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规定立案的三个条件,有犯罪事实发生,属于管辖范围,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可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监督立案。
目前沸沸扬扬的古月同学失踪一事,没有证据证明已经被害,因此依法不予立案。
谈点个人看法吧。一是学校不是监狱,围墙不可能有多高。当年读高中时我是几乎每天都要翻爬学校围墙去田野里跑步,跑完再爬过来。哪里的围墙容易翻爬我们都清楚。至于监控,肯定有疏漏,即便有到了晚上也是摆设。
二是有厌学情绪,这就对上号了。至于会选择什么方式逃避,那就不好说了。参与搜救过一个六年级小女生,她爸回家拿手套的空当在家门口失踪,第二天在周围的大山里找到了,差点没冻死。原因不详,找到就好。冬天北风呼啸的大山冬夜,会给她留下一生的惊恐回忆,没办法,都是自己的选择。
三是没有被害的理由。学校的老师同学谁会害他?完全找不到作案动机。大家可以想一想,无财无色,冒着杀人风险害他图什么?我们都是成年人,工作多年,也没有掌握什么机密隐私值得别人杀人灭口。至于器官移植说,我就更无语了。不说配型问题,以为是个汽车配件,换上就行了吗?一般的三甲医院也没有几个医生能做吧,这可不是一般的小手术啊,从口袋里拿出个器官就给换上了,脑子想什么呢。
没有尸体就立案的遇到过。旅馆房间里满是喷溅血,住宿的两个人都不见了,开的车也不见了。懂医学的明白出现喷溅血,基本人就不行了。立案侦查吧。后来在几百公里外的山区发现了一具尸体,对上号了。把案子破了,被害人是个出租车司机,租车人杀人抢车。
遇到过有个男青年上班途中失踪,没有自杀动机。后来在河渠里发现了尸体。人命关天,警察开展调查。那天下大雨,骑着辆旧自行车。劫财,复仇都不大可能,男青年是个右腿严重残疾,走路一瘸一拐,情杀似乎也不沾边。后来河水退了在河道里发现了他的自行车,一到现场就明白了。
原来每逢大雨养护河坝的工人会挖断河坝道路,阻止车辆通行,防止压坏河坝,会留一个地方方便摩托车自行车通过。而这次留的约30公分的地方靠近河渠这一侧,正常人推车通过没问题,男青年右腿残疾,应该是从这个地方通过时滑到了河里,自行车正好就在这个位置的河底发现的,当时水流湍急,很难自救,就这样淹死了,尸体是在下游发现的。后来家属来看了现场,认可警察的推理。讲这个例子是说并不是所有事情都要有监控才相信。警察已经从作案动机,作案时间,痕迹物证三个方面排除了校内被害的可能。
那人去了哪里呢?我大胆推测一下吧。没走大门的话,应该翻墙出去了。出去后要么远走,要么自杀,从图像看面带笑容,不像个重度抑郁想要自杀的人,最大可能就是走出去找个地方躲起来,或找朋友,或务工。想法生存下去。个子挺高,像个成年人。这个孩子很大可能是还活着,他既然出走了,肯定不想让人找到他。相信时间会给我们答案。
每年各种原因失踪的人很多,而且往往不在本地,警方不可能也没有精力全国各地去寻找,一般会提供力所能及的查询。不要道德绑架警方,警方更多的是调查判断是不是发生了案件,没有义务非要给你找到失踪的孩子。这些年没少发生孩子失踪事件,最终大多是在网吧里找到。当然孩子年龄越大,可能出走距离就越远。如果每一起失踪都这么炒的话,警察整天就不用干别的了,满世界去找孩子就行了。
家长有责任和义务教育好自己的孩子,无论发生了什么,父母永远和你在一起,不要逃避现实,要共同面对。只要人活着就有办法。成绩不是最主要的,教会孩子做人,掌握孩子的心理变化,不应该是父母的责任吗?至于对学校方面的责任追究,家长可以依法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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