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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几个新问题

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几个新问题

作者: 雁子啊 | 来源:发表于2018-04-27 15:09 被阅读0次

    一、公益性捐赠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暂行条例,财税2018年15号文又有新规定,超过本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许结转以后三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且是先扣以前的,再扣当年的。

    二、党费扣除问题按照组通字【2017】38号文执行,(一)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主要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留存等渠道予以解决。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一般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每年年初由企业党组织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经费使用计划,由企业纳入年度预算;(二)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三、广告宣传费扣除参照《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和财税2017年41号文执行。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扣除标准参照财税2017年34号文。无形资产不论在何时购买或形成的,都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75%税前摊销。

    五、国税函2010年79号文的第八条,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计入业务招待费列支的基数,有老师咨询税务局,说此条适用所有企业,但是不能计入广告宣传费税前扣除基数。

    六、工资扣除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34号公告,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举例,2017年计提的工资,在2018年5月31日前发放,可以在2017年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如果2016年计提的工资,在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前发放,应该在2017年汇缴时税前扣除。

    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15号,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在报送资料,也不用网上备案了,但企业要留存好资料以备核查。

    八、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按照财税2009年27号文执行。补交的部分按照权责发生制税前扣除,比如2017年补交2012-2014年保险,应扣除在2012-2014年,区别于上述六工资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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