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近代社会与国家正当性的原理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什么是正义?这是自柏拉图时代以来就非常重要的哲学课题之一,柏拉图在《理想国》中主张善的理念是正义的根据,从奥古斯丁到阿奎那的中世纪经院哲学认为神定之法就是正义的源泉。人人应当按照神定下的秩序生活,人本身没有判断善恶的能力,这也是罗马天主教会自奥古斯丁以来的正统观点。
正义的依据在欧洲经历了基于中世纪基督教的传统观点后,经过君权神授的时代,最终走向了社会契约论,实现了根本性的转变。霍布斯认为,正义的根据不是基督教的神而是人与人之间的共识与契约。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进一步推进霍布斯的观点将其提升为近代社会、近代国家正当性的原理。社会契约论作为社会契约说的总论,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越是重要的著作,就越会有各种各样的解读和评价。社会契约论也是如此,社会契约论一方面被认为是影响法国大革命、为人民主权及民主主义奠基的重要作品,另一方面又被批评为恐怖政治和法西斯的思想来源。看遍哲学史,也鲜见如《社会契约论》一般评价两极分化如此严重的作品了。
手枪和义务
在我们之前读过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卢梭提出了倘若不加干预,人类社会就会走向以最强者为顶端的金字塔型社会的根本假说,最终得出了力量并不能称为权力的正当依据的结论。
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批判最强者的权利,鲜明的重申上述观点。他举了一个受手枪胁迫的例子,对此进行说明:
如果我们遭到拿着手枪的人威胁时,倘若不交出钱包,就有可能会遭到枪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有必须将钱包交给拿着手枪的人的义务。
遭人持枪胁迫时,我们会为了保命交出钱包,这虽然是正常现象,但是,这绝不意味着交出钱包就是我们应尽的义务。行使实际权力并不意味着权力,我们只对于正当的权利具有理应履行的义务。因此,我们应当批判武力威胁,通过不当手段获得的权利都应是无效的。
社会契约是自由平等的社会的原理
那么,权力的正当依据是什么呢?卢梭认为,答案应当是社会契约。
卢梭首先假设全体人类在自然状态中到达了一种无法生存的状态,在此基础上,他开始追问,基于怎样的原理才能构建出人人都自由生存的社会。卢梭作出的回答是,人们有必要缔结社会契约。
通过缔结社会契约,人们将会对剥夺他人自由用尽手段获得权利的行为加以限制。与此同时,人也会承认人与人之间存在能力差距,保障市民的自由及所有权。卢梭认为社会契约才是唯一能够同时保证自由与平等的原理。
公共意志是市民社会正当性的基准
卢梭接着论道,众人缔结社会契约,相互承认对方的自由,将自己置于公共意志的指导之下创立共和国,简单来说,卢梭认为,只有基于公共意志的共和国才是正当的国家。
与公共意志相区别的概念还有个人意志和全体意志。个人意志指追求个体对个人利益或团体利害的关心。全体意志是个人从个人意志出发,勉强形成的总和。全体意志中,可能存在少数人和多数人的利益冲突。
与此相对,公共意志既不是个人意志,也不是包含个人意志对立冲突的全体意志。公共意志是追求市民共同利益的意志。
换言之,在卢梭看来,只有基于以全体成员平等地享受市民自由权利为目标的公共意志,进行统治的国家才是正当的。
只有法治国家才是正当的
基于公共意志进行统治的国家只有共和国,这么一说,你可能想问,难道君主立宪国家就不合理吗?或者只要是共和国,就始终是正当的吗?实际上,也并非如此。
卢梭所说的共和国必须满足的首要条件,是基于反应公共意志的法律进行统治,也就是说,共和国必须是法治国家。
因此,其实表面上是共和国,但是,政府实际上是基于特定团体的利害关心进行统治的话,这个政府也不是正当的。
法治国家的政府不过是代理具有主权的市民进行国家治理的公仆。政府的任务就是基于以成员全体平等的享受市民权利为目标的公共意志进行统治,虽然这个道理在现在看来,理所当然,但是,在卢梭以前,从来没有哲学家这样讨论过政府与市民关系。
那些批判卢梭为恐怖政治与法西施提供了思想依据的人,也许完全忽略了卢梭的上述观点。
找寻市民社会的根本原理
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追问,何为近代社会、近代国家正当性的原理,最终做出了回答。
首先,正当合理的国家应该是基于公共意志进行统治的共和国,但是,共和国的政府,未必永远都能在自理活动中反映出公共意志的要求,因此,市民需要时时关注,统治是否体现出公共意志,否则,人民主权将会名存实亡,化为形式上的民主主义。
社会契约、公共意志、法治国家。这三点主张是支撑社会契约论的原理框架。《社会契约论》一书完善了社会契约学说,确立了人民主权的原理,探讨了国家正当性的依据,可谓是近代哲学的璀璨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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