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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赠与

第一章赠与

作者: 細兒 | 来源:发表于2018-04-21 15:39 被阅读0次

财富背景

创富并非目的,传承方是久远。

赠与,在家族财富传承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生活中,常见的情

形有:女儿出嫁时赠与嫁妆,儿子娶妻时赠与彩礼并提供小家庭的生活、

创业启动资金等,为子女出资购房、赠与子女股权等。在这些看似普通

的赠与行为中,包含着家长传承的智慧,也隐藏着许多传承的法律风险。

在我国,普遍认为结婚是子女的人生大事,为子女准备丰厚的嫁妆

或者彩礼是尽到自己为人父母心意的一种表现,尤其是具备雄厚财力的

企业家们,更是不吝付出,常常一掷千金。至于财富的具体表现形式,

也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潮流逐渐丰富,从房产、汽车、存折到黄金、

股权、基金,应有尽有。

现如今,千万嫁女已不再是天方夜谭,现实生活中已经有了许多案例。

2012年11月24日22时左右,一个网友发布了一条关于晋江富商天价嫁

女的微博,具体内容为“今天,集团荣辉(化名)老板嫁女儿返亲宴,

400多桌,听说一桌就要8000块,还不加烟酒。嫁妆2亿多元,包括一

亿股票、两辆车、石狮的一栋4000多万元的房子。”这条微博发布后,

迅速引来各方围观,并被不停地转载。27日,某网友又发出一则微博称:

“11月24日,荣辉集团豪华返亲宴,场面十分壮观,5亩仓库开席400

多桌,3000多人参加宴会,会场大到一眼望不到边。宴会花销800万元……

新娘的嫁妆2亿元,再次刷新嫁女纪录!”这条微博的发布让此前认为

炫富炒作的网友不再怀疑事件的真实性,也开始评论和传播消息。天价

嫁妆的话题被炒得越来越热,不仅在微博上,各大论坛中也出现了大量

类似的帖子。对于这样吸引民众眼球的新闻,各大媒体自然是争相报道。

例如,新华网在2012年11月30日上午11时43分发布了名为“晋江老

板2亿嫁女刷新‘天价嫁妆’纪录”的消息①。经过网友一番人肉搜索,

最终确认这场婚礼的新娘是福建百强企业老板吴某某之女,据悉,该集

团公司于2012年5月在香港上市,“2011年胡润千人富豪榜”显示吴某

某的资产为41亿元。

事实上,富商嫁女豪掷巨额嫁妆不是个案。2011年11月,福建某纸

业CEO侄女出阁,聘金返还1008万元、妆金500万港币,折合人民币

407.6308万元、礼金200万元,集团股票200万股约1.451亿元、厦门

价值594万元的房产一处、宝马740轿车一辆、保时捷一辆,总计约1.7

亿元;2012年12月,福建某农药化工企业集团董事长嫁女,嫁妆包括

四盒黄金首饰,两千万元的存折,位于泉州财富广场商铺、奥林克别

墅、万达公馆等多套房产,500万股集团股票,总价值人民币超过1亿元;

2013年1月,福建长乐金峰一位企业家嫁女,更是送出2.1亿现金嫁妆

作为新人的创业基金,加上其他物资,嫁妆总价值远不止此,看到报道

的网友直呼“抢银行不如娶个福建姑娘”。

与此同时,另一种赠与也值得我们关注。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

弧章老人将财产遗赔给保姆、学生等人的事件也频频发生,受到社会各

界的广泛关注。例如,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在2011年的一个案件中,判

决中认定长期照顾孤老陆老太的孔阿姨依据其持有的合法有效的遗书,

可以获赠陆老太三分之一的房产。而在国外,甚至有孤寡老人将生前全

部的财产遗赠给自己心爱的宠物。而《上海法制报》曾在2015年4月6

日报道称,闵行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孤老遗产继承案进行了宣判,认定待

奉恩师29年的郑女士因尽到部分抚养义务,分得孤老魏老师48万元的

遗产①。

天价嫁妆案与孤老遗赠案的共同点在于涉及的金额通常较大,且均

采用赠与或遗赠的方式以期实现财富传承。目前在我国,完成了财富积

累的成功人士大有人在,但若不具备足够的法律知识和风险意识,就可

能遭遇财产流失的困境。对他们而言,当子女到达适婚年龄时,如何安

全有效地赠与高额的嫁妆或者彩礼就成为一个大问题;而当他们逐渐走

向老年,有一部分人在机缘巧合之下不幸成为孤老,就又需要考虑自己

大量的遗产如何赠与那些无法进行法定继承的人。

今天,也许很多高净值人士都清楚保障赠与财富安全的重要性,但

未必每个人都对赠与或遗赠的相关法律问题了如指掌,这就产生了对法

律服务的需求,这也正是本书存在的意义。下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围绕

赠与人应当在何时赠与,赠与多大比例的财产,具体以何种方式赠与等

问题展开陈述。

财富案例17:天价彩礼,“富二代”夫妻婚前如何规划?

【案情回放】张强和李倩是“含着金钥匙”出生的孩子,父母都是

龙头企业的老总,家族生意庞大。两家早有往来,算得上世交,传言双

方父母还曾给二人定过“娃娃亲”。

作为家族中唯一的男孩,张强从小就被当作宝贝,父母总是给他提

供最好的物质条件和教育环境,还几次三番花钱将其送出国去学习商科,

一心一意想要把他培养成家族企业的接班人。然而事与愿违,尽管父母

操碎了心,但是从小养尊处优的张强已经习惯了靠着家里混日子的生活,

不思进取,虽说已经年届三十,凭着优握的经济条件女朋友也是换了一

个又一个,但始终没能安定下来,更别提接手公司了。张强的母亲看在

眼里,急在心里,一直没有找到很好的办法,而此时张强的父亲突然得

中风住院,经过治疗虽然没有生命危险,但已不适宜再承担经营公司的

高负荷工作。两人商议之下,决定尽快让张强和现任女友李倩完婚,好

让他收心回来接掌公司,跟李倩好好过日子。

李情的父母对张强的为人处世比较了解,并不想女儿嫁过去受累,

但是考虑到张家企业的势力在当地很是强大,如果能联手,对自家的生

意应该大有裨益,反之可能因此结怨。李倩的父母便说要尊重李倩的意愿,

回去和她好好商量一下。

李倩从小就是个乖乖女,无论相貌、学识还是能力,都称得上是个

大家闺秀。在双方家里的撮合之下,张强和李倩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准备

结婚。两家商议之后决定,让两人在元旦去民政局领证,然后开始筹

备婚礼,农历春节时举办婚礼,宴请亲朋好友。两家龙头企业强强联手,

公子和小姐要结婚的消息一经媒体报道,在当地就铺天盖地地宣传开

了。两家的家族企业非常有名,双方父母在当地也都是有头有脸的大

人物,两人又都是家里的独生子,大家都开始讨论彩礼和嫁妆有多

丰厚了。

经过协商,女方父母决定为女儿购置房屋和车辆,男方父母则赠与

孩子公司股权。最后,李倩父母准备的嫁妆价值5000万元,清单如下:

公司10%的股权,价值2000万元;一套位于山脚下的别墅,价值1800

万元;一辆最新款的跑车,价值300万元;一张以李倩名义开的存折,

有存款800万。张强的父亲则赠与张强90%的公司股权,价值1亿元。

按照父母的意愿,张强和李倩于2011年1月1日到民政局办理了结

婚手续。2011年2月10日,农历大年初一,张强和李倩在当地一家五星

级大酒店举办了豪华而隆重的婚礼,现场宴请了一百桌。双方父母之前

承诺的彩礼和嫁妆也都如数兑现,两人正式开始了共同生活。

婚后,张强接手了家族企业。可惜的是,因为张强缺乏企业管理经验,

加上经济环境不景气,屡屡遭遇经营危机。高管都劝他韬光养晦,不要

急于求成,但是向来我行我素的张强不顾其他股东的反对,继续谋求企

业上市,不计成本,投人大量的资金在全国各地增开门店,希望谋取更

多的利润。不到一年,公司的资金链断裂,不得不向银行贷款来维持运转。

通过多方关系,终于与银行谈成了8000万元的贷款,但是银行要求张强

提供担保,张强在拿出父母房产、公司厂房作为担保还不够的情况下,

无奈之下只好向李情求助。李倩本不情愿,但想到自己已经与张强结婚,

如果不帮助他,公司就会面临破产,双方父母都会因此而非常难过,因

此同意将父母赠与的别墅为张强担保,自愿与银行订立了抵押担保合同,

并协助银行到相关部门进行了抵押登记。

然而,银行的贷款并没有让公司有所起色,原本就不喜欢受到工作

约束的张强更是浮躁,在一群狐朋狗友的愁通和诱惑之下整日吃喝玩乐,

无心经营。公司的运营每况愈下,但由于李倩有自己的工作,并不参与

公司管理而毫不知情。不久,张强以公司又遇到问题为由向李倩借钱,

李情开始对公司的情况产生怀疑,又想到张强最近常常夜不归宿,不愿

意借钱给他。张强见状,只好诱哄李倩称是自己的朋友急需用钱,最终,

李情碍于夫麦情分,将信将疑地将自己的500万元存款借给了张强。为

了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李倩要求张强与其签订借款协议,写明需要支

付与银行利率相同的利息以及还款时间。

几个月后,花钱大手大脚的张强发现从李倩处软磨硬泡借来的500

万元已经所剩无几。无奈之下只好四处筹钱,总共向朋友孙楠、周杰和

吴明三人借款2000万元,但并未明确约定为张强的个人债务。

几经周折,张家的公司最终因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被宣告破产。

突然得知真相的李倩意识到自己当初一时冲动嫁给张强是个错误的决定。

收拾行李回到了娘家,躲着张强,生怕其又向自己借钱。果不其然,张

强来到李家,表面上用各种营养品讨好岳父岳母,暗地里却威胁李倩说

不借钱给他就对她不客气。李倩无奈之下只好采用缓兵之计,称自己回

来匆忙没有带很多钱,等过几天帮他筹钱。没能从李倩处借到钱的张强

非常郁闷,来到美好时光酒吧接连点了几瓶价格不菲的洋酒,并叫来朋

友一起玩乐并说自己要请客。次日凌晨,服务员王梅要求张强结账,张

强随手掏出信用卡付款,却被告知该信用卡已经无法再进行消费,可能

是因信用问题被加入黑名单。

原本还昏昏沉沉的张强一下子清醒了,看着手中写着消费2万元的

账单束手无策,思来想去最终想要通过打欠条解决问题。但王梅表示,

店里只接受现金或者刷卡消费,不接受欠条,希望张强找家人或者朋友

解决。而此时,昨夜一同玩乐的朋友已经各自回家也不接电话,李倩那

边更是不可能帮自己收拾这个烂摊子,积压在心里的负面情绪一下子爆

发了,张强不顾周围人的劝阻和王梅的挣扎,抢起酒瓶就朝王梅砸去,

然后对其一顿拳打脚踢后企图离开酒吧,并威胁其他服务员说谁敢追来

就接他。王梅的同事们都被吓坏了,手忙脚乱地将王梅送往医院,张强

借此逃脱。

经诊断王梅已构成重伤,张强被诉至法院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同时

王梅还要求附带民事诉讼,主张将李倩列为共同被告以实现经济赔偿。

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开展了一系列调查,最终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

确凿充分,判决张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作为妻子,李倩对张强的所作所为感到非常痛心和失望,加上两人

并没有深厚的感情基础,李倩萌生了与其离婚的念头。此时,雪上加霜

的事情发生了,张强的朋友孙楠、周杰和吴明三人将张强和李倩作为共

同被告进行了起诉。法院受理该案以后,将李倩父母赠与其的股权、别墅、

跑车及银行存款全部查封冻结。李倩和父母都慌了,他们认为自家公司

的股权、别墅、跑车以及银行存款都是父母赠与自己的,不应该用于替

张强还债。因此,他们找到佳和家事团队的律师咨询,想通过专业律师

的帮助维护李倩的利益。李倩的父亲先后向我们提出几个问题,逐一解

答如下。

【法商解析】

1.本案中,李倩的抵押担保是否无效?

这是李倩父母提出的问题,他认为别墅是自己出资的,女儿没有经

他的同意擅自拿去抵押担保,应该无效。

我们解答,抵押担保是有效的,该别墅的权利人是李倩而非其父母。

在本案中,抵押担保合同为双方当事人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自愿订立的

系依法成立,符合《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同时,本案中也没有事实表明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合同

无效情形或者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而关于

抵押权的产生,因本案抵押担保对象是房屋,即不动产,应适用《物权

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关于不动产抵押设立的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李倩在与银行订立抵押担保合同后,协助完成了抵押登记,该别墅上的

抵押权自登记时产生,抵押权人为提供贷款的银行。

2.将李倩列为共同被告是否错误?

共同被告是否错误在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应当

区别看待。

在孙楠、周杰和吴明三人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将李倩列为共

同被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

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

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

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本案中,张强虽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但是并没有与孙楠、周杰和吴明

三人明确约定为其个人债务,债权人有权将债务人及其配偶作为共同被

告。因此,原告孙楠、周杰和吴明三人要求将李倩列为共同被告并非错误。

如果李倩认为是张强的个人债务,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款没有用于夫妻

共同生活,或是一方恶意欠债。

3.李倩现在离婚还来得及吗?债务可以不还吗?

对于此前已经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而言,现在离婚显然已经来不及了。

4.父母赠与股权的常见风险有哪些?

首先,公司的经营风险。家族传承中家族企业的传承是最为困难的,

如果将企业的管理权传承给孩子,而二代们如果不是活合的人选,往往

就会阻碍企业的发展,本案就是一个血的教训。

其次,创二代的婚姻风险。婚后赠与公司股权,若未明确只赠与自

己子女一人所有,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便明确了属于子女个人财产,

婚后产生的收益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创二代一旦离婚,赠与的股

权或股权收益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旦协商不成进入诉讼,

还有可能进行公司财务审计或公司资产评估,不仅会稀释股权,还可能

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法商智慧】富二代如何避免婚姻风险?

张强原本是富家公子,李倩原本是千金小姐,但他们之间被寄予厚

望的婚姻最终走向失败,不仅没有带来强强联手的成效,反而使得张、

李两家父辈积攒下来的财富化为乌有。如果说张强的结局可以归咎于其

不思进取、挥霍无度,不应归责于他人,那么谁来为乖巧善良,似乎并

没有犯错的无辜受害者李倩的人生埋单呢?答案只有一个,李倩需要提

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在结婚以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这三个阶段,

分别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防范风险、争取补偿以弥补损失。

首先,李倩需要明确法律上唯一承认的婚姻关系起始时间为:民政

局婚姻登记办理完成的时间,与民间习俗(例如婚宴)没有关系。

在结婚之前,李倩应当保持理性,且需要考虑的不仅是家族企业的

利益和张强的家庭条件,对张强的为人处世也要有基本的了解,在得知

其不思进取混日子时,可以选择与之分手,此时由于没有法律承认的夫

妻关系存在,两家的财产依然分开,对双方的家族财富而言都没有损失;

如果确实有感情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决定结婚,应当订立婚前财产协议,

明确两人婚前的财产分别有哪些,并可以约定婚后采用夫妻分别财产制,

以此防止婚后夫妻财产混同、张强肆意挥霍而自己人财两空的风险。

2011年1月1日,两人的婚姻关系正式成立,但婚礼尚未举行。李

倩在接受父母赠与的嫁妆时,可以选择与父母订立赠与合同,让其在合

同中明确嫁妆是单独赠与李倩一个人的,这样即使赠与发生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但由于已经明确仅仅赠与一方,依然属于李倩的个人财产,

将来离婚时不需要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其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倩也要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明知张强无心经营公司的情况下,用父母赠与的别墅为之提供担保时

应当慎重考虑,最好征求父母的意见。法律在判断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

意思表示时,仅考虑是否自愿、真实,不会因为背后的隐情而认定合同

无效,一旦抵押,即使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也会因为抵押合同生效而给

自己带来连带责任。与此同时,在越来越清楚地了解到张强的情况以后,

李倩不应当无条件地纵容和帮助,而需要利用好法律武器,可以依据《婚

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向法院主张在婚内分割财产,以防止现

有的财产遭受更大的损失。

最后,在离婚时,李倩可以依据与张强订立的500万元借款协议要

求其还款,因为夫妻之间订立的借款协议也是合法有效的,李倩作为债

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张强还款。另外,李倩在对2000万元的债务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之后也不能忍气吞声,而是应该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

的法律文书,依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积极向张强追偿,以此

弥补自己的损失。

本案还是富二代接班的失败案例。财富创造,是过去30多年中国企

业家思考的核心命题,“创一代”们用勤苦、智慧与胆识打下属于自己的“江

山”,然面“打江山容易守江山难”,比创造财富更难的是传承财富。

寻找并培养接班人,是全世界家族企业面临的共同难题。美国宾少法尼

亚大学沃顿商学院管理学教授、沃顿全球家族联盟(WGFA)创始人拉要

尔·阿米特(Raphael Amit)在接受专访时说:“其实在全世界,85%以上

的家族企业很难传过第二代。独生子女政策让中国家族传承难度更大,

经常出现后代不想继承或者不适合继承的现象,这时候不妨考虑将企业

交给职业经理人去管理,所有权仍由家族掌握。”张强并非合适的企业

接班人,创一代需要考虑其他传承方式的可能性。

婚姻对财富的影响是巨大的,或许创一代更应从李倩的案例中吸取

教训。无论在子女的婚姻选择还是父母赠与时都应谨慎,知法而后智,

借助法律的力量能在很大程度上规避传承风险。

财富案例18:女儿出嫁,企业家父母如何安排嫁妆?

【案情回放】王涛和李霞夫妇是大学同学,毕业后王涛分配到一家

国企担任职员,李霞在一家学校担任老师,两人不久后就组建了小家庭,

很快生了女儿王佳。

王佳上幼儿园时,王涛被公司调往海外开拓市场,常年在国外出差,

因此照顾女儿和老人的重任就落到了李霞身上。王佳九岁时,李霞得知

丈夫王涛在国外与单位的单身同事有婚外情,忍无可忍向其提出了离婚,

王佳随母亲共同生活。王涛后来与自己的女同事再婚,生育了一个儿子,

还与再婚妻子共同创办了一家食品公司。

离婚后,李霞对婚姻感到非常失望,不愿再提及感情,一心扑在培

育女儿和自己的学生身上。王佳也没有辜负母亲,从小学到高中成绩一

直名列前茅,后来在父亲的资助下去英国某所大学留学,毕业回国以后

就职于上海一家外企。在国外留学期间结交了来自北京的男朋友周成,

其父亲是北京某部门的一个局级干部。周成因为爱情放弃了父亲在北京

安排的工作,毕业后来到上海求职,在一家投资公司慢慢从普通员工成

长到部门经理,两人感情很稳定,渐渐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

李霞因年轻时太操劳,后来身体不好,已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王涛

的食品公司已经小有名气,效益也不错,为了弥补对女儿的愧疚,承诺

赠与公司28%的股权作为嫁妆,当年该部分股权价值高达1700余万元。

母亲李霞听说后表示反对,不希望自己的女儿与前夫,尤其与再婚的妻

子一家有任何联系。她认为银行存款最为可靠,要求前夫将股权折算成

1000万元存在银行作为嫁妆。同时,还要求女儿与未来女婿周成签订婚

前财产协议,并约定婚后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母亲提出签订婚前协议的想法让王佳无法接受,坚决表示反对。王

佳认为周成正直可靠,两人在各方面也都很合拍,正处于热恋期的他们

都对婚姻满怀憧憬和美好期待,母亲仅仅因为自己失败的婚姻经历而坚

持己见是毫无道理的,而且还会打击他们对于经营婚姻的自信心。

对于嫁妆的安排,父母各执己见,究竟如何处理呢?王佳左右为难,

找到我们寻求帮助。

【法商解析】

1.在给女儿准备嫁妆一事上,父亲的方案存有哪些风险?

父亲王涛将股权赠与女儿王佳以后,风险和收益一并转移,并不能

够确保增值、保值。如果公司运营良好,股权相应增值,自然是皆大欢喜;

反之,如果公司经营不善,股权没有分红,股权价值下跌,甚至公司宣

告破产,原本价值千万的股票就变成一堆废纸,毫无意义。与此同时,

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方主要通过股东大会来行使自己的权利,决定公司

的重大经营事项,但实际经营权掌握在大股东手中。换言之,股东没有

经营能力,这就使得股权继承的风险又增加了一层。一旦出现上述问题,

父亲王涛希望将财富传承给女儿的愿望很有可能落空。

与此同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夫妻一

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擎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

同财产。具体到本案而言,股权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女儿王佳和女婿周成享有平等的支配权。另外,如

果两人感情破裂,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周成也可以主张一半。在股权传承

的过程中,原本属于王涛的财产在赠与女儿后,其一半的投资收益即将

流向周成,这与父亲王涛为女儿准备嫁妆的初衷显然是背道而驰的。

企业家父母为女儿准备嫁妆时,如果希望选择赠与股权的方式,就

需要先考虑上述两点风险,如果认为可以接受相应风险或者自身情况发

生风险的概率较低,再予以采用。

2.母亲的方案存有哪些风险?

母亲李霞要求前夫赠与女儿王佳千万现金并存在银行,还提出让女

儿与未来女婿周成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

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其本质是希望王佳与周成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

母亲的这一方案对于这样一个家庭有一定的局限性。

(1)婚前协议不是人人都赞成。

婚前财产协议在西方社会已经比较普遍,也有国家通过法律明确规

定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但是在我国,家庭财富观念仍然相对保守,大部

分人不能理解也不愿意接受婚前财产协议。本案中,周成出身于北京的

高干家庭,放弃了北京原来可以拥有的大好前程,以及优渥和安逸的生活,

低就到上海,心里不免有些落差。如果未来岳母李霞要求他与王佳签署

婚前协议,必然影响感情,如果李霞继续坚持很有可能会以分手告终。

(2)对存款使用未来可能产生争议,可能影响夫妻感情。

本案中,周成系投资公司部门经理,婚后如果提出借款或主动投资

理财,未来对于资金使用容易产生的争议和矛盾,必然会影响到夫妻的

感情。

(3)资金账户变动,容易与婚后财产相混淆。

在家庭生活中,各项开支琐碎而繁杂,资金变动频率极高,一旦涉及

较大金额的支出,就极有可能动用存款,而婚后所得财产大部分时候也会

以存款的形式存在,金钱属于不特定物,一旦账户变动就容易发生混淆。

(4)资金有借贷、挪用、缩水等风险。

王佳虽对银行存款拥有完全的支配权,但是在与周成结婚以后,如

果男方提出将这笔钱挪作他用,或投资创业,不仅发生婚前、婚后财产

的混同,还会大大增加这部分资金的流失风险。即使王佳与周成订立借

款合同,一旦投资失败,王佳虽有债权,也极有可能无法追回相应的钱款。

此外,银行的存款利率又持续走低,通货膨胀率却居高不下,货币的贬

值和缩水不可避免,怠于投资管理会导致存款保值都异常艰难。

母亲具有更为丰富的人生阅历,给予女儿一些建议非常正常,但在

提出想法的同时,还应尊重子女的意愿。

【法商智慧】企业家父母如何规划子女财富传承?

对于企业家父母而言,在为女儿安排嫁妆时,应当综合采用多种方式,

分散风险,最大限度地防止财产的流失。俗话常说:“不要把全部鸡蛋

放在同一个篮子里。”在管理家庭财富时,也需要采用这样的思维方式。

在我们的启发和建议下,本案中,王涛与李霞为女儿王佳设计了如

下的嫁妆方案:

(1)8%的公司股权,满足了父亲希望女承父业的心愿;

(2)市中心房屋一套,登记在王佳和李霞名下,王佳占95%产权,

李霞保留5%的所有权;

(3)银行存款。父亲以王佳的名义存款200万元,基本满足了母亲

的安全感。

当然,分散风险并不意味着必须面面俱到,涵盖所有的方式,父母

应该在充分评估自己家庭情况的基础上,结合经济形势和子女的意愿,

为其安排最为合理的财富传承方案。

为何如此安排呢?

第一,父亲赠与的这一部分公司股权,比例不宜过高,确保女儿受

赠后为公司最小股东。因为该公司为父亲与再婚妻子创办的,父亲为

60%股权,妻子20%股权,妻子的兄妹各10%股权。如果父亲未来发

生意外,女儿与继母以及其他股东容易形成公司僵局,从公司的长远利

益和发展着想,对女儿股权的赠与不宜过高。另外,创二代对公司经营

未必有丰富的经验,企业交接班需要选择合适的时机。

第二,父亲出资购置了一套地段较好的房产,但让前妻保留5%的

产权份额。房屋属于不动产,对于家庭生活而言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女儿购置地段好的房产,不仅可以作为投资实现增值,还可以解决女

儿的婚后居住问题。让家庭结构单纯的母亲保留一小部分比例使得房屋

变成其与女儿共同共有的财产,可以为女儿看家护院,如果将来女儿擅

自在该房产上增加女婿的名字,或者用于抵押担保,甚至出卖房产,必

须征得房产共有人母亲的同意,可以确保房产安全。

第三,保留一部分以备不时之需、灵活机动的银行存款。目前而言,

虽然银行存款利率一降再降,但母亲作为一位退休老师,她要求前夫购

与部分现金存在银行完全符合她稳中求稳的思维模式和行为习惯。

第四,事实上,还可以考虑为女儿配置一定的保险。人寿保险以人

的生命健康为对象,由于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父母将受益人设定为王佳,

可以在自己去世时为其留下一笔财产。也可以考虑为女儿配置一定的年

金保险,女儿可以定期领取固定的年金作为婚后个人继续教育、旅游击

其他发展兴趣爱好的资金。

企业家父母在为女儿安排嫁妆时,应当通盘考虑各种传承方式的风

险大小和收益比例,存有忧患意识,根据家庭实际和具体情况合理安排,

在风光嫁女的同时更好地实现家族财富的传承。

财富案例19:无继承人,孤老如何安排身后事?

【案情回放】陆老太终生未婚,父母也早已去世,是一个孤老。除

大同是陆老太同父异母姐姐的儿子,曾允诺要照顾陆老太的后半生,于

是陆老太将陈大同的户口迁入自己在卢湾区瑞金二路的公有住房内,同

时陆老太又将其所有的浦东蓝村路某室的房屋(以下简称浦东房屋)的

产权人中加上陈大同的两个女儿小红和小丽的名字。但当陆老太为除大

同及其女儿安排好房产后,并没有换来想要的亲人的照顾,在住院及养

老院期间陈家人一直互相推诿,避而不见。

2004年1月,陆老太又一次与陈大同及小红、小丽交涉,仍然未果。

无东之下,只得打电话给家政服务中心,请他们帮忙找一个保姆。孔阿

姨前来应征,陆老太了解初步情况以后比较满意,就与孔阿妨谈要了工资,

约定从12月起开始工作。从此,孔阿姨一直贴身护理陆老太。

在2005年至206年间,陆老太两次均因为腰部骨质疏松无法站立

而入院治疗。206年12月出院之后,在孔阿姨的精心护理下,陆老太

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到能借助轮椅外出散步、自己活动、自己吃饭,

逐渐开始恢复。邻居和朋友都非常羡慕陆老太找到了孔阿姨这样尽心尽

力的保姆,也为她的生命得以延续感到开心。

2007年2月,陆老太的病情得到了进一步的好转,健康状况良好。

陈大同见状又有了新的主意,带着女儿小红和小丽,买了许多营养品来

到陆老太家探望,再一次承诺会照顾陆老太今后的生活起居,只要她愿

意立遗嘱将自己的遗产赠与小红和小丽。有了之前被冷落的经历,陆老

太觉得陈大同又想来骗取自己的遗产,自然非常生气,因此断然拒绝了

陈大同的提议,并称孔阿姨对自己非常好,要将遗产赠与给她。

2008年8月,陆老太把保姆孔阿姨认作干女儿,并自书遗书,将浦

东房屋三分之一的产权及房屋内的家具等财产遗赠给孔阿姨,也经过两

位律师的见证并出具了见证书。2010年,陆老太开始出现老年痴呆的症状,

孔阿姨仍旧悉心照料,并未因为已有遗书而对陆老太不闻不问。2010年

年底,陆老太又一次住院,病情一天天加重,孔阿姨坚持每天都陪护在侧,

不放心看护照顾。2011年1月27日,陆老太终因病情过重,在上海市第

八人民医院过世,孔阿姨掏钱为陆老太操办了丧事。

处理好所有事情以后,孔阿姨想起陆老太叮嘱她好好保管的遗书,

思量着可以把浦东房屋的三分之一产权折算成现金给小儿子买一套婚房,

就找到另外两个产权人小红和小丽商量,却遭到了她们的强烈反对。两

人指责孔阿姨是拿着假遗嘱骗取钱财,坚决不同意按照遗书执行。想到

此前陈大同一家对陆老太反复无常的态度和处心积虑的欺骗,孔阿姨感

到很委屈,找来了记者和邻居哭诉此事,希望能够为自己讨回公道。邻

居们都非常支持孔阿姨,纷纷向记者反映情况。记者了解到,现年46岁

的孔阿姨来自河南农村,作为陆老太的保姆,自2004年12月起,就一

直贴身护理陆老太,从她81岁住院至今年88岁去世,七年来一直陪伴、

护理着老人,就连陆老太的后事,也是她自己出钱办理的。

此事一经报道,立刻引来了各方关注,网友们也在各大平台上热烈

讨论。陆老太生前所在的单位得知以后,介入进行调解,但是双方各执

己见,不愿让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孔阿姨只得将小红和

小丽告上了法庭。

小红和小丽向法院提出了如下辩解。第一,孔阿姨是外地来沪打工

人员,与陆老太没有亲属关系,无权继承陆老太的财产。第二,陆老太

自2005年开始左半身中风,2006年开始患帕金森症,因此左右手均会

颤抖,不能写字,语言陈述也有困难。2007年2月开始右半边瘫痪,右

手无法自行书写和吃饭,丧失正常技能,不可能书写如此长的遗书。第三,

被告处保留的陆老太于1997年左右所写书信中的笔迹与遗书中的笔迹不

一致。第四,遗书的内容与陆老太生前的遗愿不一致。例如陆老太在其

日记中曾写明丧葬从简,不保留骨灰,这与遗书中的内容相矛盾。第五,

陆老太年轻时是从事保卫工作的干部,其思维比一般人严谨,而从遗书

的内容及表达方式来看,更像是不识字的农村老人的口气。第六,遗书

中所述的家具、家电的处理不符合相关事实,浦东房屋内超过一半的家

具家电并非陆老太所有,陆老太不可能做出将家具、家电全部遗赠给原

告的决定。

孔阿姨则请来律师作证,并申请做遗书的笔迹整定。律师向法庭展

示了制作的见证笔录。

经过法院的调查,认为原告提供的律师见证笔录、律师见证书及律

师证言等证据已可证明陆老太在律师见证过程中,意识清楚、言语表达

明晰流畅,对客观事实具有正确的判断及思辨能力,具有处置个人财产

的行为能力。并且,笔迹鉴定显示该遗书的字迹与陆老太生前田记和书

信相符合,被告所述缺乏充分的证据。最终法院支持了孔阿喷的诉论请求,

判决浦东房屋中属被继承人陆老太名下的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归原告孔阿

姨所有。

【法商解析】

1.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孤老可以通过遗赠扶养协议来传承吗?

孤老可以通过遗赠扶养协议进行财富传承,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

承法》确立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确定遗

赠与扶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里的“扶养人”是指法定继承人

以外的其他公民或集体所有制组织。这种协议规定,扶养人承担遗赠人

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于遗赠人死后取得其遗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赠扶养协议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类是公民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

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通常情况下,遗赠人是需要照

顾但没有儿女或者儿女不在身边的老人,扶养人是遗赠人的街坊邻居或

者亲朋好友。遗赠人拥有享受扶养人照顾的权利,同时负有将遗产遗赠

给扶养人的义务;扶养人的权利与之相对应,需要处理遗赠人的生养死

葬事务,可以取得其遗产。法律并没有对遗赠人规定限制条件,孤老可

以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来为自己安排更好的晚年生活。这里需要注

意的是,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不能是法定继承人,因为法定继承人

与被继承人之间本身具有法律所规定的互相扶养和互相继承的权利义务

关系。

另一类是公民与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继承法》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

权利。”在这类遗赠扶养协议中,遗赠人通常是没有生活来源的孤寡老人,

俗称“五保户”,由于其可预期的遗产金额少,愿意与之订立遗赠扶养

协议的公民个人少之又少,只能求助于集体所有制组织,集体所有制组

织会承担这些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

2.生前就把房产赠与他人,有什么风险吗?应该如何规避这些

风险?

老年人的健康问题较多,突发性疾病和死亡也较为常见,为了避免

老人去世以后主张自己的权利时举证困难,受遗赠者通常会对遗赠人承

诺自己未来将照顾其生活起居,要求遗赠人在意识清楚时就将房产赠与

自己。在日常生活中,类似的情况并不罕见,但事实上,这样的举措对

遗赠人来说存在很大的风险。

首先,生前就将房产赠与他人会使得自己失去主动权。一旦过户就

无法撤销赠与,而且如果受赠与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承诺,遗赠人就会

陷入人财两空、无人问津、孤苦伶们的境地。简言之,道德和人情的约

束无法保证赠与房产完成后受赠人会尽心尽力履行其扶养承诺。其次,

在我国,房价不断上涨,房产通常是遗赠人最为重要的财产,其价值占

个人总资产的比例较高,如果生前就将房产赠与他人,当遭遇重大疾病,

急需大笔资金进行手术或治疗时,再让受赠人返还房产的可能性激乎

其微。

孤老可以通过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规避上述风险。遗意

扶养协议由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只要合同有效,就可以对双方进

行法律保护。孤老可以请律师帮助起草订立与扶养人的遗赠扶养协议以

确保合同的效力。如果仍不放心,还可以到公证处进行公证,为协议加

一层保险。

【法商智慧】遗赠扶养协议如何订立?

随着思想观念的改变,“丁克家族”不再鲜见,而医疗水平在不断提高,

人们的平均寿命延长,没有继承人的孤老逐渐成为被无人照顾的弱势群

体,谁来承担照顾他们晚年生活的义务?又由谁来继承他们的遗产呢?

尽职的政府自然会考虑上述问题,而作为孤寡老人,也可多了解相

关法律知识,为自己安排好晚年生活和遗产的赠与问题。本案中,陆老

太如果能够尽早了解法律,通过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将遗产留给孔阿姨

等扶养人,就可以避免生前遭到陈大同及小红、小丽的冷眼,也可以避

免过世后给孔阿姨带来的困扰和纠纷。

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是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的制度,陆老太可以

在与孔阿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与其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约定陆老太为

遗赠人,孔阿姨为扶养人;并约定由孔阿姨承担陆老太生养死葬的义务,

同时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而陆老太拥有享受扶养人照顾的权利,同时负

有将遗产遗赠给孔阿姨的义务。为确保合同效力,两人可以到公证处进

行公证。由于老年人突发疾病的状况较多,而且遗嘱的真伪及效力常常

会成为诉讼中争议的焦点,因此采用自书遗嘱的方式实现遗赠相较于公

证遗嘱而言风险更大。

本案中,陆老太在生前就将部分房产赠与他人,并以此为交换条件

寄希望于对方在道德和良知的驱动下来照顾自己的做法是不值得提倡的,

其中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事实上,陆老太的赠与并没有换来小红和小丽

的回报,如果没有重情重义的孔阿姨照顾,陆老太就会陷入无人问津、

人财两空的悲惨境地。并且,陆老太没有考虑到自己突发疾病住院的医

疗费用以及死亡后的丧葬费,房产通常是家庭最主要的财产,紧急时卡

现可以帮助自己度过难关,如果陆老太想要卖房给自己治病,那么房产

证上已经加了小红和小丽的名字这一点将会成为交易的最大障碍。

上述方案主要针对陆老太这类有一定财产,有扶养人愿意承担生养

死葬义务的群体。但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一些孤寡老人缺乏收入来源。

他们的可预期遗产金额较少,又无人照顾。他们同样可以通过遗赠扶养

协议实现安度晚年的愿望,在这类遗赠扶养协议中,孤老与集体所有制

组织订立合同,集体所有制组织是扶养人,将会承担起照顾这部分孤老

的义务。

【法商技巧】财富传承工具之赠与

“赠与”作为家族财富传承的一种重要方式,在现实生活中极为常见。

人们普遍认为这种方式操作简单、风险较低,能够更为高效快捷地实现

传承目的,但从法律角度来看,在赠与过程中需了解法律规定,注意防

范风险。结合本章案例、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生活实际,总结管理传承技

巧如下。

第一,赠与人与受赠人都需要保持理性,将人情世故与法律问题分

开考虑。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

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父母将财产赠与子女,

朋友之间为表情达意赠送大额礼物,老人向照顾自己的人赠与财产等,

都需要保持理性,清楚赠与是没有对价的给付,法律并未对接受赠与人

赋予义务。一且受赠人的口头承诺没有履行,而赠与的财产又已交付。

赠与人则无法要求撤销赠与。

第二,为了降低财富传承的风险,尽可能实现赠与目的,赠与人与

受赠入应当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订立书面合同,通过白纸黑字将双方的

权利义务明确,以此约束双方实际履行,防止财富流失。

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若未明确规定为子女一人所有,将成为夫妻共

同财产。男女双方在结婚时并不会想着离婚,父母通常也认为此时就考

虑离婚时如何分割财产的问题很不吉利,因此不愿意采用订立婚前财产

协议的方式来保护家族财富。事实上,订立婚前财产协议并约定婚后采

用夫妻分别财产制是避免家族财富外流最为简便有效的方法。当然,在

实际操作中,也需要考虑我国的传统文化和当事人的意愿,否则就会适

得其反。

退一步而言,如果男女双方之间不进行财产问题的约定,父母和子

女之间应当订立合同,而不应再顾忌面子和感情。例如,企业家父母在

为女儿准备嫁妆时,为了规避家族财富外流的风险,应当与女儿订立赠

与合同,明确约定父母只将财产赠与女儿一方。

在涉及孤老遗产继承问题时,协议就显得尤为重要。采用遗赠扶养

协议的方式来确保自己能够安度晚年,对孤寡老人而言是最为稳妥的方

式。作为遗赠人,孤老应当与抚养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抚养人

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同时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而遗赠人拥有享

受扶养人照顾的权利,同时负有将遗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实践中,

许多孤寡老人依赖远房亲戚或者保姆的照顾,往往会在亲戚或保姆的劝

说下,碍于情面而同意在生前就赠与房屋,因此失去了与对方谈判的筹码,

一旦受赠人反悔,不愿意继续履行曾经口头承诺的照顾义务,那么老人

就失去了最后的依靠。这样的结局不仅不利于孤寡老人安度晚年,也会

危及良好的社会风气。事实上,由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抚养人不可能是孤

老的法定继承人,人情的阻碍相对较小,只需要双方具备一定法律意识,

就能达成协议。

第三,赠与人与受赠人需要注意把握时间节点,了解和明确法律所

承认的民事关系的生效时间。

在婚姻关系中,我国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存续的唯一起算点即为男

女双方在民政局办理完成婚姻登记手续的时间,与民间的习俗无关。同理,

离婚的时间也与风俗无关,而是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之日或者法

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生效之日。在把握法律承认的时

间节点的基础上,才能有效进行风险防控和权利争取。父母赠与子女财

产时,若希望只赠与子女一人所有,应在婚前赠与。另外,要把握可以

撤销赠与的时间点,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

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股权赠与比较特殊,创一代选择将股权赠与子女不仅是对子女未来

生活的安排,更是为自己的企业选任接班人。但股权价值变动较大,不

如房产、存款等安全。另外,在子女未具备企业经营能力前盲目赠与,

不仅可能给子女带来很大的压力,更是对企业及员工的不负责任。建议

在子女有接班的意愿及能力后再进行股权交接。

在遗赠中,遗赠开始的时间为遗赠人死亡时间,因此协议的履行主

要分为两个阶段。在遗赠开始之前,遗赠人主要的风险在于抚养人是否

真的恪尽照顾义务,这需要借助第三方的力量进行监督,例如定期到医

院检查、询问医生意见等。遗赠开始之后,风险主要在于抚养人是否能

够顺利实现继承。

在所有的传承工具中,赠与无疑在传承效率上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

但顺利实现家族财富传承需要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共同努力,保持理性思

维,把控时间节点,增强法律意识,在赠与开始之前就全方位、分阶段

考虑清楚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困局,综合实际情况和多方因素后再落实,

以提高实现家族财富传承的成功率。

【法商问答】

1.夫妻对于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应当如何理解?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

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

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

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

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

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何时起算?

办理婚姻登记之日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起算之日。《婚姻法》

第八条第一款前段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

关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履行婚

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因此,要想获得法律的保护,就必须依照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实践中,

由于操办婚礼需要花费比较久的时间,男女双方通常在获得双方父母的

认可以后就先行到民政局进行结婚登记。尽管在传统文化和人们的观念

中,婚礼结束才算正式成为夫妻,但在法律上,婚姻登记的时间才是夫

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起算点。

3.夫妻之间的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是否还能撤销?

夫妻之间的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在一定条件下仍然可以撤销。尽

管《婚姻法》未对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进行特别规范,但是作为平等的

民事主体,订立的赠与合同仍应受到《合同法》的约束。《合同法》第

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因此,在出现上述三种情形时,即使财产权利已经转移,仍然可以

撤销赠与。但是需要注意,该撤销权有时间限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4.什么情况下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一方在离婚时获得经济补偿以双方书面约定适用夫妻分别财产制为

前提。《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

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

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因此,在瞻养老人、抚养子女、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较多的

一方在离婚时可以主张经济补偿,但是以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

5.受赠人在哪些情况下享有交付请求权?

受赠人可以要求赠与人交付具有故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

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人十八条规定:·员

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磨

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因此,尽管由于赠与的无偿性,法律对赠与人撤销赠与的规制相对

宽松,但在上述情形下,法律赋予了受赠人交付请求权。

6.父母在赠与子女财物时,能否附加义务条款?

赠与可以附义务。《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父母在生前就将主要

财产赠与给子女的,为避免自己老无所依,可以附加义务条款,例如,

当父母出现疾病时,子女应当支付一定金额的医疗费;再如,当父母年

满65周岁,子女应当每月支付一定的赡养费等。

因此,赠与合同可以附义务,受赠人应当履行。

7.夫妻一方的父母承诺,在双方结婚时将赠与一套房屋,这一

赠与义务在何种情形下可以免除?

当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和家庭生活时,

可以免除这一赠与义务。《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赠与人的

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

行赠与义务。”实践中,这种情形并不鲜见,企业家经营企业,往往面

临很大的风险,一旦出现状况,资金链断裂,企业就将面临周转困难或

者破产,这就属于前述法条所称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的情形。一方父母承

诺的房屋可能会被法院查封或者面临拍卖,也可能成为赠与人唯一的重

要资产,此时赠与义务就可以免除。

因此,赠与义务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免除,且不因父母与子女之间具

有亲属关系而例外。

8.父母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

当事双方均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父母将房产赠与子女的行为,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有

意愿进行赠与的父母无须担心税费。

9.孤老的赠与和遗赠相比,哪个风险更大?

对孤寡老人而言,生前的赠与行为风险更大。孤老是指没有法定继

承人的孤寡老人,他们通常没有配偶及子女,但基于各种原因受到了保姆、

邻居、看护、学生甚至陌生人的照顾和帮助,心生感激,因而在生前就

将自己的积蓄和财物赠与对方,这就是孤老的赠与。遗赠是指被继承人

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

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从时间角度来看,赠与发生在赠与人生前,遗赠发生在遗赠人死后,

因此前者对孤老而言风险更大。

10.受遗赠人知道自己被遗赠以后,需要表示接受吗?

受遗赠人在得知自己被遗赠之后,需要在两个月内表示接受,否则

将被视为放弃遗赠。《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

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

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

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因此,遗赠人完成遗赠的意思表示,并不等同于受遗赠人获得遗赠,

而是需要受遗赠人在得知自己被遗赠之后的两个月内,明确表示接受,

否则在法律上将被视为放弃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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