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质与偶性
本质与偶性的区别已经被用很多种方式描述过了,但目前最被普遍理解的是以模态术语的表达即:一物之本质属性是此物所必定具有的性质,而一物之偶性则是此物可能具有却也可能不具有的性质。让我们称这个解释为基本模态界定,(对于概念的模态界定是指用必然与或然来对此概念进行解释。)在对本质与偶性的区别的上述界定中,“必定”一词的使用表达了必然性,而“可能”一词的使用则表达了可能性。必然性的概念与可能性的概念是可以互相定义的:说某物是必然的,就是说对其的否定是不可能的;说某物是可能的就是说对其的否定是不必然的;说一个物体必定具有某种性质就是说此物不可能缺少这种性质;说某物也许具有某种性质,并不是说此物必定缺少这种性质。
很多人或许会认为每个人都不可能不是人类;如果是这样的话,基本模态界定就会将成为人类这种性质作为每个人类的本质属性。同样的,就苏格拉底来说,很多人认为尽管苏格拉底喜欢狗,但苏格拉底也可能并不具有这种性质;如果这是正确的,基本模态界定就会将喜欢狗这种性质作为苏格拉底的偶性。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几乎所有的分析形而上学都将这种本质与偶性的区别的模态界定作为理所当然的。支持这种模态界定的人包括鲁思巴肯(Ruth Barcan Marcus)和克里普克(Saul Kripke)等。然而,最近其它一些对这种区别的界定也被认可了。在现在刚开始的时候有必要强调的是,尽管对于本质属性与偶性的区分,目前存在着分歧,但仍然有一致的成分。大多数人都会同意,无论如何区分,人(或者存在的人)都应当是苏格拉底的一种本质属性,而喜欢狗则仅仅是苏格拉底的一种偶性。
总的来说,本质主义可以被看作是一种认为物体具有本质属性,或至少一些物体具有至少一些本质属性的学说。虽然这种界定并不是被普遍接受的,却也没有哪种界定是能够被普遍接受的,但至少这种界定是简单和直接的。而对于特定的本质主义者的主张,我们已经遇到了一个即:认为人是苏格拉底的本质的主张。另一个例子是,主张苏格拉底生物意义上的来源即苏格拉底的父母,或更准确的说苏格拉底所由其而长大的精子和卵子,是苏格拉底的本质。第一个例子是种本质主义的一种,而第二个则是源本质主义的一种。这两种本质主义都在哲学文献中占据了重要位置。
1.本质与偶性区分的模态界定。
2.本质与偶性区分的其它界定方式。
3.本质主义的四种描述。
4.本质主义的一些变种。
5.对本质主义的置疑。
6.本质主义主张的知识论。
7.本质主义者所主张的对关于无同一性的论点
1.本质与偶性区分的模态界定
根据在一开始所给出的对于本质与偶性区别的基本模态界定即:“只有当物体O必需具有P属性时,则P是O的一个本质属性;而只有当物体O具有P属性,却也可能缺少P属性时,则P是O的一个偶性。”
将这一表述用哲学家所经常采用的可能世界的语言进行表述则是:“只有当物体O在所有的可能世界中都具有P属性时,P是O的一个本质属性;而只有当物体O具有P属性,却也可能在某个可能世界里缺少P属性时,P是O的一个偶性。”
尽管这种模态界定通过上述陈述所表达的基本观点是很清楚的,但稍加思考就会发现一些问题。对于一些性质来说(有些哲学家会认为是所有性质),要使一个物体具有这些性质,那此物必需存在。根据这种基本模态界定,如果任何这样的性质是可能存在之物所具有的话,那这些性质就被算作此物的偶性。但这似乎是错误的。试考虑狗这种性质,就一个物体必需存在方能具有这种性质来看,这似乎是真的(就目前的目的来说,我们假设这是真的)。现在让我们考虑一只叫Emma的狗,这只狗事实上存在,却可能没有存在过。存在着一个Emma不存在的可能世界。并且在这个世界里(鉴于我们的假设)Emma不是一只狗,这是由于Emma并不在那里存在。因此,根据这个基本模态界定,狗是Emma的偶性。但无论我们怎样界定本质与偶性之间的区别,这种界定也不能通过自身就排除Emma本质上是只狗这种直觉上让人信服的主张。因此这种基本模态界定是有瑕疵的。
为了回应这一点,来尝试一种对基本模态界定的变种,即根据下述的基于存在的模态界定:如果物体O必须具有P属性且O存在,则P是O的一个本质属性。而如果物体O具有P属性,也可能缺少P,并且O存在,则P是O的一个偶性。
但这种表达方式同样不尽人意。以这种方式进行区分的一个明显问题是:这使得存在成了每个物体的一种本质属性,但没有物体可以缺少存在的状态而存在着。因此,虽然这种对于本质与偶性之区别的界定,有力的排除了有神论者对于只有上帝才把存在作为一个本质属性的主张排除了,但是一个好的界定不应当以这种方式对这个重要问题做出判断。
正常来说,这些问题都不是毁灭性的。那些支持基本界定的人会认为,一般来说,例如,当有人声称Emma本质上是只狗时,实际上,其并不是说本质上Emma具有成为一只狗的性质,而是说如果这只狗存在的话,Emma具有成为这只狗的重要性质。存在将会被以这种方式来进行特殊对待:认为一个物体的存在是此物的本质属性的主张,与如果此物存在,则此物的存在就是此物的本质性质这种主张是不一样的;但是这种主张只是看到了表面。那些支持基于存在的界定的人会认为当一些人说只有上帝的存在才是本质性质的人,实际上是说只有上帝的存在才能是必须的性质,而对于一个事物来说的必须性质就是此物在所有可能世界都具有的性质。(根据基本模态界定来说,本质性质就是必须性质)两种方法都可能在做出关于存在性质的特殊事例时出错。但那或许并不是什么巨大的错误,因为存在似乎确实是一个特殊事例,在其它哲学领域中,存在也受到了特殊对待。(或许值得指出的是,根据很多哲学家如:康德、罗素、和弗雷格这三人,存在根本就不是一种性质。如果真是这样,那存在就真是一个非常特殊的事例。)接下来,我们将不考虑那些由存在状态的需要而得出的细节,也不考虑本质属性的定义的陈述,(就像基于存在状态的模态界定那样),同样也不考虑那些被认为是本质的属性(就像基本模态界定那样)。还存在着其它解释物体的本质与偶性的区别的模态术语,但我们将基本模态界定与基于存在的模态界定称之为标准方式。总的说来,我们通常将这些都称作模态界定。
在任何区分本质与偶性的模态界定里所包含的中心概念是形而上学必然性与形而上学可能性的概念。但是,由于存在着众多的与我们使用“必然性”与“可能性”时相一致的概念,因此将与必然性/可能性相关的概念和那些我们可能会混淆的概念作对比将会是很有益处的。
如果有人声称某样东西是可能的时,自然的就会认为这意味着那个人并不知道这是错的。例如,假设你问一个人是否知道苏格拉底有没有去过斯巴达,而她回答说那是可能的的时候,很自然的,可以认为她是说她不知道苏格拉底没去过斯巴达。因此,在这里所表述的这种可能性就是一种知识的可能性(具体来说,当X不知道-p时,对于行为主体来X来说p就是知识上可能的。)由于在一些事例中,知识的可能性并不是形而上学的可能性,因此知识的可能性这个概念与形而上学的可能性具有明显区别。就歌德巴赫猜想(每个大于2的偶数都是两个素数的和)和其反题来说,每一个都是知识论上可能的,但其中一个(不知道是哪一个)不是形而上学可能的。而在一些情况下有一些形而上学可能性也不是知识论可能的。对我们中的大多数来说,在太阳系中,只有两个星球,是形而上学可能的,而不是知识论上可能的,因为我们中的大多数人都知道在太阳系中不只存在两个星球。(这并不是在否定具有一些知识可能性的概念,例如,可以合乎逻辑的以最大限度的完整方式来想象宇宙。似乎,至少我们可以假设每一个形而上学的可能性都是知识上可能的。但即使如此,形而上学可能性的概念与知识可能性的概念也是不同的。)
除了不同的知识的可能性概念,哲学家们已经考虑了三种普遍被看作非知识性的可能性概念:逻辑可能性,形而上学可能性,以及物理可能性。一般来说,物理可能性是形而上学可能性的子集,而形而上学可能性又是逻辑可能性的子集。(但是Fine持反对意见)如下的是一些例子,是逻辑上可能的却即不是形而上学可能也不是物理上可能的:爱菲尔铁塔同时即全是红的又全是绿的;爱菲尔铁塔是红的却没有外延。接下来是一个逻辑上和形而上学上可能的却不是物理上可能的例子:爱菲尔铁塔比光的速度还快。而爱菲尔铁塔同时即是红的又不是红的,这在这三种可能性里都是不可能的,而爱菲尔铁塔的速度比一个激驰的子弹快则在这三种可能性里都是可能的。
为了对这些例子作补充,如果能够对这三种概念进行界定以使其摆脱争论将是再好不过的了,但做比说简单。另外,我们所提供的界定都只是相对的不受争论。形而上学可能性总是被作为一种基本的支持物理可能性观点的概念:只有当且仅当一个命题在形而上学方面与物理法则可共存时,这个命题才是物理上可能的。(其他法则的可能性,比如化学或生物的可能性,也可以这样来理解。)假设理解了一个逻辑真理的概念,那么逻辑必然性就一定是逻辑真理,而逻辑可能性就不是逻辑真理。
通过使用了一个与本质很相近却又有不同的概念,结束了对本质与偶性区别的模态界定概述。在一事物不能缺失的本质性质与一事物不能失去的性质之间很容易产生混淆,因此有必要对这种区别稍作思考。当然,一个人所不能缺失的性质就是一个人所不能失去的性质,因为失去就意味着缺失。然而反过来则不能成立。比如像在田纳西州度过了2007年圣诞这样的性质虽然是这个人不能失去的,但这对那个人来说并不重要。
2.本质与偶性区分的其它界定方式。
模态界定将一个物体的本质属性界定为此物必须具有的性质,看起来和必然性是一样的,这至少在某一方面与我们对本质的日常理解很相符合。认为某物对另一物来说是本质的,就是说第一个对第二个来说是必然的。但是无论这种解释与我们对本质的日常理解在某一方面有多一致,仍然会有一些让我们惊讶的结果:这样的界定认为对苏格拉底(所有其它事物也是一样)来说具有无限多的重要本质,(或者具有无限多的重要方面,如果所说的东西存在的话)因此苏格拉底(就像所有其它事物一样)必须具有这样的性质。由于存在着无限多的重要方面是必然的,因此苏格拉底必定具有这种品质。另外,这种界定将成为单元集{2}中的唯一一份子作为数子2的本质,这是因为2必然是单元集{2}中的唯一份子。
一些哲学家,最重要的如Kit
Fine,已经发现了这些让人困惑的结果。Fine认为一物的本质性质的概念应当与那物是什么是概念密切相关,但是Fine认为苏格拉底有无数多重要的性质,但直观的看,这与苏格拉底是什么并没有关系。并且尽管看起来数字2作为唯一份子是单元集{2}是其所是的一部分,但成为这个单元集的唯一份子似乎并不是数字2是其所是的一部分。Fine认为这类性质是模态界定的反例。为了取代模态界定,Fine提供了一个对本质属性的定义界定即:一物的本质属性就是属于事物的定义的那些属性。那具体来说什么是物体的定义呢?这是一个困难的问题。第一眼看来,这似乎是一个类别的错误:不是对象,而是只有单词或概念才具有定义。虽然如此,必须承认的是,有一些对象如:数字2和单元集{2},看起来确实是可以定义的:似乎可以将数字2定义为数字1的接替者;并且似乎也可以将单元集{2}定义为只有数字2的集合。但是要承认的是,如苏格拉底这样的对象,似乎不能被轻松定义。因此虽然对于一些对象(这里不提并不是每个人都会认为数字2是一个对象)来说他们的概念已经被很好的理解了,对于定义界定支持者的一个主要的挑战是:要给对象提供一个可以被广泛理解的关于定义的概念。
根据Fine所假定的反例,一些哲学家已经为模态界定的非标准型式作了辩护。Edward Zalta是第一个,他在如数字和分数这样的抽象对象,和如苏格拉底这样的一般对象之间作了区分。根据Zalta,每个对象都是必然的存在的(无论抽象或一般)),但是一般对象并不一定是有形的。确实,像苏格拉底这样的一般对象在一些可能世界中是具体的,但在另外一些中却是非具体的。Zalta提出了两种对本质的解释,一种对应于抽象对象,另一种对应于一般对象。如下是稍作了简化Zalta对于一般对象的本质的解释:
只有在情况(1),如果对象O是具体的,对象O必然具有性质P。(2)对象O不必然具有性质P。则P是一般对象O的本质性质。
在所有的可能世界中,不论苏格拉底是具体的或是非具体的,苏格拉底都具有无限多的重要性质。因此情况(2)没有被满足,也因此,这不是苏格拉底的本质性质。(在Zalta的术语中,尽管因为满足了情况(1),因而是苏格拉底的弱本质性质,但却并不是苏格拉底的强本质性质。如下是Zalta对于抽象对象的本质的说明:
只有当对象O构建了性质P,则P是抽象对象O的本质性质。
根据Zalta,只有抽象对象对能够构建性质。认为一个抽象对象构建了一个性质,就是说这种性质包含在我们对对象的构想之中。因此小说角色Holmes构建了成为侦探的性质,虽然Holmes并没有这种性质。(在Zalta的术语中,Holmes并不是这种性质的例证,而是例证了由作者Doyle创造,由Brett描述的性质。)Zalta认为作为一个侦探,是Holmes的本质属性。相反,那些无限多的重要性质都不是Holmes的本质属性,由于那些性质都不包含在我们对Holmes的构想中。
Correia提出了一个不同版本的基于非标准构想模态的模态界定:
如果具有关于对象O的实事,而对象O又在局部上必然的具有性质P的话,则P是Or本质属性。
为了理解这种界定,我们必须首先理解受过Prior启发的Correia的非标准构想模态,哲学家们普遍将可能世界看作是对宇宙的可能状态的完整描述。Correia将之称之为全局化的可能世界,而局部化的可能世界则是一个更广的等级。局部世界包括了所有全局的可能世界,但也包括那些不包含特定对象事实和不完整的严格局部可能世界。严格的局部可能世界是小型的全局可能世界。Correia认为存在着具有苏格拉底的事实却不具有素数的事实的严格局部可能世界。因此苏格拉底并不是局部上必然的具有无限多的素数。因此这也就不是苏格拉底的本质属性。
在一系列的论文中,Brogaard和Salerno基于他们的非标准的反事实构想为模态界定的一个版本作了辩护:
[if !supportLists](1)[endif]如果对象O存在,而对象O必然具有性质P,(2)如果没有东西具有性质P,则对象O不存在。只有在这两种情况下P是O的本质属性。
为了理解这种界定,我们必须首先理解Brogaard和Salerno的非标准的反事实构想。
根据Salerno和Brogaard,具有不可能前提的反事实可能是错的(而不是像标准解释那样是空虚的真)。例如:Brogaard和Salerno将会认为如下反事实是错的:如果没有东西具有无限多的素数这样的性质的话,那么苏格拉底就不存在。因为这个反事实是错的,情况(2)没有被满足。因此苏格拉底就没有无限多的素数。
Wildman和Cowling独立的为一个版本的模态界定作了辩护,这个模态界定依据的是Levis对稀少性质与充足性质进行了区分:
[if !supportLists](1)[endif]如果对象O存在,对象O必然具有性质P。(2)性质P是一个稀少性质。只有在这两种情况下P是O的本质性质。
就像Wildman与Cowling所指出的那样,有几种方式都可以指出稀少性质与充足性质之间的区别。其基本观点是稀少性质比充足性质更基本。重要的是在任何似是而非的对区别的对区别的解释中,Fine所援引的性质都不能算作稀少性质。因此情况2就没有被满足。
Denby为一个类似的版本作了模态界定,其所依据的是一种更熟悉的,在内在性质与外在性质之间的所作的区别:
[if !supportLists](1)[endif]如果对象O存在,对象O必然具有性质P,(2)性质P是一个内在品质。只有在这两种情况下P是O的本质性质。
大体来说,内在性质是一对象所独自拥有的性质,而外在性质就是一对象所拥有的与其他对象有关系的那种性质。同样的,也有不以的方式可以用来指出这种不同。但是重要的一点是,在任何对区别的似是而非的解释上,被Fine所想和他人性质都不是内在性质。因此情况(2)没有被满足。
除了模态界定与定义界定外,还有另外一种用来界定本质属性的方式。这种方式同意定义界定对模态界定所认为的即:模态界定对于什么是本质的的界定太开放了。但是这种方式避开了诉诸于对对象概念的定义。解释界定认为,对象的本质属性就是对象的最深层的解释性质——这些是最基本的用来解释此对象的其他性质的性质(比如:具有六个质子或许可以算作一个碳原子的本质性质,因为这个性质在用来解释碳原子的其他性质,比如说碳原子的键合特征的时候,具有最基本的作用。)这类解释使本质与偶性的区别变得更加主观,因为什么能算作解释性的基础,这似乎是基于解释者的喜好和能力的。认识到这些后,有一些解释界定的支持者,如Copi和Gorman认为存在着一种对解释的概念的更形而上学的理解而非知识论的理解。要用一物解释另一物时,只有有一个在这两者之间特定的独立于思想的关系才行。就像定义界定的支持者被要求提供一个对于定义概念的让人信服的理解那样,解释界定的支持者也被要求提供(或者向科技哲学借)一个对于与解释相关的概念的让人信服的理解。
在偶性与本质属性之间的区别,至少就每种学说的最基本版本来说,都是互斥而又详尽的。(在一些对这些解释更精致的版本中,区别是互斥的而不是详尽的。像具有无限多的质数这样的性质来说,不被看作为适用于本质与偶性的区别的性质的时候,详尽性就失去了。)另外,似乎这些界定都至少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并不清楚的是,这三种界定是应该被看作是一个单一概念之间的相互矛盾的界定呢?或者是试图获取三种相关而又不同,却又都合理的概念的不同方式呢?由于最近50年来,模态界定已经成为最为普遍的了,因此模态界定将会是这个词条所主要关注的。
3.本质主义的四种描述
至少有四种描述本质主义的相当标准的方式,能过考量两种极端的观点,很容易就会发现这四种办公室的不同之处。根据第一个可以称之为最大化本质主义的极端观点:所有所述对象的属性都是其本质属性。根据另一个可以称之为最小化本质主义的极端观点:实质上,任何给定的对象都可能以完全不同的方式与其实际所是的不同,因此对于一个对象的唯一本质属性,或许会被我们认为是它的不重要的性质——比如像F或者-F(对于任何性质F)的性质和自我同一性的性质。
应该把最小化本质主义或者最大化本质主义算作本质主义的吗?在逻辑上具有四种关于这些问题的立场:是和是;是和否;否与是;否与否。每种立场都占据了一些对于本质主义的合理的重要界定。
根据最小化本质主义与最大化本质主义都算作真正本质主义的形式这第一种立场,就是在一开始所提出的那种本质主义的界定即:认为(至少一些)对象具有(至少一些)本质属性的学说。尽管这仅仅只是明白的陈述,但我们倾向于认为这种简单直接的界定是对于本质主义的最普遍理解。
根据最小化本质主义可以但最大化本质主义不可以被算作真正本质主义的形式这一立场,是被Quine提出的非常著名的界定即:事物(完全无关于提及此物的语言,就算有的话)的有些性质可能是此物的本质,而其他的则是偶性的学说。
以更正式的方式,Quine认为本质主义是具有()形式的真句子。根据最大化本质主义来说,任何给定的对象都仅仅具有本质属性而没有偶性。因此,根据最大化本质主义,在Quine的句子概要中,在G中没有性质;并且因此,在Quine的界定里,最大化本质主义不是本质主义的形式。
根据最大化本质主义而不是最小化本质主义可以被算作本质主义的形式这第三种立场,本质主义的界定是:(至少有一些)对象具有(至少有一些)重要的必然性本质的观点。
Rocca就是这样认识本质主义的,因此他称最大化本质主义而不是最小化本质主义为一种本质主义形式。(可以很自然的假设Rocca认为本质属性是重要的必然属性,因此他会这样想即:本质主义就是一些对象具有一些本质属性。如果这真的是Rocca所认为的,那以他来看,本质与偶性的区别就不会是详尽的,因为比如像具有无限多个素数这样的不重要的必然性质将即不是偶性也不是本质了。
根据最小化本质主义和最大化本质主义都不是本质主义的形式这第四个立场,本质主义的界定是:就(至少有一些)对象具有(至少有一些)重要本质属性,以及(至少有一些)对象具有(至少有一些)偶性这样的意义上看,偶性与本质属性的区别的观点是坚定的。
Yablo就是这样界定的,因此他认为最大化本质主义与最小化本质主义都不是本质主义的形式。
在剩下的这个词条里,本质主义将会以这四种方式中的第一种即:最大化本质主义与最小化本质主义都是本质主义的形式这种观点来理解。
4本质主义的一些变种
在为几种特定类型的本质主义作过辩护后,现在从一个极端,也就是最大化本质主义开始。尽管Leibniz对这个观点的持有是很有名的,但基本不用说的是,这个观点相对的有一些不一致。根据一个不那么极端,并且相应的更有名的本质主义类型即本源本质主义,一个对象不会具有一个它事实上不具有的完全不同的来源。一个特定的桌子不可能原本是由一种完全不同于他实际上起初制造时所用的那种材料制成的,一个人的来源不可能不同于他实际上起初所来源的精子和卵子,这两个观点都是源本质主义的形式。源本质主义被、Salmon和Forbes等人所支持。根据另一种温和的本质主义形式即种本质主义,一个对象根本不可能与其所是的类-至少是特定的类-不同。认为人(人若存在)是苏格拉底一个本质属性,和认为苏格拉底不可能是一个信用卡帐号这两种观点都是种本质主义的形式。最温和的本质主义是最小化本质主义,Mackie大致上给这个观点提供了一个被认可的辩护。
除了这些关于一般个体的本质属性的主张之外,自从Kripke和Putnam使本质主义者宣称例如猫和水开始,关于自然类别的本质属性的主张已经在文献里占据了主导位置。其核心的直观是:在任何可能世界里,任何东西只要不是动物就不是猫,而任何东西不是由水分子组成的东西就不是水,由于我们已经在经验上发现了猫是动物(而不是,如水,)和水是水分子(而不是其它分子),这些主张中的每一个都宣称了在两种性质之间有一种后天的必然关联。在第一个例子中,每个东西只要是猫就是动物所断言的是一种后天联系的必然性。在第二个例子中,所断言的是任何东西只要是水,则其必定是由水分子构成的。很自然的,我们可以将这些宣称用我们目前为止所考虑过的本质主义者所宣称过的模型来理解即:就猫这个物种来说,其所有的情况也就是这类动物的情况,这对于一个特定对象来说是本质的;就水来说,所有的水的样本都是由水分子组成的,这对于一个特定对象来说是本质的。注意人们或许会认为猫在本质上是动物意味着,在成为猫的性质与成为动物的性质之间具有一种后天的必然联系,而不再认为本质上,任何一只特定的猫都是一只动物。换言之,每个个体是一只猫则是一个动物这个必然事实,不能推出每个个体事实上是一只猫就意味着它必然是一个动物。再换言之,这种关于自然类别的本质主义类型与种本质主义无涉。
或许值得指出的是,类似的评论适用于性质之间的先天必然联系这样的事例。所有数学家都是理性的是一个必然的先天真理。根据我们的模型,这类数家的所有的事例也都是理性类的事例对他们来说是本质的。就Wiles这个数学家来说,不可能是不理性的,因为如果他是不理性的的话,那他就不会是一个科学家。以一个更易懂的例子来看,所有的单身汉都未婚是一个必然的先天真理。但并不能因此断言,Michael事实上是一个单身汉,就不能结婚。
哲学家所思考的不只是一个对象是否本质上具有这样或那样的特定本质,而是同样也思考一个对象是否具有特殊种类的本质性质。一个个体的实质,除了是对象的本质的之外,同样也意味着具有这个性质是成为这个对象的模态上的充分条件(也就是说,不同于这个对象的某物不可能具有此对象所具有的性质)。一个个体实质的简单例子是:一个对象的此性(haecceity)就是(或等同于)这个对象的性质.有些人为具有个体实质的重要例子作了辩护。Leibniz的著名观点认为有且能够被赋予纯粹的量的性质。Fobes同样认为存在着重大的个体实质,但他否认Leibniz所认为的可以给予纯粹量的性质。相反,它认为一个个体本质包含着非纯粹的量的性质:如,苏格拉底的实质包含了他实际上所起源于的特定精子和卵子。
5.对本质主义的质疑
我们略过而没有对插入的Quine的本质主义界定叙述进行评论,将这个叙述加入到本质主义的第一个观点可以得出:本质主义是这样一种学说,(至少一些)对象独自的具有他们提及的(至少一些)本质属性。增加的这个叙述强调了本质主义者认为问一个对象(自身)是否必须和我的个个特定性质是有意义的。本质主义的怀疑者已经在质疑这个问题的可理解性了。如下是一个在反本质主义之后的重要想法。由于七加二必然大于七,当数字9被看作是7加2的时候,他本质上就比七大。但是因为星球的数量比七大并不是必然的,当数字9被看作是星球的数量的时候,它并不必然的比7大。这里的假设的重点是,说数字9,独立于提及它的任何方式,它都不是本质上比7大。同样的,一个非本质主义者或许会认为只有当一个人同时是数学家和骑单车者时才被认为是一个数学家,而是理性的则是它的本质,而有两只腿则不是:但当这同一个人被想像为一个骑单车的人时,则有两只腿是其本质属性,而有理性则不是。再次,重点应当是说这人是数学家式的骑单车者是没有意义的。不论以怎样的方式想他,他都是或不是本质上理性的(或两只腿)。根据非本质主义者,问Wiles(我们或许可以假设是一个骑单车的数学家)可能不是理性的就好像是问Wiles是否比谁谁高——两个问题都需要被关系者。他可能不是理性的吗?这与以哪种方式提及他,他比谁高相关。作回应,本质主义者指出非本质主义者的想法与直观不相符。考虑一个被称为“九”、“7+2”、“星球的数量”的对象。这样一个对象能够不比七大吗?直观来看,这个问题似乎是很清楚的,答案不可能不是大于七。根据直觉,同样的一个对象被称为星球的数量(就是被称为7+2和9的那个对象)本质上大于七。对于星球的数量大于七的主张,似乎在直觉那里本身并不是必然的。引用一些术语:直觉看来,星球的数量比七大的必然性是真的的这个主张可以读作de re(从物),但是读成de
dicto(从言)则是错误的。(de re读作:星球的数量具有必然比七大的性质。De dicto读作:星球的数量比七大的主张具有必然的性质)本质主义者指出:非本质主义者的论据断言后一种直觉削弱了前者,但没有讲原因。
6.本质主义主张的知识论
假设我们具有本质主义的主张的知识,我们要怎么解释这种知识呢?就目前所讨论的目的来说,我们假设我们知道存在着无限多的素数,是人,来源于精子S和卵子E是Socrates的本质属性。第一个例子与后两个是不同的,由于我们似乎可以知道先天的存在着对Socrates来说是本质的无限多的素数,然而似乎只有是人和来源于S和E这样的后天的才是我们能够知道的他的本质。
尽管对于如何解释如逻辑真理、数学真理、和日常必然真理如:没有任何东西可以同时全是红的又全是绿的这样的必然真理的先天知识是一个棘手的哲学问题,考虑到我们具有的如苏格拉底具有无数多的素数这样的必然真理的知识,在一些极端特别的方式下似乎并不是问题。如果我们对如存在着无限多的素数这样的必然真理的先天知识有好的解释的话,那将需要更多的一些来解释我们对于苏格拉底具有无限多的素数这样的必然真理的知识。
Kripke认为我们的一些关于其它本质主义者的主张的知识部分的基于一些先天知识和一些经验知识。例如,我们所具有的如起源于S和E是苏格拉底的本质这样的知识,是部分的基于每个有机体本质上都有其来源这样的先天知识,和苏格拉底(是一个有机体)起源于S和E这样的经验知识。(类似的,我们所具有的苏格拉底本质上是一个人类这样的知识,似乎部分的是基于每个东西都本质的具有它的种,和苏格拉底是(这种)人类这样的经验性的知识。)因此,我们对于从S和E的来源是苏格拉底的本质这样的主张,比起我们对于这两个主张所基于的知识和我们对于来自于这两种主张的论证的有效性的知识,不会在知识论上更有问题。就如我们所提到的,尽管我们关于逻辑真理的知识还存在着困难的哲学上的问题,我们对于在问题的论证上的有效性的知识,似乎并没有给其自身增加任何特别的问题。类似的,尽管存在着有关经验知识的哲学上的问题,我们关于苏格拉底来源于S和E的知识似乎并不会给我们增加任何特别问题。无论我们关于每个有机体都具有其来源的先天知识在本质上所具有的特殊问题,似乎超过我们对于逻辑、数学和日常必然真理的解释有关的问题。这后一种主张被普遍支持的直观或被普遍接受的的论据所支撑,而前者,则如大多数哲学家所认为的那样,是被不那么坚定的直观和更加有争议的论据所支撑。
7.本质主义者所主张的对关于无同一性的论点
Leibniz的同一不可分辨原理,即如果两个事物是相同的,则他们共享所有性质。这个原理可以用来论证众多的非同一性主张。例如,如果你知道Charles主修哲学,而Yoko不是,那你可以很安全的认为Charles与Yoko不相同。本质主义者的主张在为非同一性的论文做辩护的一些重要的Leibniz原理中扮演了角色。一种特定种类的身心二元论或许可以这样的方式辩护:X本质上是一个会思考的东西;X的身体本质上不是一个会思考的东西;因此X不是(不同一于)X的身体。同样的论点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一个雕像与组成他的材料如蜡、土、大理石或者其它的东西不是同一的。考虑一个蜡构成的叫作Goliath的人型雕像,称之为块1.我们可以想象,Goliath的整个存在过程都是由块1组成的,而块1的整个存在组成了Goliath。在这个例子中,Goliath和块1都完全是时空同位的,也就是说只要这两者都存在着,那么在任何给定时间,他们都占据了完全相同的位置。就此例来说,他们共享着大多数的性质:Goliath和块1都重17千克;Goliath和块1都有白色的表面等等。事实上,我们将他们写成两个东西似乎是很奇怪的。为什么不直接认为Goliath和块1是同一的呢?因为至少看起来有一个相当直接的论点(此论点依据的是本质主义的主张)构建了他们的不同一性:
[if !supportLists]1.[endif]Goliath本质上是人形的。
[if !supportLists]2.[endif]块1本质上不是人形的。
[if !supportLists]3.[endif]因此Goliath与块1不同一。
由鉴于此,我们认为这两个看似合理的前提是无可争议的。例如,如果放着Goliath/块1的房间变得非常热(足够热融蜡),然后又凉了下来(以至于所剩下的就是一堆山形的蜡),那么Goliath就会被摧毁而块一仍然存在。这个推论看起来毫无瑕疵:如果Goliath就是块一,那两者必须具有与彼此相同的性质;而由于他们具有不同的性质,他们必定是不同的。(尽管对构建Leibniz的同一不可分辨定理的合适方法存在争议,但在哲学中,很少有像这条定理这样的没有争议)。弄清楚如何调合我们直觉认为1和2都是真的,和将Goliath和块1看作不是两个东西,而只是一个东西的倾向,是材料构成问题的一个版本。存在着很多各种各样的处理这个问题的方式。认为是两种东西的想法(即认为实际上在同一位置存在着两个东西,一个雕像和一堆蜡)或许仅仅是避免了将Goliath和块1看作同一的倾向。其它的回应认为,当存在着要诉诸于本质属性的类别时,Leibniz定理对非同一性的论证存在着缺陷:Rocca认为这样的论证就是在挑刺,Lewis和Noonan认为这样的论证无效,Burke和Read认为在任何此类论证中,至少有一个前提是错误的。对于那些对此问题感兴趣的人,从Rea开始,将会是对此问题进行深入探究的很好开端。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