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可通过哪些途径进行?
答:离婚必须通过法定途径进行。法定途径有两个,一是登记离婚,二是诉讼离婚。
2、 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是什么?
答:除双方存在有效的婚姻外,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为:(一)重婚;(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家庭成员;(五)遗弃家庭成员;(六)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七)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八)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3、什么是重婚?
答: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婚姻登记条例》之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也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4、 何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答: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不仅有同居的事实,在时间上还要求具有持续、稳定的状态。

5、 什么是家庭暴力?
答: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
6、婚姻法规定的“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哪些?
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精神,具体包括:
(1)一方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4)一方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夫妻感情的;

(7)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有好逸恶劳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9)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0)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1)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7、 离婚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
答:离婚诉讼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提起。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満一年的地方。(法律咨询公众号)关注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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