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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刑诉法】地域管辖

【学刑诉法】地域管辖

作者: 十三贝勒 | 来源:发表于2024-04-23 17:46 被阅读0次

    1.领域外中国船舶内犯罪的管辖:

    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内水、领海发生的犯罪的管辖:

    普通管辖+登陆

    普通管辖: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

    登陆:被告人登陆地

    3.中国人在国外犯罪的管辖:

    被告人登陆地、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现居住地

    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外国人在国外针对中国人犯罪的管辖:

    该外国人登陆地、入境地或入境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国际列车上犯罪的管辖:

    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始发站或前方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6.国内列车上犯罪:

    运行中抓获:前方停靠站、始发站、终点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非运行中抓获:负责该列车乘务的铁路公安对应的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途经车站抓获:由该车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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