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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百问第29问:在会见时,犯罪嫌疑人说自己还有其他犯罪行为,问

刑辩百问第29问:在会见时,犯罪嫌疑人说自己还有其他犯罪行为,问

作者: ac69de44436c | 来源:发表于2019-06-14 21:41 被阅读0次

    问题29:在会见时,犯罪嫌疑人说自己还有其他犯罪行为,问律师是否应该交代,律师该如何答复?

           答:首先,也是要先按照前述“会见七步法”来进行初次会见,在介绍委托经过后,要特别强调虽然法律规定会见不受监听但仍然可能存在对此次会见的监听,让犯罪嫌疑人有风险意识,不致于什么话都说,什么问题都问,给他自己带来风险。

           其次,面对犯罪嫌疑人这样的问题,律师要讲明五点:一犯罪嫌疑人有如实供述义务。但在强迫之下,有权拒绝供述。是否供述余罪,由其本人在判断自己真实意愿后作出决定;二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同种罪的,属坦白余罪,可从轻处罚;属他罪的,属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三不供述余罪的,有可能司法机关没有发现,但一旦发现查处,则失去了从轻的机会;四律师没有揭发当事人的权利,虽然律师会为犯罪嫌疑人保密,但从个人的角度,建议犯罪嫌疑人不要再冒险犯罪,抓住机会,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五如果余罪是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和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律师有义务告知司法机关。

           第三,最终,律师要告诉犯罪嫌疑人,让他结合上述五点进行充分考虑,由他本人决定是否交代余罪,律师不能替他决定。

           摘自《刑事辩护实务操作技能与执业风险防范》(第三版    作者:徐宗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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