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05 北京人的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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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后好消息重磅来袭!
停车不足1个计时单位将不收取费用
占道停车夜间时段延长2小时
……
为落实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明确从5月1日起
调整机动车停车场计时收费政策
停车计费政策将更加合理优惠
重磅!
停车不足1个计时单位不收费
占道停车夜间时段延长2小时
1白天占道停车不足15分钟不收费
(1)新政
5月1日起,停车不足1个计时单位不收费,适用于北京现所有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其中,本市占道停车场,白天停车收费以15分钟作为1个计时单位,夜间停车收费以2小时为1个计时单位。
(2)此前规定
白天占道停车不足15分钟,也按15分钟来收费;夜间占道停车不足2小时按2小时收费。计费政策新政实施后,白天占道停车满15分钟后方可收取停车费,不足15分钟则不得收费;夜间占道停车2小时后,方可收取停车费,不足2小时,则不得收取费用。
(3)变化
新政实施后,如果一位车主白天占道停车35分钟,只收取该车主2个计时单位,即30分钟的停车费用,而最后5分钟,因不足1个计时单位,即停车不足15分钟所以不收费。
2只要停车不足计时单位就不得收费
除了占道停车之外,北京其他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从5月1日开始,同样要求“不足1个计时单位不得收费”,即必须“满1个计时单位后方可收取停车费”。这意味着,不论停车场以多长时间为1个计时单位来收费,只要停车不足这个计时单位,就不得收费。
3占道停车夜间时段延长2小时
(1)停车时间段延长
此次收费调整,还配合停车秩序治理将占道停车的夜间停车时间段延长,占道停车场的夜间停车时段由21:00-次日7:00改为19:00-次日7:00,延长2小时;白天停车时段,也由7:00-21:00改为7:00-19:00。
(2)夜间停车时段延长有何好处
按照北京占道停车场的计费方式,白天和夜间的收费价格并不同,夜间比白天优惠不少。如北京一类地区,即三环路(含)以内区域及中央商务区、燕莎地区、中关村西区、翠微商业区等四个重点区域,白天小型车按照首小时内每15分钟2.5元,首小时外每15分钟3.75元来计费,夜间的收费价格,则为2小时仅1元。
(3)夜间停车费将进一步优惠
此次将占道停车夜间计费时段的延长,对夜间有居住停车需求的车主而言,停车费将进一步优惠。比如一位车主晚上19:30到20:00期间,把车停在三环的占道停车场上。
按照现行的收费规则,这一时间段仍属于白天时段,必须按照现行的白天每15分钟2.5元来计费,停了半小时(两个15分钟),则金额是2.5×2=5元。
而5月1日之后,这个时间段则变成夜间时段,而夜间段的计时单位为2小时,此车主的停车时间,还停不到1个计时单位,所以将变成不收费。
二
注意!
更多停车收费计费办法实施
不遵守就得挨罚
1、非电动汽车不得占电动汽车充电泊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和专属使用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
非电动汽车不得占用电动汽车充电专用泊位。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2、有偿使用 停车付费
此次《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首先强调了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坚持有偿使用、严格执法、共享利用、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其中有偿使用也就是说停车就当付费。
同时提出,将停车工作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严格控制首都功能核心区、北京城市副中心机动车保有量,建立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机制。
3、适度满足居住停车 从严控制出行停车
在停车位供给方面,此次条例规定,北京市停车设施实行分类分区定位、差别供给,适度满足居住停车需求,从严控制出行停车需求。
既有居住小区内配建的停车设施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业主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推进单位或者个人开展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
4、杜绝乱收费 逃缴将被罚款
建立停车信用奖励和惩戒机制,将停车设施建设单位、经营单位、停车人等的良好行为、违法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可以进行公示。
此次条例规定,经营性停车设施设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经营15日内到区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具体备案材料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停车设施,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到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价格核定及明码标价牌编号。如违反相关规定并未能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将处1万元罚款。
5、单位或个人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
条例规定,既有居住小区内配建的停车设施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并经业主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本市推进单位或者个人开展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停车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便利。
6、设置临时居住停车区域、泊位
条例中明确规定,确因居住小区及其周边停车设施无法满足停车需求的,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行政等相关部门,在居住小区周边支路及其等级以下道路,设置临时居住停车区域、泊位,明示居民临时停放时段。
影响交通运行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取消。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7、小区停车位违规调价最高罚款10万
根据条例,调整居住小区内业主共有的停车泊位的收费价格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违反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居住小区停车收费价格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
8、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条例中规定,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包括在显著位置明示停车设施名称、范围、编号、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及监督电话;
按照明示的标准收费,并出具专用票据;
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设施,满一个计时单位后方可收取停车费,不足一个计时单位的不收取费用。
违反规定将依照价格、税务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9、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经营性停车设施应当24小时开放
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经营性停车设施,应当24小时开放。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道路停车收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区级财政,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10、不缴停车费情节严重者最高罚千元
条例规定,本市道路停车实行电子收费。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明确推进电子收费工作时限。
停车人应当在停车泊位或区域内按照规定的时段停放车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停车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停车费用。
违反前款规定,由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催缴,并处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1、鼓励对违法停车举报
此次条例提出:鼓励对违法停车、违法从事停车经营、擅自设置障碍物等行为进行举报;鼓励开展维护停车秩序等停车志愿活动;倡导、宣传有位购车、合理用车、绿色出行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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