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为头马演讲稿。
2015年末的时候,有这么一则新闻,一个1994年出生的大学生小闫,爬梯子上树抓了16只毛茸茸的小鸟,还从网上买了一只鸟。被判了10年半有期徒刑。
这则新闻被《南方周末》评为2015年度十大诉讼案例,有87%的网民投票认为该案判的冤,而我却是其中13%的少数派。
今天我想向大家展示刑事审判的推理过程,大家看看抓鸟案判的合不合法,合不合理。我用的是法律分析三步法,开始
第一步 条文步
常言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第341条明文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条规定很长,先理理他的逻辑结构,整个句子被2个分号分为3个分句,3个分句的句式是一样的,都是什么什么“的”逗号“处”什么什么。“的”字之前的部分是罪状,定罪与否,请看左边;“处” 字之后的部分是量刑规定,行为人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请看右边。
第二步 定罪 ,请结合罪状看看能否定罪。
首先,请把“行为”动词找出来。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这些都是主动出击的词。说明这个罪要求“主动为之”。
其次,请把“行为对象”找出来。“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例如,大熊猫、白鳍豚、丹顶鹤。为此,我国制定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本案中,小闫承认他猎捕小鸟的行为,森林警察在他家里找到这几只鸟,几只嗷嗷待哺的“燕隼”宝宝。另外,小闫承认他通过网络买了一只鸟,一只 “阿穆尔隼”。燕隼和阿穆尔隼,属于隼类,肉食动物,都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榜上有名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它们有多濒危?广东境内都见不到这些隼类了。
小闫的故意“猎捕”行为造成什么危害后果?或者说刑法保护什么法益?“猎捕”行为仅仅限制了几只小鸟的自由吗?燕隼很可能不适应人类社会而无法生存和繁殖。他们的品种和数量越发稀少,濒于灭绝的风险越发增大。不久的将来我们在全国范围内都看不到隼类了。所以,刑法通过谴责和惩戒猎捕行为而保护这些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保护脆弱的生态,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
最终,小闫当庭认罪深刻反省,但是万万没有想到这个罪判的这么重。
第三步 最让人窝心的量刑环节
猎捕、收购“隼类”,根据涉案数量区别危害大小,量刑分三个档次,分别是三个分句的后半句:
第一档,1-5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请记住,一只起罚,一只也要罚;
第二档,6-9只,属于情节严重,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档,10只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罚最严厉,处10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小闫抓了16只,显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法官按照第三档的最低要求判十年,要是判的比这个档次更低,就要向最高法院申请了;小闫还收购了一只阿穆尔隼,法官判了一年。数罪并罚一共判十年半,罚金壹万元。一锤定音!
我们回顾下法律分析三步法,第一步条纹布,了解法律条文规定,尤其是“罪状” 和“刑事责任”;第二步定罪分析,考量主观意愿、客观行为、行为对象、危害后果,是否破坏了刑法保护的法益;第三步量刑分析,综合犯罪情节依法确定刑事责任。
小闫的十年寒窗苦读紧接着十年牢狱之灾,固然令人惋惜不已。更可惜的是,画面上展示的小鸟,在地球上生活了一千多年,却在一百多年间全部灭绝了。
面对日益严峻的生态破坏,物种锐减,我们要对猎捕和买卖野生动物大声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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