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理解,民主的第一个前提:
国家为一国人民所共有。如果大家能接受这样一个前提,那么,以下的论述才会有用,反之,就是没用的。
作为管理这个国家的行政组织——政府,只是受人民的委托而组建,因此,它需要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人民对政府最有效的监督手段,就是投票选举。你做的好,人民投票支持你,你做的不好,人民投票反对你。或者,有人会说,人民一般都是短视而狭窄的,只看到眼前的局部的利益,而忽视国家整体的长远的利益。这可能也是事实,但我们不能因为这样就拒绝民主,因为独裁的政权必然会产生滥用职权,从而奴役人民的事。作为国家的主人,我们所最不能接受的,就是被奴役。所以民主选举必须要有,但或者我们可以想想折中的办法。
因为投票不能一月或一年一投,所以人民必须要选出自己的代表,代表自己,时刻监督政府的施政。这样的人我们叫她人民代表或议员,其组织我们叫她人代或议会。这人民代表或议员的选出,她必须要完全独立于政府或不受政府的干扰,她或应该由一个独立于政府的民间组织,来组织选举人民代表或议员。反正关键的一点,为了保证所选代表真正代表人民,要尽可能的排除政府在其中的参与。
作为国家的最强武力——军队,它必然要属于国家,属于人民,这也是一个国家是不是属于民主国家的其中一个象征。军队保护的只能是国家,只能是人民,而绝不能是某一政党或某一组织。如果军队掌握在某一政党或某一组织手中,那么,所谓的民主就是一个值得怀疑的东西。因为军队完全有能力凌架于人民之上,成为某一政权独裁的工具。我们知道,每一国家最初的政权都是靠武力夺取来的,武力掌握在谁的手里,谁就有能力统治这个国家,甚至于奴役这个国家。所以军队必须是人民的军队,她只服务于国家,服务于人民。
法律是一个国家的所有人都必须遵守的,而体现民主的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现在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保证所有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我们要知道,法律的条文是死的,执行或解释法律条文的却是活生生的人,由什么人或什么样的人来执行或解释法律条文,将直接关系着执法释法的公正。
我们不可能有十全十美的人来保证执法或释法的公正,但至少我们可以在制度或安排上来减少这种偏差的出现,而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司法的独立性。也就是说,司法不能从属于行政,它应该是独立的,它只服从法律并执行法律。
我认为,一个国家只要具备了这些的条件,那么,这个国家就是民主的国家,也就是民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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