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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粮长制度与社会关系

明代粮长制度与社会关系

作者: 麋鹿姑苏 | 来源:发表于2018-06-07 21:47 被阅读80次

    《明代粮长制度》这本书全面的介绍了粮长制度的历史渊源和设立目的、粮长的职务和特权、粮长制度的演变和粮长的阶级分化及粮长制对人民的祸害。作者从众多的史料中研究考证,清晰的介绍了明代粮长制度的运作方式,也解答了一些史料里解释不清的地方。

    第一章作者首先穷源溯流,弄清粮长制度前后演变的原委。从秦朝到唐朝,管理地方的财务人员是“乡官”的类型,他们是有官秩和俸给的正规公务人员,职位较高,权力较大。从唐末到元末,他们近于衙门的“差役”是由公家佥点的职役。接着介绍了明代为保证充分提供给国家最主要财源——田赋,以巩固封建统治政权同时照顾纳粮小户而设立了粮长制度。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点目的,包括:免除胥吏的侵吞;取缔揽纳户;“利官便民”;争取地主阶级支持封建皇权等内容。

    第二章作者通过对史料的整理分析,系统介绍了粮长的职务和特权。粮长的任务有正常任务和附带任务。正常任务里最主要的便是征收秋粮(主要是漕粮和白粮)。征收秋粮包括分为催征、经收和解运三个主要程序。除了完成征收秋粮这一任务,粮长的任务还有带领乡民到他出开荒、丈量土地、编制赋役黄册与鱼鳞图册、劝诫农民耕种、监督粮户纳粮当差等等。洪武年间,甚至指令粮长检举地方上不法官吏和横霸顽民。这时粮长的作用就不仅仅是维持地方财政的正常运转,还有维持基层社会稳定以及监督地方司法的政治作用。由于粮长常有附带任务,我认为这让粮长的权力界限不是十分明确,就很容易让粮长拥有有法外特权,在粮长制执行过程中粮长常常扩大职权甚至滥用职权。如粮长独揽乡村裁判权,干涉地方事务。粮长在征收粮食的过程中。也会有越权的现象,如拘留粮户和私用刑狱。除此之外统治者在让粮长代替征收粮税的同时,也赋予了粮长一些法内的特权。

    第三章首先介绍了作者对史料记载含混不清的地方提出了两个辩证的观点第一个粮长制度不是全国普遍推行的,只在人口众多,赋税繁剧的地区。其次是对史料记载每一万担设置粮长的说明,这只是对浙江等税粮特丰行省的办法,不是一个确定的数字,而是约数,一般县城没有办法达到一万担的数额。然后作者介绍了粮长制度实施的标准和制度的演变。明初粮长的产生是由乡里推选,州县政府委任。自正德年间实行朋充制后,改为由州县派定。就任期而言,粮长一开始是永充制。景泰年间为削弱其特权和减轻负担,进行改革,指派数人轮流充当粮长或以里长兼任粮长。由于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 正德年间则改行朋充制,规定由数人出钱或出力,供应粮长一役,粮长则成为年年必须供应的一种差役,一般农民皆得充当。实行一条鞭法后,粮长已变成地方徭役中的一个经常项目,一律折银摊派于丁田。明代粮长制度逐渐衰落后,歇家渐渐承担了国家地方税收的职能,成了国家的税收代理人。

    第四章主要关注了粮长的阶级分化以及明代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这是粮长制演变发展的社会背景。据此来探讨粮长的阶级分化和粮长制对国家治理人民生计的祸害。在明朝初年的社会背景下,粮长在征收田赋方面确实起过一些积极作用。但是永乐迁都后,由于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粮长利用职权舞弊,以所征公粮为资本经商牟利,改变了经济上剥削的方式。 正德初年后,中国自然经济发展到一个更为成熟的阶段,农业经济发展,手工业进一步发展,商业资本、货币关系也有了一定发展。但是梁方仲先生认为,“中国社会经济的动向和发展程度在此时不但不落在欧洲各国之后,而且是和它们步武一致的”。当时中国社会没有象英国那样进入“资本原始积累时期,但书中指出,当时商业的发展速度与农业、手工业的发展速度不是相匹配的,商业出现“一马当先”的虚假的繁荣局面,实际上是一种畸形发展。

    我认为这本书不仅仅介绍了明代地方财政(粮食征收)的运作方式,政府依靠民间的力量实现对地方的治理,也反映了这一时期的社会关系的变化。粮长制度设置之初,政府和粮长之间有相互依靠,有利益的交换,同时粮长权力的扩大也使政府开始制约粮长的势力。

    国都北迁移之前,粮长解运粮食到京师,粮长受皇帝召见,有的人还会被授予官职,位置很高。这时粮长也是处于统治阶层的,属于“半公职”人员,他们直接对皇帝负责。因为当时存在“揽纳户”的存在,他们是帮助粮户揽作生意的人。这些人的存在方便了需要送往远处的小粮户,获得地方民众的认可。但是揽纳户的社会弊病也很多,如他们和官吏的勾结,虚买实收,取巧牟利。危害了国家的利益。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政府从民间选拔粮长。获得政府承认的粮长作为官府和民间的中介,也免去了广大的农民因为受到官府的压迫和剥削不愿意与官府打交道的情况,有利于地方税粮征收的完成。明初年设置粮长也是统治者争取地方地主支持的一种方式,给有才能的粮长官职,让他们进入统治阶层,为封建皇权服务。

    从洪武到宣德年间,是永充粮长的鼎盛时期。这一时期粮长和地方农民的关系常常是对立的,因政府把下乡征收税粮的任务交给粮长,那么也就是与地方粮农的直接接触的矛盾转嫁给了粮长。首先粮长下乡催征侵越了里长、甲首的职权。还有这一时期大量土地掌握在乡绅大地主手中,粮长对大户欠粮没有办法,但是对小粮户往往可以径加拘拿和审讯,粮长也会为了自身利益会超额征收,榨取农户以中饱私囊。

    政府面对这一现状,也会对粮长加以限制。如指派数人轮流充当粮长或以里长兼任粮长。另外政府的税收也日趋苛重,很多自耕农、小地主无法支付租税,大批地破产逃亡,使得大地主和农民间的矛盾也更加尖锐。政府又向粮长施压要求完成征收任务,一些粮长自己补纳田赋而破产。同时政府迁都到北方后,粮长不必赶往北京,同时也失去的面见皇帝的机会,粮长与朝廷的关系日渐疏远,粮长也得不到直接晋升为官的机会,粮长不再有利可图,怕当粮长的心理变成了普遍存在的客观现实。大户都想办法摆脱粮长职务,他们便会勾结地方官府或买通书吏将粮长职务派给他人。这时永充制也无法继续维持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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