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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留学 | 加入日本国民健康保险有哪些福利?要注意什么?

日本留学 | 加入日本国民健康保险有哪些福利?要注意什么?

作者: e6a26c46cb10 | 来源:发表于2017-10-24 16:54 被阅读12次

    日本有国民健康保险制度,在日本滞留一年以上的留学生必须要加入这个保险。保险费根据地区和其他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是留学生的情况是一个月约1500~2000日元左右。通过加入这个国民健康保险,医疗费用(包括牙齿治疗)的自身负担部分的70%被减免,留学生自己的负担是医疗费的30%。下面,小编将为大家介绍的是加入日本国民健康保险有哪些福利以及要注意什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加入日本国民健康保险有哪些福利?

    1.一般医疗费用超过自己负担额的部分,均由国保支给

    15岁未满:自己负担额0%

    15岁以上-70岁:自己负担额30%

    70岁以上-75岁:自己负担额20%(年间住民税课税所得145万以上的高龄者,自己负担额30%)

    75岁以上:开始适用后期高龄者医疗制度(自己负担额10%)

    一般医疗费用是指:

    诊察、住院、看护、医疗处置、手术、在宅疗养看护、处方药品和医疗用品器具、访问看护等情况发生的费用

    举个例子:

    假设老王携带国民健康保险证去医院看病。假设实际发生的医疗费是1万日元,老王只需要支付3000日元。

    假设老王携带医生开具的处方证明和国民健康保险证去药局买药。假设实际发生的药品费是5000日元,老王只需要支付1500日元。

    国民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个人仅需要负担30%的医疗费用。

    2.住院期间餐饮费用超过自己负担额的部分,均由国保支给

    一般:每餐自己负担260日元

    住民税非课税世代和低所得Ⅱ:每餐自己负担210日元(年间住院累计91日以上,每餐自己负担160日元)

    低所得Ⅰ:每餐自己负担100日元

    低所得Ⅱ是指:

    同一世代的世代主以及该世代所属的全部被保险人,都是住民税的非课税对象;

    低所得Ⅰ是指:

    已经符合低所得Ⅱ的条件,并且其世代年度总收入,减去日常生活最低限度的各种必须开销费用之后等于0的被保险人。(且年金收入80万日元以下)

    3.因实施各种外科手术、医治重大疾病或接受先进精密医疗服务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超过自己负担额的部分,均由国保支给

    ①70岁未满的被保险人

    上位所得者:自己负担额上限为150000日元(月额)

    一般:自己负担额上限为80100日元(月额)

    住民税非课税世代:自己负担额上限为35400日元(月额)

    上位所得者是指:

    同一世代的全体被保险人,基础控除后的年度所得合计额超过600万日元的被保险人。

    世代所得未主动申告的被保险人,也被视为上位所得者。

    上记①的该当者,在过去1年间享受国保高额医疗费支给的次数超过4次的被保险人,其自己负担额将执行以下标准:

    上位所得者:自己负担额上限为83400日元(月额)

    一般:自己负担额上限为44400日元(月额)

    住民税非课税世代:自己负担额上限为24600日元(月额)

    并且从第四次享受国保高额医疗费支给开始,超过该负担额标准的部分,全额返还给被保险人。(需要申请手续)

    ②70岁以上75岁未满的被保险人

    一般:

    外来诊疗(本人外来限定):自己负担额上限为12000日元(月额)

    世代单位(同一世代的全部被保险人)的入院和外来诊疗:自己负担额上限为44400日元(月额)

    低所得Ⅱ:

    外来诊疗(本人外来限定):自己负担额上限为8000日元(月额)

    世代单位(同一世代的全部被保险人)的入院和外来诊疗:自己负担额上限为24600日元(月额)

    低所得Ⅰ:

    外来诊疗(本人外来限定):自己负担额上限为8000日元(月额)

    世代单位(同一世代的全部被保险人)的入院和外来诊疗:自己负担额上限为15000日元(月额)

    这里所说的外来,相当于中国医院的门诊医疗服务。也就是患者接受门诊治疗的行为。(外来不包括住院或手术等内容)

    4.因罹患厚生劳动大臣指定的特定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自己负担额的部分,均由国保支给

    长期罹患下记特定疾病的被保险人,在同一个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自己负担额上限为每月10000日元。

    (70岁未满的上位所得者的自己负担额上限为每月20000日元)

    ①需要依靠人工透析维持生命的慢性肾脏疾病

    ②先天性凝血机能障碍

    ③由于使用血液凝固药剂而感染HIV病毒

    5.分娩补助金(出産育児一時金)和育儿补助金(育児手当),均由国保支给

    ①怀孕分娩的女性被保险人,每生育一个孩子,支给一次分娩补助金。(2009年10月的支给标准是每个宝宝42万日元。)

    ②正常怀孕85日以上,发生自然流产或胎停的产妇,按全额支给分娩补助金。(需要提供医师的诊疗证明书)

    ③0岁-2岁的新生儿,每个宝宝每个月可以获得日本政府的育儿补助金1万日元。满3岁开始到小学6年级毕业为止,每个宝宝每个月可以获得日本政府的育儿补助金5000日元。

    ④同一产妇生育三个以上的宝宝,从第三个宝宝开始,0岁-2岁,每个宝宝每个月可以获得日本政府的育儿补助金15000万日元.满3岁开始到小学6年级毕业为止,每个宝宝每个月可以获得日本政府的育儿补助金1万日元。

    (2010年4月开始,原有的育儿补助金制度有可能被新的儿童补助金制度取代。新制度不再区分子女的年龄和人数,每个宝宝截止初中毕业,每月可以获得26000日元的儿童补助金)

    注意:

    外国人被保险人,加入国民健康保险满6个月之后,开始适用分娩补助金制度和育儿补助金制度。

    享受分娩补助金制度和育儿补助金制度,需要在确定怀孕之后,在住所当地的市役所窗口办理相关的登记和申请手续。

    因永久归国或不法滞在等原因丧失被保险人资格者,不能适用分娩补助金制度和育儿补助金制度。

    6.丧葬费用,由国保支给

    被保险人死亡后,向丧葬组织者支付丧葬费用。(需要提交《死亡证明书》)

    7.运送或移转危重病患的费用,由国保支给

    因突发严重疾病导致无法自主行走的被保险人,经过医生认定需要急救搬送或转院,以及需要紧急抢救的情况发生时,向被保险者支给相关的费用。(需要提交医师的《意见书》)

    8.发生交通事故(或他人加害导致的损伤)后的紧急治疗费用,经审查认可后由国保临时垫付支给

    发生事故之后,经过国民健康保险窗口的审查和认可,可以向事故被害人(被保险人)垫付必要的医疗费用。

    垫付的费用,日后将向事故加害者(肇事者)请求。

    9.65岁以上高龄者,利用疗养病床服务发生的费用,超过自己负担额的部分,均由国保支给

    一般:每餐自己负担460日元,居住费每日自己负担320日元

    住民税非课税世代和低所得Ⅱ:每餐自己负担130日元

    10.外国人被保险人在短期回国或海外旅行期间,因突发疾病在第三国接受医疗服务发生的费用,经过当事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由国保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之后,可依据以上国民健康保险制度的给付标准,退还超过自己负担额以外的费用。

    二、加入日本国民健康保险要注意什么?

    1.国民健康保险费的基本计算方法

    国民健康保险的保险费,主要包含三个部分(①+②+③)

    ①所得割分。也就是用被保险者的前年度所得(控除后)乘以所得割税率。

    ②支援金分。也就是用被保险者的前年度所得(控除后)乘以支援金税率。

    ③介护保险分。也就是用被保险者的前年度所得(控除后)乘以介护保险税率。(征收对象为40岁以上-65岁未满的被保险者)

    2.关于退出国民健康保险制度

    ①外国人被保险者永久归国,其国民健康保险失效。

    ②外国人被保险者在日本国内参加勤务会社的其他法定医疗保险制度之后,其国民健康保险失效。

    ③外国人被保险者死亡,其国民健康保险失效。

    ④外国人被保险者发生不法滞在或犯罪行为,其国民健康保险失效。

    上记以外的理由,不能中途退出国民健康保险。

    3.不属于国民健康保险制度支给范围的医疗行为

    ①正常的定期产前检查和分娩的费用,经济理由的人工流产,定期健康检查,单纯的疲劳倦怠引发的身体不适

    ②牙齿矫正,美容整形,各种疫苗注射,除毛、除皱、除腋臭等非疾病类医疗服务(但是其中也有一部分服务适用国保)

    ③因自杀、故意犯罪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④在国保适用对象外的医疗机构就医,在处方药局以外的药品贩卖机构购买医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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