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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误区和风险知多少?

酒后驾驶误区和风险知多少?

作者: e9243559b7ef | 来源:发表于2020-05-07 19:59 被阅读0次

    随着我国疫情控制的形势好转,亲朋好友之间的聚会也慢慢多了起来,人们为了释放各种压力,往往都会喝一些酒,但切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否则可能乐极生悲,轻者扣分、罚款、吊销驾照,重者则是面临牢狱之灾、巨额赔偿,进而导致家庭支离破碎、断送自己和孩子的前程等严重后果。尽管如此,现实中仍有不少人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酿成悲剧,也有一些人对于酒后驾驶存在一些误区,糊里糊涂就触碰刑法。

    误区一:酒量好的人喝少量酒,隔段时间开车问题不大

    酒后驾驶,根据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多少,分为饮酒驾驶和醉驾。不可否认,由于每个人身体内酶含量存在差异,加上身体状况、喝酒的心情等综合因素的影响,喝酒后对每个人的身体状况、意识控制能力的作用确实存在较大的差异。正因为如此,实践中,不少酒量好的人往往会陷入一种误区:酒量好,酒精分解得快,少喝点酒开车没事;也有一些人认为,喝完酒,休息一两个小时就没事了。果真如此吗?

    去年,江苏交管部门针对饮酒量和检测结果做过专门的实验,对不同年龄阶段的饮酒者,饮用不同种类、不同分量的酒,在不同时间段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直接明了的区分了饮酒驾驶和醉驾,以及二者所面临的处罚。对此,笔者根据实验数据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进行了归纳整理(见下表):

    看到以上调查结果,是不是有一种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的感觉?

    误区二:醉酒驾驶最多判处6个月拘役

    醉驾自2011年起作为危险驾驶罪的情形之一入刑以来,所占比例达到99%,而追逐竞驶或超速、超载等情形仅占1%(数据来源于14年-16年司法大数据,年均案件量超过12万件),究其原因,是酒驾者抱有侥幸心理、法律意识淡薄。更有甚至,部分人甚至认为万一酒驾被抓,大不了进看守所“体验生活”,最多6个月拘役,此乃第二大误区。

    那么,酒后驾驶可能触碰哪些刑事风险呢?笔者结合实务经验及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酒后驾驶可能涉嫌的刑法罪名做具体分析:

    罪名一:危险驾驶罪

    醉酒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即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第一部分图标中的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第133条之一第1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里的“醉酒”、“道路”、“机动车”(见下图)适用如下法律规定:

    《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133条之一第1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罪名二:妨害公务罪

    醉酒者在被交警查处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即可能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此时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此处对象包括“辅警”,从立法目的看,刑法设立妨害公务罪的目的在于保护国家公共管理活动的顺利实施。该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务”,并非“公务人员”,落脚点在公务活动。从实质意义上来说,只要妨碍了公务活动的顺利执行,都有可能涉嫌该罪。而辅警的执法行为属于从事公务活动,需要刑法予以保护。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没有构成醉驾的标准,如果在公安机关盘查期间不予配合,妨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的,也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罪名三:交通肇事罪

    酒后(只要有证据证明有喝酒的行为即可,当然包含饮酒驾驶和醉驾)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而致一人以上重伤,并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即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未造成一人以上重伤或者只是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依然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从重处罚情形。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罪名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醉酒者主观上持放任态度,在繁华路段驾车,连续多次闯红灯,或者高速逆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因其行为具有与放火、决水等四种行为相当的危险性、破坏性,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第1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制定的《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提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需要指出的是,酒后驾驶者尤其是醉驾导致承担刑事责任以外,还将面临巨额经济赔偿、开除公职、失业等多种风险。

    结语

    针对醉驾者,给予刑罚是常规,免于刑罚是特例,且不可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当你准备酒后驾驶的时候,想一想违法犯罪的代价:牢狱之灾、巨额赔偿、断送自己和孩子前途...酒驾是你承受不起的代价,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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