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92条 不当得利
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一、法条主旨
本条是对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之债的规定,不当得利是引起法定之债发生原因的一种,指没有,合法依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
不当得利分为: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支出费用型不当得利,求偿性不当得利,给付型不当得利。
二、构成要件
1.受益人客观上获得利益,这里的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增加和财产消极增加。
2.受损人受有损失,这里的损失是指财产积极减少与财产消极减少。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给付关系代替因果关系)
4.得利没有合法依据,正当理由。
成立不当得利之债,以当事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
三、法律效果
1.成立不当得利之债的,受益人负有向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可能与物权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赔偿请求权发生竞合。
四、法条评析
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欠缺法律依据的财货变动,使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付返还所受利益的义务,维护正常财富流转秩序。
不当得利制度的规范目的重在去除不当得利,而非损害赔偿,其返还范围以受益人主观心态为恶意或善意而有重大不同。
1.受益人为善意的,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对己不存在的利益不负返还责任。
2.受益人为恶意的,返还范围应是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对给不存在的利益的返还义务并不免除。
3.受益人纤维善意后为恶一返还范围,以恶意开始知识存在的利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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