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关注的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已经过去将近两周了。尘埃落定之时,也是忘却的救主降临之时。痛定思痛,回顾事件的全过程,梳理关于事件的种种评论,忽然发现,那些曾经激荡人心的评论,其实大都没有什么用,除了说教,于问题的解决,意义实在寥寥。为什么?因为我们都太习惯用教育家的姿态思考问题了。
看看这些评论的题目:
1、重庆公交坠江事故:错过一站,莫错过一生!
2、追问重庆公交坠江悲剧:我们是否需要一场文明革命?
3、公交坠江事件中,其他乘客是不是无辜的雪花?
4、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冲动是魔鬼,沉默是魔王
5、“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引发社会对情绪管理的冷思考
6、在香港为何没人敢骂公交车司机
前四个题目无不带有“莫”“需要”“是”等极具说教意味的词,是站在教育家的角度思考问题;第五个题目引导人们冷静思考情绪管理的问题,但只是借事件说道理,而非针对事件本身的分析,有心理学家的倾向;第六个题目则通过对比追问解决问题的方法,站的是法学家的立场。下面,我们就从法学家的角度来思考这个事件。
一、事前分析与事后分析。
事前分析和事后分析是法学家常用的分析工具。事后分析指事件已经发生,浪费已经不可避免,分析指向的是责任如何分配的问题,但无论如何分配,十五条生命已经消逝,公交车已经坠毁,打捞的费用已经浪费,一切都已于事无补。根据相关报道,在本次事件发生之前,已经发生过许许多多类似乘客无理取闹导致事故的事件,这类事件为什么无法避免?原因就在于大家习惯于使用事后分析的工具看问题,重在责任追究,最后发现,谁都有错,肇事乘客的冲动,司机的专业程度不高,其他乘客的冷漠,谁都有错也就意味着谁都无错。
所谓事前分析,就是站在事件发生之前去分析问题,分析指向的核心是如何预防事件再次发生,从而避免对社会整体造成浪费。我们从事前分析的角度看,从其他乘客的角度切入是无法解决问题的,首先,造成本次事故的发生,并不是乘客的冷漠,与乘客的文明素养无关;其次,即使是乘客的冷漠所导致,要提高乘客(全体公民)的文明素养,成本也太高,不是一时半会能够提高的。况且,不可能对全体乘客进行惩戒,没有惩戒就不会产生改变的动因,从而无法预防同类事件的发生。从司机的角度说,在现实语境中,司机的待遇并不高,公交公司投入的培训成本很低,相应的,公交司机的专业水平整体是不高的,要对司机进行严惩只能导致无人从事公交司机这一职业,或者导致公交公司大幅度提高司机工资,投入更多的培训费用,甚至导致公交公司停运。从司机角度分析,在现实情境下,相应的社会成本浪费会很高。最后,从肇事乘客的角度分析,只要提高相应的对闹事乘客的惩戒,就可以减少对司机进行干扰的动因,从而避免事故发生。
为什么在香港没有人敢骂公交司机?是香港地区的人比大陆地区的人文明素养更高?当然不是,而是严格的法律规定!香港的《公共巴士服务规例》明文规定:“任何乘客不得故意阻碍、妨碍司机或故意分散司机注意力,如无合理辩解即属犯罪,可罚款3000元及监禁6个月。”而且在“香港的一些公交车上直接张贴‘滋扰车长属刑事犯罪’的标语。也就是说,尚未达到辱骂和殴打标准就可能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对媒体表示:“针对乘客此类行为可考虑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将采用威胁、暴力方法侵犯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的人身权;强行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等行为纳入其中,量刑可参考危险驾驶罪。”这就是法学家的思想,站在事前分析的角度考虑问题,促使问题的解决。
二、边际分析工具。
所谓边际就是一个核心问题的多个方面,当我们通过判决避免某一方面问题的发生时,相关人员会进行边际替换。比如禁烟,它涉及烟草制造厂、吸烟人员、其他社会成员。我们是禁止烟草制造厂制造香烟,还是禁止人们抽烟,还是要求其他人监督?或者进一步说,是禁止抽烟者抽烟的数量、时间,还是地点?结果很明白,我们只能禁止抽烟者的抽烟地点。这运用的就是边际分析工具。如果不使用边际分析工具,我们很可能就会做出关闭烟草制造厂或者规定抽烟数量的傻事来。
回到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有人认为冉某左打方向盘,有制造“可控事故”的嫌疑,而且据报道,制造“可控事故”在此前司乘冲突中也出现过。为什么会出现司机有意制造“可控事件”?与乘客冲突时,司机当然会有不同选择,这就是边际替换。选择不同,成本收益也不同:“忍”是一种选择,可以息事宁人,但会导致心理压抑,整个驾驶过程心情都会处于低沉状态,此时可能避免事故,但很可能导致下一刻事故发生;受乘客语言侮辱时停车并报警是一种选择,但其他乘客通常不会不理解,以为司机小题大做,浪费大家的时间,公司也不会赞同,甚至可能会影响业绩,司机如此选择的成本也不低;被打时选择停车报警,但如果没有导致任何事故,打人乘客可能只会接受一番“批评教育”后无事,司机的心理压抑依然没有得以释放;制造可控事故,让攻击者受到处罚,从而为自己讨个公道。综上分析,当司机主观认为能制造成功时,选择最后一种应对方式的动机就会出现。所以,从情理和道德的角度讲,我们可能认为司机制造“可控事件”是道德败坏,人心不古,需要提高职业操守,但是从边际分析角度看,制造“可控事件”却成了司机必然的选择。
三、单一所有人分析工具。
所谓单一所有人分析工具,就是作为事件的责任主体之一,无论是肇事乘客,还是司机,甚至乘客,都把其他相关人员看作是自己“财产”的一部分,也就是假设车上所有人都是自己的家人或亲戚,当肇事乘客和司机发生冲突时,肇事乘客就会权衡利弊,从而做出避免造成或减少损失的选择,就不会与司机发生肢体冲突。司机就会选择忍让,其他乘客最会出面干预。
四、最小成本防范者。
最小成本防范者,就是在所有事件的责任主体中,谁站在防范造成损失的最佳位置,谁为防范损失付出的成本最小。如果相关的法律规定是完善的,比如上面提到的香港的《公共巴士服务规例》,司机就是那个最小成本防范者,然而问题是,我们的规定不完善,导致司机做出选择的成本增加,从而选择边际替换,制造“可控事故”,最后真成了不可控的事故。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才会提出要“考虑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将采用威胁、暴力方法侵犯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的人身权;强行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等行为纳入其中”,这正是法学家的思考。
综上所述,面对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或者其他如医闹等社会冲突事件,我们不应该站在教育家的角度空发议论,站在道德家的角度进行批评指责,而要站在法学家的角度思考并解决问题。要想司机成为那个负责人的司机,我们就不应该只是指责或者呼吁,而是设置一套程序和规定,否则,所有的义正词严都不过是一通政治正确的废话。
程序合理永远都比结果评定更有效。
2018年凌晨四点于运城国际学校共读室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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