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t?!我的菜里有虫子!
今天晚上和C先生去一间常去的餐厅吃牛肉火锅。牛骨汤底一如既往地醇厚鲜美,吊龙极其鲜嫩。饥肠辘辘的我们俩大快朵颐,如风卷残云般将牛肉、牛丸、玉米、炸腐竹等扫入腹中。吃得差不多了,我们最后开始烫青菜。谁知眼尖的C先生发现,碧绿的生菜叶上有一个小黑点。他夹近一看,原来是一条晒干了的小虫子!
当然,我们既入得了高档餐厅,也下得了街边小摊,所以早已见怪不怪了。C先生把它放到一边,又夹起了一块新的。不过这次留了个心眼,仔细看了下。然而并没有好转,叶子上竟然有没洗干净的泥。我们叫来了大堂经理,和他说明情况。大堂经理点头哈腰地道歉,说厨房阿姨可能忙中出错,马上给我们换上新的。不一会儿,他端来了一盘新的青菜,嘴上连连道着歉。
有了上次的教训,我们这次看得仔细。谁知看了一眼,我们便火冒三站。最上面的叶子上竟然粘着一只死苍蝇!我感觉刚吞下去的肉马上要涌出嘴边。此时大堂经理还没走远,C先生叫住了他,把菜篮怼到他眼皮底下,怒道:“你自己看看这是什么!”大堂经理此时再也说不出道歉的话,脸色发青地拿着菜篮走了。
不一会儿,他回来了,尴尬而局促地说已经帮我们退掉了青菜,然后提出给我们此次用餐打折。连着给客户端上两次脏污的青菜,可见后厨的卫生堪忧。可能连他自己也不好意思了吧,他说完马上走了。乘兴而来,扫兴而归,我们兴趣寥寥地结完账就离开了,也并未多纠缠。
我该较真吗?
现在城市的生活节奏太快,都市里的我们常常需要在外用餐。众所周知,中国的餐厅虽然遍地开花,但餐饮业并不十分规范。除了外卖是重灾区,实体店中的卫生也没有保障。许多像我们一样的食客,觉得不是很严重就秉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发发牢骚打个折也就过去了。还有一点是,维权或打官司的时间和金钱成本相对于自己的损失来讲,实在太高了。综合利弊,个人认为只要和店家协商达到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是可以私了的。
但我们也常常在新闻看到一些触目惊心的列子,例如孕妇吃到死老鼠,饮料里有死蟑螂等,这种极有可能带有致病菌或引起食物中毒,会造成巨大的心理和生理伤害。对于这样的情况,我们不得不勇敢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必须了解维权的基本途经和手段。以下是网上查到的一些资料,以备不时之需。
我该如何维权?(转载自网络)
工具:可以拍照的手机一台,越清晰越好,能上网更好
其他:旁边能够作证的人证一枚以上
方法/步骤:
1
一旦发现菜里有不干净的东西,立马二话不说,马上拿起手机把异物来个近距离特写,然后再把店面环境也拍进去,多拍几张都没事,尽量把店面的名字、商标都拍到镜头里面。
拍照留证据2
为了避免和野蛮的店家斡旋中,被对方夺取手机,强行删除照片证据资料,这是最为极端的情况,为了万无一失,最好把照片上传到微博上面。
3
一定保留好现场餐具的证据,不要让店家倒掉或者换掉。
4
把手机的录音功能打开,然后把店面负责人叫过来,注意是叫负责人,叫服务员是下不了决定的,先让他们给出合理解释,并且让他们主动托出赔偿方案。 这里需要先了解可能出现三种情况:
第一种,饭菜没吃过的,那么店家一般会提出给顾客换过一盘新的;
第二种,是已经吃过的,那么会提供打折处理,一般是8折左右;
第三种,不管吃过没吃过,店家方面不承认异物是他们的,拒绝作出任何处理,并且表现出怀疑是你自己放进去的异物,这种情况直接进入第6步,继续和店家方面争论只会让矛盾激化,甚至发生身体冲突。
5
按照《食品安全法》原则上,在餐馆吃到不洁食物是可以获得10倍的赔偿,但是规定归规定,一般要求店家赔偿10倍的菜价很难,但是要求免除所有就餐费用是合理的,并且可以要求保证身体出现状况让店家承当责任。如果卫生监督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发现变质菜品,将可以吊销饭店的卫生经营许可,有了案底,他们就很难再继续做餐饮了。
在认识了以上法律规定以后,如果你对第一种和第二种店家方面提供的解决方案仍然觉得可以接受,那么你可以选择主动放弃法律权益,也就不用采取以下行为措施。
6
在第4步的第三种情况中,首先需要和店家严正声明,如果对方不提供具体解决方案,那么将采取维权行动,马上投诉到消费者委员会和卫生监督所。如果店家仍然不屑一顾,那么可以直接拨打消费者委员会电话(12315)进行投诉和要求派人过来取证。( 另外对第4步的第一和第二种情况店家的解决措施不满意,也可以采取相同策略。)
各地的卫生监督所电话不一样,可以通过拨打全国查号电话114进行咨询。一定记住并且首先拨打12315就可以。找警察一般没用,食品卫生不是他们管的,即使人来了一般他们很不乐意处理,除非店家方面对你动粗了。
7
由于前面把现场照片、对话录音等资料准备充分,当相关部门的人员到场后,把证据资料提供给取证人员,并且告知真实情况,这时候即使店家想不作为也没法子了,必须给你提供合理赔偿和道歉,并且卫生部门将按照卫生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九条(参考以下“注意事项”)进行处罚甚至停业。
END
注意事项
食品卫生法: 第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 所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希望大家都能愉快用餐,永远不遇到食品安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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