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怎样的?简单来说,是有官司后,法院随机在合格的美国公民里挑选一些人做为陪审团候选人,这样挑选而不是全让法官判的好处是增加政府方的人(这个称之为公权力不准确)难以陷害被告人,因为定是否有罪是随机的公民定的。
随机选出的这些人经过官司双方都认可的人最后成为最后的陪审团成员,双方都认可是为了确保陪审团成员的中立性足够和其语言理解、语言表达力足够。如果当时的陪审团成员全部都没被双方认可,则再找人过来。美国前总统奥巴马卸任后曾成为陪审团候选人,但是在这个环节没有被双方认可,估计是大家定义他了解多,有一方认为选他不利于自己的官司。
陪审团被选出来以后,在法庭上了解官司后进行一人一票的投票,刑事官司为了限制官方权力,是陪审团里一人投票认为无罪就无罪的“一票否决制”,民事官司是多数票决定是否有罪,有罪后法官定刑罚的轻重。
当陪审员在多数情况下对美国公民个人短期来说是损失,消耗掉时间,政府补贴的钱不如大部分人工作的收入,但是这是美国公民的义务,没有合法的原因就必须承担这个任务,否则是犯法行为。
《我在美国当陪审员》这个文章细节多,可以做为了解的文章之一。
这个制度的表面成本要比传统的高,传统是法官决定而不用花费更高的成本找和筛选陪审团成员,我看来这个是好的,就是成本要控制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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