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奋斗打拼,出世淡泊名利,穷尽一生我们在试探生活的意义,品尝生活的乐趣和苦涩。
但我们很少思考死亡,考虑如何从容而体面的面对死亡。对于死亡缺乏必要的准备和思考或许也是医患矛盾的原因之一。
死亡是一个忌讳的话题,但请想象一下:你失去知觉和自主呼吸,气管被切开,胃管、引流管、导尿管,呼吸机滴滴的报警声时不时响起,护工帮你擦洗刚刚失禁满身的粪便……
当你的心跳骤停,你是希望医护人员给你注射那些让你苟延残喘的药水,按压你不能自主起伏的胸膛,还是希望所有人停下来,让你安静的去。
你是希望再苦苦挣扎一下,还是想随风而去,这不重要,因为,这个决定由你的家属来做。除非你生活在美国,并且签署过 DNR 。
DNR 是什么?
DNR 是 Do not resuscitate 的缩写,中文一般翻译为拒绝心肺复苏术,某些时候也称为 No Code 。
Code 一词在美国医院里有特殊含义,是「Calling in a Code Blue」的俚语形式,意思是将急诊队伍召唤过来;与之对应的「No Code」的意思就是发生心脏呼吸骤停时,不再召唤急救团队前来复苏。
DNR 是基于患者及亲属意愿,由患者或其指定代理人同医生签署的法律文书,用以声明是否接受心肺复苏或进一步的循环支持。「允许自然死亡」(Allow natural death, AND)常广泛用来替代 DNR ,因为AND更强调做些什么,而不是消极地避免做什么。
DNR指令:别救我,让我走... DNR指令:别救我,让我走...69 届金球奖电影《继承人生》里,乔治·克鲁尼的老婆意外事故后,呼吸机维持生命,因为早先签署过DNR,医院停止了高级生命支持。上图为乔治·克鲁尼向他的岳父展示DNR文件,他岳父也不得不同意放弃继续的维持治疗。
通常哪些患者签署了 DNR ?
老年人、慢性病长期住院患者、晚期癌症患者等。
签署了 DNR 是否意味着拒绝一切治疗?
患者在签署 DNR 后,除了在心肺复苏过程中的不进行插管,其他治疗并不受影响,这些患者同样可以接受化疗、抗生素、透析等其他合适的治疗。
医生对 DNR 的影响
签署 DNR 的过程中医务人员也起很大的作用。如果医务人员临床技能或经验不足,本来患者还可以活个1-2年,你却建议本人或家属签 DNR ,这显然是很荒谬的,或许可以制定一些相关的指南来规范。
各个国家和地区 DNR 的不同
DNR 主要体现尊重生命,尊重自主权的伦理原则。当您面对一个生命垂危的患者,家属签字要求拔管,但患者本人已经失去意识,不能充分沟通,这个时候拔还是不拔,是个问题。这里面不仅涉及伦理道德问题,还有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
在美国签署 DNR 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不少人甚至将 DNR 的 Code 纹在身上,以便医务人员可以及时发现。
DNR指令:别救我,让我走... DNR指令:别救我,让我走...在国外和台湾,实行 DNR 有法律的认可,早在2000年5月,台湾立法院就在法律中规定 DNR 合法,美国法律中也有相应的规定。
在台湾,DNR 法令有两种形式:1、由患者本人签署(DNR-P)、2、由患者家属签署(DNR-S),如果患者失去意识或不能表达本人意愿时,将由患者家属签署。如果患者和家属都没有签署 DNR,患者生命垂危时,根据法律规定,医务人员必须尽力抢救。
在台湾,DNR 指令大部分由患者家属来定,医生通常也是与家属沟通,真正由患者本人签署的不到 20%,韩国和新加坡亦是如此。在台湾普通老百姓中,超过一半以上还是赞成生命垂危时签署 DNR ,大部分人表示不想再遭那份罪。看来,好死不如赖活着这个说法在台湾不怎么流行。
在中国大陆的临床实践中,当患者有呼吸循环衰竭或心脏骤停风险时,临床医生也会提前向患者家属告知病情,并签署一个同意书,决定是否接受气管插管、胸外按压等治疗措施。如果不接受插管,也相当于DNR指令。但是,中国大陆关于 DNR 这方面的法律还是空白,家庭成员意见不一致导致因为这种类 DNR 指令而出现的纠纷甚至法律诉讼也不在少数。
我国是一个非常传统的国家,更多时候我们都是在谈论怎么「生」,怎样在这个社会中立足和成才,很少谈论怎么「死」的更好。 DNR 其实提供了一种让人可以在生的时候思考死亡的很好机会,值得我们去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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