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岁的孙女士在西城区美廉美超市(白纸坊店)买完东西,乘扶梯准备离开时,看到李女士及孙女在扶梯上摔倒,便跑过去搀扶,结果自己也倒地致胸椎骨折。
为此,孙女士将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及受助者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2万余元。
北京西城法院一审认定超市没有责任,受帮助者李女士赔偿孙女士2.6万余元。
01释疑
这次的事并不是帮人的被受助者给讹了,而是帮人者在实施帮助时,伤到了自己。因而向受助者索赔。从现在得到的消息中,可以说双方都没有过错:事发时,李女士正带着自己的孙女,儿子走在前面。电梯运行时发出了嘎嘎的声音,把他们吓着了,因而从电梯上滚落。孙女士看到后,就想上前帮助,不幸摔倒了。接着,李女士的儿子就看到了孙女士倒在了地上。给予了帮助,后面就是孙女士被救护车送到了医院。经医院诊断,孙女士胸椎骨折。因为自己受伤是因救助他人,孙女士就将超市和受助人李女士告上了法庭,后经法庭认定超市无责任,受助人李女士承担全部责任,判赔2.6万元。
02梳理
说到这里,可能大家会感觉很纠结。双方在我们看来在这次事件中都没有责任,甚至孙女士的行为应该得到鼓励。毕竟作为一位年过70的老人家主动帮助遭遇危险的他人,这已经可以算见义勇为了。在他人遇到危险的情况下主动伸出援手,这是我们社会一直提倡的行为,更是让这个社会变得更好的推动力。可是回过头来看看李女士,她又有什么过错呢?整件事对她来说可以算是无妄之灾了。出门买个东西,结果在电梯上摔了一跤,更倒霉的是稀里糊涂还得赔给人家两万多块钱。这对她来说显然是不可接受的。这种两方实打实都是受害者的时候,那么谁又该为这发生的一切负责呢?也许大家会说超市要承担责任,但是就公安机关给出的意见,超市使用的电梯是正常运行的,等于李女士的摔倒真心就是个意外,超市方面不负任何责任。
03解决的思考
对于这件事,恐怕大家也不能说法院的判决是错的。毕竟退一万步来说,孙女士这种行为都是必须得到鼓励的。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但是大家对于这种判决也绝对称不上满意。毕竟托·富勒曾经说过“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理。”如果法律的判决违背了我们的情理,那么它的推行就会受到阻碍,就不能发挥它的规范社会的作用。
因此笔者的思路是由政府立法保护见义勇为的行为,成立相关的专门基金。而公众可以向基金会捐款。用来帮助因为见义勇为而受到某些伤害的“英雄”们。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既让社会上帮助他人的人敢于出手,也不会出现受助者不得不承受一些在他们看来(也可能是整个社会看来)不该他们承担的责任。
既然国家现在已经到了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时期,政府何不在这种实打实可以改善社会风气,引领社会前进的方面发挥自己的作用呢?笔者认为这种成本相对于整个国家文明的进步既是必须的,更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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