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汇算清缴的关键词:居民个人
彭怀文
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包括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和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是新版个税法自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出现新生事物。
所谓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是指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纳税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纳税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这里面涉及到的一些关键词的正确理解,对于我们准确理解个人所得税新政是必要的。
关键词一、居民个人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纳税人(非居民个人),行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该分类做法,与国际通行做法相同,是国家主权的表现形式之一。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通过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梳理,可以对纳税人分类判定整理归纳如下表:
说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版)第四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2.纳税人分类的判定程序
根据对法律法规的总结,我们可以按照所示流程对纳税人身份进行判定。
(三)居民个人的纳税义务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应该就来源于全球的所得向中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规定了一个优惠政策: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居民个人才进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应当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并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注意: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是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不需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因延长居住天数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但该个人在当年离境且预计年度内不再入境的,可以选择在离境之前办理汇算清缴。
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
无住所个人按照税收协定(包括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税收安排)居民条款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即使其按照税法规定为中国税收居民,也可以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选择享受税收协定条款的优惠待遇。根据税收协定中受雇所得条款,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外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受雇所得,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仅将境内所得计入境内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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