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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说10/1260

《民法典》说10/1260

作者: Lanter | 来源:发表于2023-06-19 20:27 被阅读0次

“法院不得拒绝裁判”。对于民事纠纷,法院要么受理、要么不受理。受理的案件必须作出裁决,不能以没有法律规定等各种理由拒绝作出裁决。

《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一、解读

它属于《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规定了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依据有二:法律、习惯。从以下四个方面去理解和把握:

其一,依照法律。法律应当为广义的法律。这里容易忽略的是,还应当包括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党内法规制度、政策、指导性文件。

其二,依照习惯。习惯是指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确信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惯或者商业惯例。依照习惯时,该习惯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其三,适用顺序先法律,后习惯。当没有法律规定时,包括法律的基本原则也没有规定时,才可以依照习惯进行处理。

其四,处理民事纠纷的主体是人民法院等机构。本条之前的六条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其主体都是民事主体,都有明确规定,民事主体应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本条规定了处理民事纠纷如何适用法律,主体是谁?有认为主体是人民法院的,也有认为主体包括民事主体的。大部分还是认为主体是人民法院,一方面处理民事纠纷的主要机构是人民法院,另一方面只有是人民法院等机构,民法才明确进行规定,对这些机构处理民事纠纷的法律适用做出规定和限制。为什么不像前面六条那样明确主体的?主要是主体不仅包括人民法院,还包括处理民事纠纷的其他机构,如仲裁委员会等。不好写,或者不写主体也能表达清楚意思,故该条表述时没有(剩去)主语。

二、实务

本条确立了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司法裁判时均是按照先法律后习惯的原则进行法律适用。本条作为裁判依据适用原则,已经融入到《民法典》后续条款,融入到《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中,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这么操作的。随着国家法律体系逐渐建立健全,很少出现法律空白,包括政策上的空白、司法解释上的空白。即便出现个别空白,也会逐级上报上级法院直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请示,然后再依据答复作出裁决。

三、启示

本条的主体是否包括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呢?个人认为不应包括。既然产生了民事纠纷,则至少有两方,处理民事纠纷时,因系民事纠纷,双方可以协商是适用法律,还是习惯,或者都不适用。双方协商完毕,只要民事纠纷处理结果不违法、不侵犯国家和他人利益,人民法院不予以干涉,因此,民法并不干涉或者不需要明确规定民事主体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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