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按照“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系统”操作说明书,制定符合生产、销售实际的《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系统操作使用规程》。
2. 安装“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系统”的计算机应专机专用、专人专岗负责,应进行有效的日常维护。
3. 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按照 GA 846 的规定,使用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建立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信息,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编码应与实际产品一一对应。
4. 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计划,在获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系统”免费申领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编码。
5. 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按照评定中心颁布的《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本体、验证体印刷技术要求》,使用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编码,自行委托或自行印制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本体、验证体,并应采用有效的监测手段,保证印制产品符合 GA 846 的使用要求。
6. 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申领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编码时,应符合如下要求:
(1)自获证之日起生产信息登记高于 80%;
(2)自获证之日起经销商信息登记比例高于 80%;
(3)自获证之日起最终用户登记比例高于 80%;
(4)经销商、最终用户信息登记应真实、有效、完整。(邦思科技)
7. 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丢失或损坏,应及时在“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系统”作废对应的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编码,并重新建立、添加有关的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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