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中,人是变化的承受者,甚至直接主体,但很多时候,成因来自别处----他们是自然发生的、不可阻挡的集体性力量。
一、宇宙的演变
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认为物理世界、生物世界、人类社会和我们尊奉的的道德,都是自发现象。无须神明介入,也不必用贤明君主或保姆国家来解释。
世界的构成无须一大堆特殊物质(包括灵魂和幽默),只靠两种东西----虚空和原子足以。
天钩,比喻智能设计论。宇宙的出现是种巧合,人的出现也是巧合,我不知道这个星球是不是某个种族的试验场,但是觉得事情一旦发生了,就有其发展下去的趋势,趋势是无法阻挡的,即使是设计者。世间万物的运行都有其自己的法则,没有人或是更高智慧的生物能设计出一个完备的系统并完全可控。我对AI的发展其实是有着深深的担忧的,不知道我们是否真的能够让其保持在人类可控的范围之内。
二、道德的演变
道德是一种自发的现象。休谟意识到,如果人们善待彼此,对社会是有益的,所以,他认为,社会凝聚力的基础是理性的算计,而非道德规定。斯密进一步,认为的来自人类本性的一个独有特点----同理心未经计划,也无人驱使。道德是一种自发形成的现象,人在社会中寻找心心相通的愉悦,自行决定道德准则,接着道德家再观察、记录这些约定俗成的惯例,反过来以自上而下的方式将之教导给人们。
道德是人类本性的某个方面回应社会环境自然而然带来的结果。每个人都用自己的愿望去适应他人的愿望,从而带来了共享的道德系统。道德是人类成长过程中彼此调整行为的偶然副产品,我认为,道德是人们为了自身利益而相互约束形成的。道德是人类行为的结果,而不是刻意的设计。道德随时间发展,道德与社会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环境塑造了道德标准。
现今世界存在两种法律体系:大陆法和普通法。
普通法是通过自然选择形成的。在英美法系中,证明谋杀罪所必需的元素,包含在判例当中,没有具体的法规。
大陆法系,法令法规旨在涵盖所有的不测事件。这样,法律必会存在滞后性。大陆法系下的法官倾向于充当调解员,而英美法系下的法官充当辩论各方的仲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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