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主要介绍《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
1931 年 11 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了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934 年1 月召开的第二次代表大会对其作了某些修改, 最重要的是增加了 "同中农巩固的联合" 这一条。
《宪法大纲》 包括序言和 17 条正文, 对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1) 规定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 。政权属于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劳苦大众, 剥夺军阀,官僚, 地主, 资本家, 豪绅, 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分子的政治权利。
(2) 规定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 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及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保证工农大众参加国家管理, 便于工人阶级及其政党的领导, 实行民主集中制和议行合一原则。
(3) 规定并保障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工农及一切劳苦民众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及人身自由。各级政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提供力所能及的物质保障条件。
(4) 规定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 宣布中华民族完全自主与独立, 不承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特权, 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对受迫害的世界革命者给予保护, 对居住在苏区从事劳动的外国人给予法定的政治权利。
2.历史意义:
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 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基本法, 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纲领。
它确认了劳苦工农民众的各项基本权利, 鼓舞了人民的革命斗志。它是人民自己制究的伟大尝试,为以后革命政权的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 也为全国工农民众指明了革命的方向。
但由于缺乏宪政经验和受到"左" 倾思想的影响,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如混淆民主革命与社会主义的界限;阶级路线上 "左"倾关门主义和国家结构问题上照搬苏联经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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