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贷款是指贷款人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质押物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发生质押关系的动产物品。但是据了解,对于个人客户,银行通常只接受以下几种质押物:
1.整存整取、存本取息等人民币定期储蓄存单。
2.本人外币定期储蓄存单。
3.凭证式国债:1999年(含)后财政部发行的国债。
4.保险单:与农业银行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为保险人,具有现金价值并能随时变现的人寿保单(无保底的投资联结型保单除外)。
5.银行自营或代理买卖的实物黄金。
6.其他依法可质押的权利凭证。
需要了解的是,贷款逾期超过1个月的,贷款行有权处分质押权利凭证(未到期除外),用于抵偿贷款本息;而质押权利凭证未到期而需要处置质物抵偿贷款的,应由出质人亲自办理提前支取,并偿还贷款本息;出质人未办理提前支取收取的,可在质押凭证清单上载明到期日届满时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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