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构成的概述
一、 犯罪构成
二、 犯罪构成与犯罪的联系与区别
犯罪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的具体化
三、犯罪构成的意义✨✨
1、犯罪构成理论对我国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以及刑法理论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1)、犯罪构成作为法律规定的成立犯罪的要件,它是定罪量刑的法律准绳。
(2)、它是认定一罪还是数罪的标准。
(3)、它是区别此种犯罪和彼种犯罪的标准。
(4)、通过确定是否犯罪、一罪和数罪 、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为正确量刑提供依据。
2、强调犯罪构成定罪量刑,有利于贯彻法治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准确地惩罚犯罪。
3、在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核心和刑法理论体系的基础。理解掌握犯罪构成理论内容和体系,它是学好刑法学的关键。
四、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四要件)
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五、犯罪构成的分类✨✨
第二节 犯罪客体
一、概念:
犯罪客体是罪犯活动侵害的、为刑法保护的社会利益。
二、分类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1、犯罪对象的概念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或直接指向的人、物或信息。
2、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
二者是现象和本质的区别。任何犯罪都必然侵害一定的社会利益,即侵害一定的客体,但是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犯罪的侵害。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
第三节 犯罪客观方面
一、概述
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备要素。
二、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之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禁止的身体活动。
1、特征:它是人的行为。是人有意识的行为。是人有意识的危害行为。它是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
五危害行为则无犯罪。
2、危害行为的分类:
作为,直接违反了禁止性的罪刑规范。
不作为,不作为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的规范。
3、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1)、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保证人)。
(2)、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4)、“纯正”的不作为犯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难点,与本罪的作为或不作为有关)
逃税是“纯正”的不作为犯(本罪只能是不作为一种方式),交通肇事罪是“不纯正”的不作为犯(本罪可以是不作为或者作为的方式)
三、危害结果
(三)危害结果的意义:定罪/量刑/诉讼程序
四、刑法中因果关系
1、对于因果关系,在认定时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认识。
2、1)在特定条件下行为导致的结果。特异体制、恶劣条件等。
2)行为与被害人行为相遇导致结果。翻越电网盗窃。
3)两行为相接导致结果。如果甲强令工人乙违章作业造成事故。
4)数行为共同作用导致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判断流程(思路)图第四节 犯罪主体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控制和支配自己的行为的能力——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二、自然犯罪主体
(一)、未成年人犯罪主体
8种重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未成年的刑事责任
(二)、成年人犯罪主体(意思自治、责任自负)
应当宣告缓刑:
不满十八、怀孕妇女已满75周岁的犯罪人
可以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又悔罪的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成年人的刑事责任(三)、单位的犯罪主体
双罚制:“……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单位犯罪,分则没具体规定企事业单位,不负责任的,执行双罚制。
单罚制:2014年,立法解释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追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刑事责任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可以不区分主犯从犯。
第五节 犯罪主观方面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和意义
1、概念:心理态度
2、意义:罪过
二、罪过
罪过是行为时的罪过
罪过是过失或故意的心理态度
三、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及其在定罪中的地位
故意:犯罪构成
过失:犯罪构成
目的: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
动机:量刑
四、犯罪故意
(一)直接故意:希望
(二)间接故意:放任
(三)故意的认识内容
(四)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
五、犯罪目的和动机
不是所有犯罪的构成要件,动机影响量刑
六、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一)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表现形式和评价
1、假想非罪。大义灭亲
2、假象犯罪。正当防卫
3、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灌醉偷窃=>抢劫
(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表现形式和评价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
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三)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分类
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手段错误、行为偏差、因果关系错误。
七、犯罪过失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才负刑事责任。
八、意外事件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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