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多月前,山东临沂女司机撞上机动车道晨练暴走团,酿成一死两伤。
还以为这样的惨剧能让“有恃无恐”的行人收敛一点,没想到今天看到新闻,青岛直接把机动车限了,给暴走团让路:
【为给“暴走团”让路 青岛部分路段夜间施行机动车限行】25日,青岛八大峡广场周边部分路段为保障“暴走团”健身居民安全,开始在夜间施行机动车限行,避免人车混行。弹性限行后,“暴走团”在没有车的道路上大步行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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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起以前有人讽刺,中国人过马路,就是凑齐几个人就可以走了。这下更厉害了,只要凑得人够多,车都给你限行了。
从“我们该不该这么做,会不会影响到别人”的战战兢兢,到“我健身是第一位,我是正当的”的毫无顾忌,只差一个默许。更可怕的,默许之后还专门保护他们。那么……那些被影响的人的权益呢?
我们都知道,虽然现在不交养路费,但是都摊到油费里了,买车车价含税还要交购置税,还有五路一桥。凭什么开车的交钱养路,却无条件把道路让给暴走团的人用?
而且还是在六点半的下班高峰期,考虑过开车人的感受吗?
所依据的法规明显被曲解了,限流是在车流量大的情况下限,而不是车少的时候限。
这么多暴走团成员打算要常年占据机动车道,和法条里所列举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等临时性的情况,也有着本质的区别。
即使青岛的司机大度,觉得绕点路就绕点路了。那这样的处理方法,会不让其他地方的暴走团也同样反客为主,要求同样的“路权”?这不是给全国交警惹事吗?
动辄数十人上百人,以“锻炼”的名义公然走在了机动车道上,这样的暴走团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应该首先受到纠正、处罚,而不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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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第七十六条: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两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暴走团”的列队阵势,明显超过法律规定,岂能以“健身场地不足”等理由知法违法?明明是违法行为,不治不止,反而变相支持,实在令人难以理解。
如果因为暴走团“人多势众”,就能让机动车为其让路——那么是不是只要报团,然后找到一个看似合理其实荒谬的理由就可以践踏法律,践踏别人的时间,地点和公路?
无论健身的要求多么正当,它都不能出现在不该出现的地方,就如步行街即使夜间无人,也不允许车辆驶入。
守法的给违法的让路,交钱的给不交钱的让路,才是最大的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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