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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邦会因此失去什么?
文 | 《涂料经》记者 谢名洋
编辑 | 梁华婵
近日,立邦涂料“刷新服务”商标案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涂料经》了解到,作为中国涂料市场的知名品牌,立邦自2009年以来,在中国市场不断为其从事的刷新服务注入品牌内涵,“刷新服务”渐成为立邦的专有名词。
不过,正当立邦欲将“刷新服务”品牌化、私有化时,却得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当头一棒”——2018年12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官网公布了《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等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2018)京行终6080号>》(以下简称《判决书》)。根据《判决书》来看,立邦涂料“刷新服务”商标案二审败诉。
该判决裁判日期为2018年12月07日,而且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意味着这场延续了2年的商标纠纷落下帷幕。终审判决书表明,“刷新服务”不能为任何涂料企业注册商标使用,也就是说整个涂料行业都可以共同使用,是一个共享的名词。这或许为立邦这么多年苦心经营的中国重涂市场策略带来未知的变数。
无风不起浪,事出必有因。“刷新服务”商标纠纷还得从重涂市场说起。
众所周知,一般房子经过5年或10年就需要进行二次翻新或重新涂刷,而我国房地产市场经过了20年高速增长,积累了数以万计的旧房需要重涂,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每年需要进行重涂的住宅不低于800万套,市场容量近千亿。
面对如此巨大的一块“蛋糕”,作为中国涂料行业的龙头企业立邦选择了先下手为强。2009年,立邦“为爱上色”计划启动,为中国偏远地区的学校美化、修复和改善校园环境,同时传播“刷新”概念,2011年,立邦中国又推出“刷新”服务,开启了除产品以外的服务机制。2012年,立邦开始在全国大规模布局“刷新旗舰店”,另外还携手东方卫视推出《梦想改造家》,倡导“刷新精神”。
与此同时,为了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更好的开拓潜在而庞大的重涂市场,立邦欲将“刷新服务”品牌化、私有化,于是在2011年6月20日提出注册“刷新服务”文字商标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7类“室内装璜修理;招牌的油漆和修理;室内装璜;室内外油漆;粉饰;清洁建筑物(内部);清洗建筑物(内部);建筑施工监督;建筑物防水;建筑物隔热隔音;维修信息”服务上,注册人为立邦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2年7月28日至2022年7月27日止。
到了2016年,“刷新服务”经过立邦大量而广泛宣传后,已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在行业里,“刷新服务”已经成了立邦在重涂市场的代名词。此时,立邦针对重涂市场的布局已经逐渐成效,却不想被美涂士打乱了节奏。(以下将“刷新服务”商标简称争议商标)
2016年11月14日,美涂士公司以争议商标违反2001年10月27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等规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将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为支持其无效宣告理由,美涂士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广东省涂料行业协会证明、顺德涂料商会证明的原件,用以证明“刷新服务”是通用名称,不能注册为商标使用。
2017年10月26日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0000130240号关于第9617788号“刷新服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简称被诉裁定),立邦不服裁定,于2017年12月22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称,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立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宇、王月红,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杨建平,第三人美涂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远志、符传杰到庭参加了诉讼。
审理答辩时,立邦认为争议商标虽然带有一定的叙述性,但并非是汉语的常规表达,更不是其所指服务的内容特点的常规性表达。因此,“刷新服务”不是行业通用名称。且立邦公司一直积极维权,防止“刷新服务”退化为通用名称。同时,立邦公司提交了几项证据材料。(复印件)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则认为:争议商标是纯文字商标“刷新服务”,指定使用在室内外油漆、粉饰等特定服务行业的项目上。“刷新”本身的含义即为通过粉刷等工作内容对房屋进行翻新,其本身就具有描述该服务内容的含义;“服务”二字本身在争议商标中并不能作为显著识别部分。另外“刷新服务”只是对立邦公司所提供服务内容的描述,不会将“刷新服务”识别为一个商标从而产生知名度,亦不会通过上述使用使“刷新服务”的显著性增强。因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过宣传使用使其本身具有作为商标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性的作用。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立邦公司的诉讼请求与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立邦公司的诉讼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美涂士公司则服从原审判决。
但立邦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并给出了多条上诉理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称,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文字“刷新服务”组成,核定使用在室内外油漆、粉饰等特定服务行业的项目上。按照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刷新”的含义是指通过粉刷等工作内容对房屋进行翻新,“刷新服务”整体上易被理解为指代与服务翻新相关的特定服务。按照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争议商标整体使用在室内外油漆、粉饰等服务上,易被相关公众将之解读为对相关服务的内容、特点的描述,而不易将其识别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故争议商标在核定服务商使用缺乏显著特征,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立邦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经过宣传使用使其具有了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性的作用。被诉裁定及原审判决书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立邦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还宣布此次判决为终审判决。
终审判决的宣布,意味着立邦无法就“刷新服务”事件再次上诉,同时也意味着“刷新服务”不能为任何涂料企业注册商标使用,而是为整个行业共同使用。事实上,商标的失去或许打乱了立邦一些布局,但是影响没有想象中大。毕竟立邦已经在重涂市场耕耘多年,立邦刷新服务的概念也可以说深入人心。
当然,对于其它涂料企业来说,这一纸终审判决书或者意味着希望,今后任何企业都可以在重涂业务中使用“刷新服务”这一为市场和消费者所熟悉的字眼,而不再需要苦苦找寻类似的意思表述的词语,并为之投入时间和精力培育市场的认知度。但是,企业的市场份额最终还是要用产品和服务说话,未来企业能够从重涂市场分到多大的蛋糕,仍有待时间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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