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15V1

作者: YKCA | 来源:发表于2017-12-24 17:03 被阅读0次

    中转

    截至2011年10月18日,收到36家证监局,4家会管单位,75家证券公司的反馈意见。其中11家证监局`1家会管单位无异议。

    拟采纳的意见:

    1,将证券交易集中在固定席位进行改为通过专用交易单元进行。

    2,将投资经理‘3年以上证券投资或类似管理经历’改为‘3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或类似管理经历’。

    3,在豁免指数化产品的双10%和3%关联交易投资限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投资指数基金的FOF产品也豁免双10%及3%关联交易投资限制。

    4,集合计划存续期内,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应提前2个工作日公告,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应锁定6个月,证监会认可的产品除外。从而为现金管理类等产品不适用上述要求预留空间。明确因市场波动`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的,应在一定期限内及时调整。

    5,明确小集合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上限由资产净值的10%调整至20%。小集合的成立条件从1亿降到3000万。

    6,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商业银行代为推广。

    7,股指期货直接列入集合和定向投资范围,商品期货`金融衍生品及专项理财列入小集合和定向投资范围。允许大集合将股票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允许小集合和定向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不采纳的意见

    1,集合准入门槛并不下降

    2,不允许通过公共媒体公开宣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不允许集合计划份额上市交易

    4,明确资产管理法律关系为信托关系,不予采纳

    5,不采纳定增产品豁免双10%的投资限制

    6,不采纳将投资经理的经历年限降到2年

    7,不采纳增加第三方销售机构为集合代理推广机构

    8,不采纳将PE列为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

    随后开始对于《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修改进行讨论,要点如下:

    1,计划将原法规名称改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后认为删除‘客户’二字不妥,不予删除。

    2,各家机构现在最关注的业务之一就是信托直接成为定向的客户,并能够开立证券户。因此定向不是按照客户的账户,而是开设联名账户很有吸引力。申万的单总被任命做相关的解释说明。

    2011年11月15日,星期二

    G主任因事离开,S处长稍晚也要回去。Z主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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