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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帽子是不文明着装?

戴帽子是不文明着装?

作者: 归去来兮_c8c8 | 来源:发表于2019-12-28 06:26 被阅读0次

       近闻某法院法官在庭审中,对戴帽子而拒绝脱下的原告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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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后该法院介绍该情况的官微也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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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法院的通报认为,“ 戴帽子”等同于“不文明着装”, 进而等同于“丧失司法礼仪”,再将“拒绝审判长脱帽的要求”等同于“ 挑衅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致使庭审无法进行”,从而得出“原告以消极对抗方式放弃诉讼权利”,并最终得出“裁定按撤诉处理正确”的结论。

       可以说,这个推理过程,每一步都难以成立。比如,戴帽子既完全不同于穿着背心短裤等过于裸露而与严肃场合不相匹配服装的行为,也与在室内戴墨镜等“装酷”的行为明显有别,因此,说戴帽子就是不文明着装,不但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与普通人通常的认识相悖。至于“不脱帽子就是挑衅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致使庭审无法进行”,这个“帽子”就扣得更可笑了,颇有点“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意味。按这个逻辑,以后司法人员可以在世人比较公认的不文明着装(如穿着比基尼,穿背心裤衩之类)之外,随意挑剔当事人的着装,比如穿红色不行,太过于艳丽,与法庭的严肃气氛不符,必须更换;穿白色不行,太过于轻佻,与法庭的庄重氛围不符;穿黑色的更不行,又不是出席 丧 礼。而且还可以看原告不顺眼就挑剔原告,最终达到按撤诉处理的目的;看被告不顺眼就挑剔被告,最终达到赶走被告缺席审理进而作出有利于原告判决的目的。

       当然,法院自己出个通告,非要说自己的法官裁定没错,就是原告有问题,毕竟可以理解,胳膊肘朝内拐嘛。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居然有旁观者为法官的做法叫好。

       笔者“拜读”了为法官的做法叫好的奇文, 不由不得不说两句。

       首先,不论本案原告以前有过多少次诉讼,其中是否有“缠诉、滥诉”等行为,都不能因此剥夺其合法的诉权。在刑事诉讼中,哪怕是对于罪大恶极的被告人也要保护其辩护权利,尤其是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被告人,依法更应该注重保护其辩护权利,对于其未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以确保司法公正。那么,本案原告尽管在5年内提起过“140次”诉讼,那也只能在接受其诉状时对其起诉严加审查,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提起诉讼的条件,或者属于对已经法院作出判决的事项重复起诉,则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即可,而不应在其起诉符合条件、法院已经受理立案后,再通过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一些做法方式来达到按撤诉处理的目的。

       至于原告在其他案件中有哄闹法庭、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则也只能该案审理过程,依法采取“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等措施,而不能因为其在另案中有违法行为,就在本案中无法律依据地剥夺其诉权。这正如即使某一犯罪行为的受害人曾实施过犯罪行为,也不能因其犯罪行为而判决本案罪犯无罪。

       另外,笔者也看不出“联络、组织他人参加庭审旁听活动”有什么社会危害性,违反了什么法律;同时,行为人改”  上 访“为“提 起 诉 讼”是值得鼓励的行为,与相关主管部门“将涉 法 涉 诉 信 访 事项导入法律程序”的工作目标吻合,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如果说因为以前曾因  上 访受过公安机关处罚,就可以在庭审中无理挑剔其着装,显然也是缺乏逻辑的。

总之,在“以前曾多次提起诉讼”(且并未进一步说明有多少起诉是受理了的,有多少是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受理的又有多少败诉多少胜诉,因此还难以将多次起诉与缠诉滥诉重复起诉等行为划等号)、“曾扰乱法庭秩序”之外,再强调原告“曾多次组织联络他人旁听庭审”、“曾因   上 访 受过公安机关处罚”等,无非是暗示“原告是坏人”,并以此说明“因原告拒绝脱帽是在挑衅,因此按撤诉处理是正确的”。而这种办案逻辑,显然与某曾兼任几十所大学兼职教授的前警界高官在某地“打黑”时,将某人贴上“黑老大”标签,然后就据此认为该人一切行为都是在违法犯罪的思路如出一辙。

        其次,可否因为《民事诉讼法》、《法庭规则》赋予了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予以警告、训诫、责令其退出法庭、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等权力,就认为“审判长认为原告违反了司法礼仪,又不听劝诫,将其逐出法庭是有法律依据的”?显然,这也是不行的。这与公安机关虽然享有侦查权,但却不能把每个人都来立案侦查一遍一个道理,有权不能任性,有权不能滥 用 乱 用。具体而言,一是如前所述,戴帽子与不文明着装、违反司法礼仪很难划等号,二是《法庭规则》第十七条虽然原则性地规定了“应当……尊重司法礼仪”,但在具体禁止的行为中,却并无“未按要求着装”的规定(从该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看,禁止的是诸如鼓掌、喧哗、拨打电话、饮食等确实会干扰庭审正常进行的行为,故该条第五项规定的“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也应当限定于确实会干扰庭审这个范围,而不能任意扩大)。因此,对于“不符合着装要求”的人,按照《法庭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退出法庭显然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另外,更不能因为《民事诉讼法》、《法庭规则》赋予了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予以警告、训诫、责令其退出法庭、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等权力,就认为社会公众对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将当事人逐出法庭的行为,就必须拍手叫好而不能提出异议。这与法院虽然享有审判权,但并不能因此认为公众对于法院的判决就必须只能叫好一个道理。最高人民法院建立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制度的目的是“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而这个目的的实现,有赖于广大民众对法院的裁判文书,及通过裁判文书体现的司法过程及判决结果进行监督,要求广大民众在查阅任何裁判文书者之后一律叫好来,显然达不到这个目的。因此,以“在法庭上谁最大?法官最大”这种口号来说明“裁定按撤诉处理”正确,显然是将“法官在法庭上行使权力”与“事后民众对法官行使权力是否正确进行监督、评价”这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混为一谈,凸显逻辑混乱。

       综上,“戴帽等于失仪,逐出法庭有理”,怎么看都难以自圆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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