嫂的现象是相当普遍的,法律上虽不容,但民间穷苦人家往往因为经济原因有此习惯。

    第三节 婚姻的缔结

    婚姻的目的既然如上述所述是以传宗接代为中心,我们自不难明了婚姻对家庭关系重,而对个人关系则极轻,婚姻目的中始终不曾涉及男女本人旳意志。婚姻的缔结有两个条件,第一是征得家长的同意,父母拥有子女的主婚权,即便子女在外做官、做生意,婚姻仍然是父母说了算。比如说在《白鹿原》当中的鹿兆鹏在外面上学,他爹鹿子霖却已经给他在家找好了媳妇,使得受到过现代思想影响的鹿兆鹏连家都不敢回。主婚权按照顺序来讲,以直系尊亲属为第一顺序人,包括父母、祖父母。其次是期亲尊长,伯叔父母,姑、兄、姐为第二顺序主婚人。

    第二是要有一定的仪式。我们不能忽略了祖先对于子孙婚姻的重要性,婚姻既是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以祖先崇拜为中心,所以婚姻的仪式都是在宗庙或家祠中举行,以表示这段婚姻得到了祖先的同意。一般人家在得到女方家许诺后,在给女方送彩礼之前,家长会在影堂焚香讣告,说某子将迎娶谁谁,还要卜上一卦,若吉,才告知女方收到彩礼,若卜不吉,则婚事不能进行。

    庙见之仪足以体现婚姻的宗教性。当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完成后,夫妻关系算已成立,但是此时女方并未见公婆,也未与祖先相见,因此还不能获得在宗族当中的地位。根据《礼记》上的记载,觐见公婆是在成婚次日。见完公婆之后还要拜见祖先,经过在庙中的拜见仪式,才算正式加入了夫宗,有了祭奠和被祭奠的资格。

    第四节 妻的地位

    夫妻在名义上是平等的,古人不但有相敬如宾的说法,并且还有敬妻的理论和表现,六礼当中的亲迎便是这种精神的具体表现。但是古人所敬的并不是妻子本人,而是因为她负有上事宗庙下继后世的神圣职责,为了宗庙故不得不敬之。

    我们更不可由敬妻推论出夫妻平等的事实,因为还有更多的理论导致夫妻之间的不平等。在古代男性中心的社会中,“男尊女卑”是支配一切男女关系的基本理论,古人认为女人始终是在男人意志和权力之下,处于从属地位,更是发展出“幼从父兄,既嫁从夫,夫死从子”的三从主义

    家庭分工实行“男不言内,女不言外”的原则,女性从事包括育婴、烹饪、浣洗、缝纫、清洁一类的工作,当然还有对丈夫的服侍。从文字学来看,妇(婦)字本身即有执扫帚之意,也能看出对女子的家庭定位。

    母权方面最显明的是对子女的教养权和主婚权,她还有家中的家事代理权、财产权,当然这些权力都是来自于丈夫的授权,超过授权范围外便归无效。社会习惯和法律对于财产权的限制尤为严格,妻虽然有处理家事之责,但财政方面只是按时从丈夫那里领取定额的家用。夫的财产一般是由儿子或嗣子继承,妻对财产没有继承权,可以说妻个人没有独立的财产资格

    在夫妻的人格关系方面,夫对妻有监护权,根据明、清的法律,除非富人犯了死罪或强奸罪才被收监,其余违法行为无论轻重,都是由丈夫来收管。在法律上夫的地位如尊长,而妻的地位如卑幼,妻告夫就如卑幼控告尊长一样治罪,杖一百徒刑三年,诬告者会判绞刑。丈夫殴打妻子采取减刑主义,而妻子殴打丈夫则会被加重处罚,明、清法律规定,丈夫打妻子,只要不是折伤就不构成殴伤罪。因此我们可以看出,伦理和法律都要求妻子遵守和子孙相同的义务。

    明、清法律规定,妻子殴打丈夫不论有伤无伤,伤到何种程度,只要有殴打夫行为便可构成夫休妻的条件。丈夫殴打妻子致死,人命为重故不能减刑,丈夫会被判绞刑,而妻子殴打丈夫致死则是比绞刑更重一等的斩立决。丈夫过失杀妻法律是不过问的,但妻子却无对等的权利,即便是出于过失或误伤,仍是按照斩立决来处理。而且夫妻打架,妻子不能自我防卫的,即使在情形危机下也不例外。

    妇人犯偷奸罪在“七出”(休妻的七个条件)之列,夫有捉奸的权利,而且当时杀死奸夫、妇法律不问罪。妻子殴打公婆也是七出之一,夫不告官而擅自杀妻,罪责很轻不过杖一百。但是如果丈夫不孝,妻子只能挽劝而不能责打丈夫,如有殴伤并不能逃避妻殴夫的法律责任。

    上面已经说了丈夫殴杀妻子处罪极轻,可是在留养承祀的名义下,比如说父母年老或家中无男丁,丈夫最后还有免刑的机会。这也可以看出“妻命为轻,祖宗嗣续为重”的传统。

    第五节 夫家

    女子出嫁便是脱离父宗加入夫宗的行为,参加此单位的经济活动和宗教活动。在连坐责任上只为夫家负责,她的劳力也是属于夫家的,而不再为她的母家付生产职责,也不再有权参加母家的消费,嫁妆是母家给她的最后礼物。她与母家的亲属在形式上虽仍旧保持固有的关系和称谓,但亲属关系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她对父母及其他亲属降服,他的家属对她也降服。(五服代表奔丧时穿的五种材质衣服,暗示亲疏关系,由亲到疏分别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公婆对儿媳的权力关系和丈夫对于妻子的权力关系差不多,公婆杀害儿媳法律上仍是采取减刑主义,儿媳有违教令会受到公婆的责打,只要不致折伤概不构成伤害罪。但如果是公公图奸将儿媳将其杀害,法律上因此事属于凶残无耻、蔑视伦常之类,所以不按服制办理,而是加重处刑。

    在夫家亲属的同辈中,明、清法律规定以大嫂为尊长,叔、姑视作为卑幼,于是弟、妹殴打大嫂会罪加一等;如果是姐姐殴打弟媳,或者是妻殴打丈夫的弟、妹,则是罪减一等。

    第六节 婚姻的解除

    七出三不去

    “七出”是指夫有权单方面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情形。(1)无子。指女方不生男孩,绝了丈夫家的后代,违反了婚姻传宗接代的宗旨。但是法律规定的年龄限制是女性50岁以上无子还可休妻,而且在古代妾制的条件下,无后代可以通过纳妾来弥补,有此保障,很少有人到了50岁以上还想着休妻的。

    (2)。指女方不守贞节,会紊乱丈夫家族血统。丈夫可以娶妾,但妻子对丈夫必须绝对忠实,一旦违反这一义务,被视为“淫”,这体现了封建伦理道德对男女两性实行的双重标准。(3)不顺父母。指公婆对女方不满意。即使妻子没有过错,只要公婆对媳妇“不悦”,就可命令儿子休妻。(4)。指女方有嫉妒行为,嫉妒丈夫娶妾蓄婢。(5)恶疾。指女方患重病,易传染丈夫和丈夫家族人员。(6)口舌。又称“多言”,指女方多嘴多舌,容易离间家庭关系,影响家庭和睦。(7)窃盗。指女方有偷窃行为,包括未经男方同意擅自拿取家中财产,因为妻子没有财产权利,未经丈夫许可不得拿走处分家中财产。妻子触犯以上任何一条,不需经官府,丈夫就可休弃妻子。

    “三不去”中国古代社会丈夫不得休弃妻子的三种情况。这三种情况根据《大戴礼记》记载为:“有所取无所归,不去;(嫁娶时女方娘家有人,后来娘家无人,被休弃后没有归处者,不得休弃。)与更三年丧(为公婆守孝三年),不去;前贫贱后富贵(嫁娶时夫家贫苦,后来发达)不去。”

    义绝

    七出之外,离婚的另一条件是义绝,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非罪及妻对夫的谋害罪。夫妻原以义合,这些行为使得恩断义绝、难以相处,因此成为了离婚的客观条件。七出作为夫方要求离婚的条件,离不离其权在于夫,而义绝则是离婚的必要条件,有犯者必须强制离,其权在法律。

    妻若无七出或义绝之状,或者是犯了七出而有三不去,那么丈夫就不能休妻,否则要受到刑事处分,而且法律上也是不承认离婚效力的。不应离婚而离婚是有悖于礼律,所以擅自休妻是有罪的,若犯了义绝但是不离婚者同样是有罪的。

    协离

    协离是指夫妻双方有权协议离婚,“七出”“三不去”及“义绝”是法定的离婚条件,夫妻两人若因为两人意愿不和,两人皆同意的离异法律上也是承认的。七出三不去及义绝的离婚条件都是以家族为前提的,很少涉及夫妻本人的意志,“协离”是我们所能看到的古代婚姻中少有的尊重夫妻双方自由意志的体现。

    第七节 妾

    在古代的婚姻中实行的是一夫一妻、一夫多妾,所以古人常说“诸侯无二嫡”。在一夫一妻主义之下,有妻再娶便构成重婚罪,唐宋时的处分是有期徒刑一年,责令与后娶之妻离异。法律上只承认原配,除非妻子或离异,否则不能另接婚姻。

    妻和妾可以按照先后来定名分,先娶者为妻,后娶者为妾。妻和妾的区别还在于与夫的结合方式不同,古人说聘则为妻,奔则为妾。也就是说妾是买来的,不能具备婚姻的种种仪式,因此不能将这种结合称为婚姻,妾不会像妻子那样成为家庭中的一份子,她与夫的亲属不发生亲属关系,也不能参加本族的祭祀活动。虽然妻和妾都是以夫为君,但是却不能称“夫”,而是管夫叫“老爷”,而她们则被称之为以姨太太或姨娘。

    家长与妾之间的不平等关系较之夫妻之间的不平等更甚,家长殴打妾比殴打妻子罪行轻两等,而妾殴打家长罪行则重得多,折伤以上便是死罪。妾和妻之间,妻的权利要高于妾,妾侵犯妻和妾侵犯家长是同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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