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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于社工伦理价值:利他主义的喜悦和挑战

聚焦于社工伦理价值:利他主义的喜悦和挑战

作者: 国外社会工作资讯周推 | 来源:发表于2020-06-08 23:34 被阅读0次

    文/Frederic G. Reamer, PhD

    译/  陈梓珊  沈嘉欣  温家华 彭慧盈 黎凯琦

    校/黎凯琦

    审/陈梓珊

    原文网址

    /https://www.socialworktoday.com/archive/032117p08.shtml

    按:本周文章的作者将会引导大家思考社会工作核心价值观中的利他主义价值,回归利他主义,它既带来喜悦同时又会面临挑战。对他人友善奉献的精神和慷慨助人的行为,社会工作者将会提升自我价值肯定和为助人感到骄傲满足。但假若没有限度的利他主义助人模式将会使社工走进没有预料到尴尬的困境当中,在文章中作者分享了几个鲜活案例来告诫我们注意把握助人的“度”,并且作者还告诉我们在做服务时,要常做到“自我审视”。

    图片来自网络

    以下正文:

    作为一名社会工作者,我特别庆幸能够有机会结识那些致力于服务他人的同事们,并且能和他们一起度过我的职业生涯。年复一年地与那些以帮助弱势群体为主要目标的从业者合作,尽最大努力应对精神疾病、毒瘾、迷茫、贫困、无家可归、衰老、虐待和许多其他令人生畏的挑战,这是一份多么珍贵的礼物。许多职业——尤其是那些以利润为目的和以达至公认底线为最终目标的职业——并没有提供那种无价且意义深远的合作。这些年来,我被社会工作者深深地感动了,他们超越了自我,并且远远地超越了他们的正式职责,为生活在边缘,急需安慰和援助的人们提供帮助。这是我作为一名社会工作者的骄傲,尤其是在全国社会工作月。

    利他主义的概念在社会工作核心概念中至关重要。根据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的道德准则,“社会工作者的首要目标是帮助有需要的人和解决社会问题。”社会工作者将服务他人置于个人利益之上。社会工作者利用他们的知识、价值观和技能来帮助有需要的人并解决社会问题。我们鼓励社会工作者自愿贡献部分专业技能,而不期望获得可观的经济回报(公益性服务)。”

    利他主义历史悠久。19世纪法国哲学家奥古斯特·孔德(Auguste Comte)创造了“利他主义”(altruism)一词(源自法语,altruisme,来自他人,“其他人”,来源于拉丁语,“other”)目的是用来描述他信奉的伦理教义。孔德认为,人们有道德义务放弃自我利益,而奉献于他人。

    19世纪法国哲学家奥古斯特·孔德,其代表著作有《论实证精神》 等

    除了关于利他主义性质的许多哲学论文外,世界主要宗教显然也接受了这一概念。例如,在佛教中,  人们鼓励将爱与同情倾注于他人身上,从而促进了幸福。

    在伊斯兰教中,'īthār'(利他主义)的概念是为他人考虑而胜过自己的意思。在基督教中,利他主义是在福音中耶稣教义的核心。耆那教(印度非婆罗门教的一派)宣扬不杀生的观点,待人宽容,不伤害有情众生。

    利他主义对犹太教也很重要。希勒尔(Hillel)有句名言:“如果我不为自己,那么谁为我呢?”如果我只为我自己,那么我是什么?如果现在的我不是我,那什么时候是我?”锡克教的一个核心信仰是,任何人能做的最伟大的事情就是活出懂得爱、懂得情感和懂得牺牲等神圣品质。莫罕达斯·甘地是印度传统利他主义的典范。事实上,甘地被授予圣雄(受人尊敬的人或圣人)的称号,以表彰他为帮助他人所做的卓越努力。

    利他主义和滑坡效应

    然而不幸且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我曾经遇到过很多这样的情况,这种利他主义最终被证明会导致一个非常慷慨助人的社会工作者的职业毁灭。我咨询过的案例结果都是案主向社会工作协会提出投诉,这些不满的案主们曾经都是被社会工作者慷慨相助和接受善举的受益者。以下有几个例子:

    一名独立执业的一线社工向一名患有慢性肢体残疾的男子提供咨询服务。这名男子独自生活,大部分时间都坐在轮椅上。社会工作者的临床记录表明,案主曾抱怨过自己被孤立,同时又有经济上的困难。在大约6个月的时间里,这位社会工作者(一线社工服务)为案主提供了几次去看医生的机会,偶尔还为案主采购食品,还曾借钱给案主支付租金,以帮助案主避免迫在眉睫的驱逐。随着时间的流逝,案主要求社工提供的帮助越来越多。社工开始对日益扩大的令人混淆的界限感到不安并开始加以限制。这位案主说他被冒犯了并向社会工作者协会提出投诉。

    一位被心理健康中心雇佣的社工为一名被诊断为抑郁症的女性提供社工服务。这位由于精神疾病而失去工作能力的案主靠着微薄的抚恤金艰难地生活着。社工为这位案主感到难过,因为她曾经拥有着一个景观设计公司。为了帮助这位案主赚取一些必要的金钱,社工询问案主是否愿意为社工的新家设计和种植花园。案主接受了报价,在绿化工程进行大概三周后,社工表达了对她的工作质量的担忧。社工和这位委托人发生了争执,最终社工决定终止这个景观项目。这位案主被激怒了,并向社会工作者协会提出了申诉。

    一个在独立组织实习的一线社工被其实习秘书联系。秘书告诉社工她和正处于青春期的女儿在处理关系上的冲突时遇到很多困难。秘书告诉社工,她的女儿说愿意和和她的母亲一起做咨询。但有一个条件:咨询必须是和这个社会工作者。那个青春期的女孩一直在焦虑中挣扎,她告诉母亲和陌生人聊天让她感到不舒服。为了帮助她所珍视的同事,这位社工同意为秘书的女儿出谋划策。在一次包括与女儿和母亲在内的咨询过程中,女儿透露她曾经被继父猥亵。于是该名社工联系了当地的儿童保护服务机构,以遵循强制性报告法律。该机构进行了调查,但没有找到涉嫌猥亵的证据。最终,这个少女承认她捏造指控是为了“报复”她的母亲。继父向社会工作协会提起诉讼,控告社会工作者提供错误的报告。社会工作协会批准了对这名社会工作者对其雇员的女儿进行咨询行为的控告,认为这违反了与职业界限有关的道德标准。

    利他主义的挑战

    我拥有的所有社会工作本能里都想鼓励和提倡利他主义。然而,可悲的是,我得知有时候我的热情必须得到现实的承认,没有限制的利他主义有可能产生有害的结果,尽管很少见。大部分社会工作者的利他行动似乎只是富有同情心和慷慨助人的行为使案主的生活更加美好。但在一些情况下,仅仅由最好的意图推动的利他主义会伤害到案主和社工,很多时候是因为边界的混乱。我经常着手处理很多案件,一些涉及案主针对社工的起诉还有一些涉及证照局-前案主作证,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开始将慷慨助人的社工视为他们的朋友,然而这种模棱两可的做法会损害社工工作的质量以及伤害到案主。

    我注意到一些社会工作者在面对服务对象的过程中,其运用的利他行为模式是存在一定问题的。在某些情况下,社会工作者总是为服务对象提供支持,例如,为需要返乡的服务对象购买物资,让一个没有车的服务对象可以搭车穿过市区,或者为一个无家可归的服务对象提供住宿。在另一些情况下,社工会送给服务对象一份礼物或分享社工自身在生活里的细节,这是为了使心烦意乱的服务对象感到“自身的独特性”。还有一些特例,即社工为服务对象提供一些“特殊的机会”,例如邀请服务对象通过去修理社工的车,以此来获得努力挣钱的机会,或是社工特意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里安排”这些机会”,即利用“以防万一”的契机(社工来鼓励服务对象进行行动、获得经济上的支持与帮助),这是因为服务对象需要一些额外的帮助。一般来说,利他主义是好的。也就是说,在我的职业生涯中,我学到的是,每当社会工作者考虑根据利他本能行事时,他们应该学会运用的社会工作概念“自我审视”。我的动机是什么?我的利他行为可能产生什么影响?有没有可能我的服务对象会受到伤害或者我的职业生涯会受到威胁?最后,我想引用一句拉丁文所述:“Cui bono?”这句话意思就是说:为了谁的利益?


    作者介绍:

    Frederic G. Reamer, PhD博士是罗德岛学院社会工作学院研究生项目的教授。他是许多书籍和文章的作者,他的研究涉及心理健康、医疗保健、刑事司法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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