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事实一中王某行为的定性(包括犯罪形态),可能存在哪些观点?各种观点的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仅【构成贷款诈骗罪既遂】,【不构成保险诈骗罪】。理由是,王某对郑某实施保险诈骗罪【并不知情】,郑某实施保险诈骗罪属于【实行过限】。对于实行过限的罪行,其他共犯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判断标准是,看过限的罪行【是否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由于王某对郑某实施保险诈骗罪并不知情,因此郑某实施保险诈骗罪【超出了王某与郑某的共同故意的范围】,所以,王某对郑某的保险诈骗罪【不用负责】。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既构成贷款诈骗罪既遂,【也构成保险诈骗罪既遂】。理由是,王某与郑某的【共同故意】【是实施贷款诈骗】;郑某实施保险诈骗是为了成功实施贷款诈骗的一种手段,这种手段【没有超出】实施贷款诈骗的总目标和范围。
因此,王某对郑某的保险诈骗罪【应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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