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弗所书2:15》
而且以自己的身体废掉冤仇,就是那记在律法上的规条,为要将两下藉着自己造成一个新人,如此便成就了和睦。
一、从字义而言:
(1) 部分说:最典型的就是“礼仪说”。
(2)整体说:语法上指全律法,而非部分。
二、从具体的诠释角度上:
(1)区分说:
例如,马可巴特(Barth):所废掉的,是律法的分隔性,而非它本身。
毕尔(Beale):废除的规条是律法的外在国家表现——区分犹太人与外邦人的标示。平行经文歌罗西书2:15-17,20-21提及的饮食、节期、月朔、安息日可以视为根据。
(2)礼仪说:
例如,华德凯瑟:不是整个律法,而是律法中的礼仪规定。不适用于道德律身上。
斯托得也持此意见
经典的说法:改教家约翰加尔文
(3)律法主义说:
席列尔(Schlier):律法指的是“律法主义”,因此被废除的是“错误使用律法”。
(3)功能说:
T.Schreiner(史瑞纳)和F.F Bruce布鲁斯:律法有两个层面的功能:“律法的启示性和旨意”,以及“死亡威胁和不赋予生命的字句”,后者被废除了。
Frank Thielman:律法整体的敌对性。
(4)律法本身及其规条被废除:
Lincoln(林康):林康支持后保罗书信,认为后人(第二代基督徒后了)已经没有这个律法的问题了,所以完全废除律法无关紧要。
(5)约的说法:
欧白恩:所指的乃是整体的律法(不是一部分),但所指的乃是“律法之约”,意即把律法整体视为一个约。
三、一些简单的评估:
1. 律法主义说不可取:保罗并未在以弗所书的相应段落中处理有关律法主义的问题,尽管2:8-10提及到靠恩典得救的问题,然而,保罗的焦点是“恩典论”而非在辩驳律法主义的问题。
2. 礼仪说不可取:这种先入为主对律法的划分/分类,并不太可能是保罗的思想前设。我们不能以简单的礼仪说问题来定论。礼仪与道德分类并非泾渭分明,这种分类法似乎是认为的,在犹太文献中并无根据。
3. 区分说与功能说两个观点非常接近(从字义而言,都是指全律法),可以统称为律法的功能说。这一说的优点是“正典性”,可以配合许多其它经文进行合理诠释,如平行经文中的歌罗西书(尤其是区分说)。缺点是,如此处理律法,就会感觉在以弗所书中的文脉不太自然。
4. 指律法本身被废除。我们不赞同林康的见解(认为律法整体被废除),一来林康所持着的后保罗书信(非保罗所写)我们不接受,二来律法整体被废除违背保罗在罗马书的教导。
5. 欧白恩所强调的是以约的角度来看待律法整体,这一说的优点在文脉上最自然(保罗在处理新人/新创造的问题),缺点是“正典性”问题薄弱。如和平行经文歌罗西书对比,就会显得有一些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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