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如何,善行都不能论以犯罪,否则违法就并非不义,反而成为荣耀了。——罗翔《法治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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踹伤了向同学女孩伸出“咸猪手”的男子,胡某该被刑拘吗?本来是见义勇为,抵制他人伤害,为什么会被刑拘呢?难道要像彭宇案那样,“老人不敢扶,坏人不敢管”吗?
事实上,不是这样的,胡某的行为在道德上是被公众普遍接受的,不该受到惩罚,反而威胁者更应该从重处罚。
司法活动不是电脑运算,必须考虑民众的道德情感的行为,唯此才能保证司法的公信力。罗翔老师引用了英国刑法学家詹姆斯·斯蒂芬在《自由·平等·博爱》一书的话:“在任何情况下,立法都要适应一国当时的道德水准。如果社会没有毫不含糊地普遍谴责某事,那么你不可能对它进行惩罚,不然必会‘引起严重的虚伪和公愤’”。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所以法律应该服务于道德,而不应该凌驾于道德之上,虽然司法讲究“公正”“一视同仁”,但是当一种行为被盗的所提倡,那么就不能被判定为犯罪。
关于见义勇为、正当防卫,我国法律上也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紧急避险、假想扭送等,这些都会在其行为上做判断,保护好人,提防坏人,一方面维护法律的权威,另一方面保护社会道德。
虽然一种行为可能不道德但不一定是犯罪,如果是一种被道德鼓励的行为,肯定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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