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实施日期 2014-03-03 失效日期 2019-0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非本市户籍人员可通过《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规定的积分入户类、人才引进类(含学历入户,技师入户)、家庭团聚类(亲属投靠)、学校学生户口类、政策性安置类、收养入户类、恢复户口类、国外人员回国定居类8个渠道申请迁入本市。
第二章 申办
积分入户人员向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申办,每年接纳一批申请。
人才引进类(学历入户,技师入户)人员由用人单位向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申办。
家庭团聚类(亲属投靠)、学校学生户口类、收养入户类、恢复户口类、国外人员回国定居类5类人员,直接向公安机关申办入户。
政策性安置类准入人员,由用人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申办;
第三章 入户
申请要求:年龄45岁以下、广州缴社保满4年以上、办理居住证、积分满60分以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户口:
1.统招本科学历,有学士学位,35岁以下,现单位社保缴满1年以上。
2.本科学历(含成人自考类),有中级职称证书,35岁以下,现单位社保缴满1年以上。
3.有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年龄45岁以下,现单位社保缴满1年以上。
4.有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年龄40岁以下,现单位社保缴满1年以上。
5.有三级紧缺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年龄35岁以下,现单位社保缴满2年以上。
6. 有研究生学历,年龄40岁以下,现单位社保缴满1年以上。
7.有博士学位,年龄45岁以下,现单位社保缴满1年以上。
家庭团聚(亲属投靠 )
(一)投靠配偶
1. 入户条件
配偶有本市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户口。
(1)夫妻登记结婚满2年。
(2)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且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登记结婚的。
(3)配偶是在本市服役的现役军人,申请人符合随军条件。
(二)投靠父母
1. 投靠父母入户条件
父母有本市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父母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户口:
(1)父母一方或双方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未成年子女。属随继父母入户的,继父母应结婚满2年以上。
(2)25周岁以下未婚、未就业的独生子女。
(3)父母是在本市服役的现役军人,申请人符合随军条件。
(4)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且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以上,父母亲一方或双方户口在本市,所有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准予一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因父母一方或双方迁入本市时隐瞒子女情况,遗留在外地的2013年8月1日前出生的未成年子女申请投靠父母来市入户的,父母户口须迁入本市5年以上。
(三)投靠子女
1. 入户条件
子女具有本市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员,准予其本人及配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1)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有一方原是本市居民户口或是丧偶人员,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户口。
(2)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所有子女(不含现役军人或在国外或境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均具有本市居民户口。
(4)配偶是原本市居民户口人员,因故死亡后,有本市居民户口的未成年子女需照顾,且其本人没有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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