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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一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第二百八十六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很多人第一眼看到第二百八十六条的时候,会有一个疑惑,到底“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大量”到底怎么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形式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9年6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视频委员会第1771次会议、2019年9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两高司法解释第三条对“大量”进行的专门的解释:
第三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
(一)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二百个以上的;
(二)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以外的其他违法信息二千个以上的;
(三)致使传播违法信息,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理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四)致使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传播违法信息的;
(五)致使利用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或者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违法信息的;
(六)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以上的;
(七)其他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情形。
如果违法信息以视频的方式传播,二百个就算是“大量”;视频以外的就是文本和图片,二千个就算是“大量”。如果通过自媒体发布违法信息,点击量达到5万就是“大量”。想想看,网络上有很多10w+的文章,因此,点击量5万也并不是什么难事儿。因此,不要因为一时的糊涂而在网上发布违法言论。
二百八十六条还有一款:“致使信息泄漏,造成严重后果的”,什么算是严重后果?继续看两高的司法解释:
第四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用户信息泄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致使泄露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二)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用户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三)致使泄露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用户信息五万条以上的;
(四)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五)造成他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八)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因此,涉及个人信息的企业,要耗子尾汁,保护好个人信息。一旦泄漏,就对着“第四条”看看是不是“造成严重后果”,是不是有三年的时光要从你的生命中流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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