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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手段的重要性之四

论手段的重要性之四

作者: 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 来源:发表于2017-09-07 16:06 被阅读0次

    今天讨论选择手段的硬标之二:可行性问题。

    以前谈到设定目标的准则时,也强调过可行性的问题。比如,一周减重20kg,就属于不切实际的目标设定,就不符合目标设定的可行性要求。同理,手段本身也存在可行性的问题。目标的可行性问题回答的是能不能实现的问题;手段的可行性回答的是能不能实践的问题。

    如果你想从重庆出发,尽快到达北京,因为你要去参加重要的会议(中国嘛,重要的会议肯定都在北京召开)。然后你就考虑采取什么手段尽快到达北京。然后,摆在你面前的手段至少包括如下几种:

    1、走路;

    2、跑步;

    3、骑自行车;

    4、骑摩托车;

    5、开车、坐车;

    6、高铁;

    7、飞机;

    8、战斗机。

    显然,后一种手段都能让你更快达到北京。从效用性角度,这些手段都可以实现到达北京的目标。但从可行性的角度,1至4,还有8,都属于可行性不过关的手段。1至4,要么太危险,要么太磨人,都非常人选择。8,想想就行了,还是赶紧预订民航机票是正事。

    再以减肥为例。为了尽快瘦下来,你决定节食和运动双管齐下。你选择的手段是:每天吃一顿,这唯一的一顿只有1两米饭,1两鸡肉,1盘青菜。同时,每天跑十公里,200个仰卧起坐。大家觉得,从可行性的角度,这个手段过得了关吗?答案显而易见,不可行!

    大家应该对手段的可行性有了充分的理解和认识了。那明天接着聊手段选择的偏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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