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里接待一个当事人,此前来咨询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其与原告在地产中介居间介绍下于2016年7月份签订了合同,原告付了几十万首付款,之后房价正好赶上郑州模式,当事人不想再履行合同,最后谈崩。原告起诉后,当事人仍愿意出售房屋,本着减轻当事人诉累,希望双方和解,但未能成功,但是通过原告民事起诉状发现如下漏洞:
一、原告起诉状居然列错原告,合同买卖双方分别是当事人和另外一人,原告起诉状所列之人是合同中代理人;诉状中陈述事实与双方签订合同条款出入比较大;页面排版不忍直视;此致下方的法院直接写为开发区法院,可能是笔误。
二、最为关键的是双方合同没有网签备案,法院直接以预售合同纠纷案由审理,诉状所列原告及合同中买方都属于限购政策范围内人员。现在合同根本无法继续履行。
庭前调解时当事人还愿意退房款并适当赔偿,因原告代理人的缘故未能如愿。现在案情发展已经使原告失去利益最大化的机会,到底是谁的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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