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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和交易

雇佣和交易

作者: 齐给力 | 来源:发表于2019-05-11 03:47 被阅读0次

一、交易的本质

我们先来看一下中国古人在文字上对“交易”这两个字的解释:

“交”的汉字字形的变化是这样的(图片来自http://www.vividict.com):

其描述的是一个人反叉两腿而立,含义引申为互换、接替的意思。

“易”的汉字字形的变化是这样的(图片来自http://www.vividict.com):

其描述的就是器物中的液体转移的过程。

我们暂认为交易就是“互通有无的交换行为”。

题目中提到了“本质”,那么写这篇文章注定不那么简单。在这里我给出一个新的视角和理论基础,从整体结构上对交易进行分析,所以难免会插入一些看起来毫不相干的话题。

    1、摘苹果的思考

    有一个农场主种了十亩的苹果,苹果马上要丰收了,农场主想找人来帮助他摘苹果,摘苹果工普遍认同的结算方式有两种可以选择:

    (1)、摘苹果工每天工作8个小时,每小时报酬50元。

    (2)、摘苹果工摘苹果,每摘一斤苹果报酬0.2元。

    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两种摘苹果方式,看上去非常简单,一个是包时一种是计件。这两种都可以帮助农场主完成摘苹果,但是其本质却不一样。

    第一种交易方式的关键字是 “每小时报酬50元”,农场主和苹果工会围绕这个关键词来博弈,摘苹果工期待的是每个小时的劳动强度更小一些和每小时劳动报酬多一些,农场主期待的是每个小时的劳动强度大一些和每个小时的报酬少一些。双方围绕着两个因素 “讨价还价” 后 确定合作。

    第二种交易方式的关键字是 “每一斤苹果0.2元”,双方围绕这个关键词来博弈,摘苹果工期待每一斤苹果贵一些,农场主期待每一斤苹果便宜一些。

可见第一种方式围绕的交易主体是 : “时间”,第二种方式围绕的交易主体是 “苹果”。双方会围绕交易主体进行“讨价还价”,则我们可以认为这个主体就是双方所交易的内容。

那么这个交易内容到底是什么呢?时间和苹果怎么能用来交易呢?一个人拿一个梨跟另外一个人拿着的苹果进行交换,这个场景容易理解,但是摘苹果中的“时间”和“苹果”又怎么去解释。

    首先对于“时间”的交易,不难理解,农场主以时间进行计价,当然就是购买了摘苹果工人的时间,但是这个时间需要附带一些条件约束,农场主在交易的时间内只能约束摘苹果工人进行采摘苹果的工作,而不能要求其帮自己做按摩(当然双方如果能达成这种服务共识也未尝不可),摘苹果工人的这段时间附加摘苹果的技能就出售给了农场主,所以摘苹果工不能完全自由的控制自己的时间,农场主则有权支配其对特定的树进行采摘,有权监督和安排摘苹果工人的休息时长,这些也都是会在“讨价还价”环节中得以确定下来达成共识。

    而对于“苹果”的交易,我们需要认识一个名词 :”附加价值“,”附加价值“也可以简称为”附加值“,附加值(Added value)是在产品的原有价值的基础上,通过生产过程中的有效劳动新创造的价值,即附加在产品原有价值上的新价值。我们可以认为摘下来并装到箱子内的苹果比长在树上的苹果增加了附加价值,这个附加价值就是摘苹果工人创造的,所以双方是围绕的是苹果的附加价值进行的交易,这个交易也是在“讨价还价”过程中达成了共识。

    对于这两种交易中的“时间和技能的控制” 和 “苹果的附加价值” 在经济学术语上我们应该怎样去表达?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另外一个名词 “产权”。“产权” 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的属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产权具有经济实体性、产权具有可分离性、产权流动具有独立性。前面所提到的“时间和技能” 、“苹果的附加价值” 都是产权的属性的体现,所谓的交易也就是产权属性的交换。

2、交易的形式

    通过摘苹果的例子不难看出既然时间、附加值都可以交易,我们不妨做一个假设,即所有的交易都可以理解为产权属性的交易。

    生活中最常见的到水果店购买水果,是水果的产权的交易。付钱给水果商贩,你便获得了水果的产权,这包括对水果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我们再拿一个大家熟知的中介服务为例来分析一下。按照通常的理解,中介服务提供的是“服务”,即我们购买的也是他们的服务,但是按照我们提出的产权的思路,中介提供了什么东西的产权属性的交易呢?中介这个行业收取的是佣金,佣金亦称“牙佣”、“中佣”、“行栈”,简称“佣”。牙商、经纪人等中间人说合介绍生意所取得的酬金。起源很早。在交易必须通过牙商的情况下,佣金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中间剥削。古人将这种个人利用嘴的功夫赚取的酬金称之为牙佣,或牙钱,也就是“牙”的使用权的交易。其本质是有效信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交易。由于“信息”区别于普通物质的属性,其所有权是可以复制的,因而使用权也相应的配合所有权一并存在。

    另外一个典型的例子:餐饮。人们去享受美食的交易,按照产权理论应该怎样去理解?这项服务比较难理解的地方在于其参与的元素内容较多,但是我们一项一项的列出来也就明白清晰了。这里面包含了:餐厅空间的使用权交易、餐桌座位的使用权交易、餐具的使用权交易、餐厅服务员和厨师的时间和技能使用权交易。当然,如果每个餐厅都把这个一项项的列出来给顾客看,会把顾客吓坏的。商家通常是将这些零散的使用权进行打包做成一个 “服务产品”的使用权,比如“水煮肉片 48元”、“西红柿炒蛋 20元” 等等,那这项交易就变成了这个打包产品的使用权的交易了。

像这样的例子我们还能列举出成千上万,看似是强词夺理,但是实质上为我们后面对这些交易细节的分析提供了统一的基础模型,并构筑了一条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之间的一道桥梁。

3、交易的方式

    交易的完成需要依靠规则、合同或协议的支撑。规则、合同或协议为交易提供了基础的道德和法律保证。如果没有这些,交易只能是面对面、手拉手才能实现,或者更甚,猪换羊的交易也要双方各自双手都先牵好绳子,数一二三同时放手,以避免对方耍赖。

    交易的开启是一个瞬间,这个瞬间是可以用时间点来定义的,比如:口头上的 “OK”说出口的那一刻、合同盖章的一瞬间、手机上点击按钮的一刹那等等,而交易则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即使交易能够达成也可能由于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而导致交易失败。交易的结束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时间,这在于双方有可能在协议或合同规则中约定的后续的持续服务导致的。

    规则、合同或协议让交易可以实现 “预订”,也就是在交易内容还没有完成时就对交易的内容进行交易,比如预定一个蛋糕、购买一个未盖好的房子等等。

    交易的双方是“平等”的,这个“平等”的含义不是客观或主观的地位或价值平等,而是在于交易双方拥有对等的权利,比如双方都拥有签订、取消和中止交易的权利,这个权利也是客观存在的。即使是奴隶对于奴隶主之间的交易,奴隶也可以通过终止自己的生命来中止交易(这个例子太过于残酷),但是这是要说明的是,即使客观情况表现的地位或价值有多么的不平等,交易双方都有客观的签订、取消和中止交易的权利。

    交易不区分供需、不区分买卖,不区分甲乙方,而是双方有无的交换。你购买了一个苹果,也可以认为是苹果商用苹果购买了你的现金,这个只是现金和苹果的交易。所谓的供需,只不过是交易双方各自的“同行”的数量的差异导致的。只有一个人卖苹果,一千个人买苹果,我们认为卖苹果的是供方,买苹果的是需方,而只有一个人买苹果,一千个人卖苹果,我们完全可以认为买苹果的是供方,卖苹果的是需方。

4、雇佣的本质

    雇佣,既可以在公司与个人之间完成也可以在个人与个人之间完成,比如地主对长工的雇佣。雇佣的概念体系在近代得以完善,这种关系在经济学中被描述为“主人与仆人”、“雇主与雇员”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的实质列举如下:

(1)仆人必须向主人或主人的其他代理人承担提供个人劳务的义务,而契约就是有关物品或类似物品的出售的契约。

(2)主人必须有权亲自或者通过另一个仆人或代理人控制仆人的工作。有权告诉仆人何时工作(在服务时间内)和何时不工作,以及做什么工作和如何去做(在服务范围内),这种控制和干预的权利就是这种关系的本质特征 ,它从独立的缔约人或从仅向其雇主提供其劳动成果的雇员中区分出了仆人。在后一种情形中,缔约人或者执行人不是在雇主的控制下做工作和提供劳务,而是他必须计划和设法完成他的工作,以便实现他答应提供的结果。

---引自 :Batt,Master and Servant p.6

    这段话同样在科斯(Ronald ·H. Coase)的《企业的性质》(The Nature of the Firm)中做过引用,用来解释企业内部交易成本的问题。

    经济学家在研究交易时,往往研究的模型都是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和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易,将公司内部的生产管理看作企业的行政和组织行为,将企业家的管理行为描述为“一种一体化力量”,将市场价格机制描述为“另一种一体化力量”,科斯在描述企业行为时也一贯的遵循了这种说法。

    德宾(Durbin)提到过:任何一个实业家在组织他的各个部门之间的联系时,也做着能通过价格机制完成的事情(“Economic Calculus in a Planned Economy,” Economic Journal,December,1936)。

    杨小凯(XiaoKai Yang, 1991)则从劳动交易和中间产品交易角度区分了企业和市场,认为企业是以劳动市场代替中间产品市场,而不是用企业组织替代市场组织。后来,杨小凯(XiaoKai Yang, 1995)又进一步研究认为,企业和市场的边际替代关系取决于劳动力交易效率和中间产品交易效率的比较。

    当企业内部使用行政命令来要求生产时看似是脱离了市场价格的机制(比如老板命令员工画十张图纸,而不需要跟员工来讨价每画一张付多少钱),但如果我们将此模型用产权交易的角度去看,情况就大不相同了。雇主对雇员的雇佣则完全是一个价格机制的市场交易行为,交易的内容是雇员的时间和技能,使用行政指令进行生产的行为只不过是雇主和雇员在达成协议时的一种行为模式约定,为保证交易的时间和技能的有效利用,雇主又和代理经理人进行了交易,利用代理经理人的时间和技能对雇员的时间和技能进行有效的“使用”。

    企业与雇员的交易往往并不是单一的时间技能交易,也混合了附加价值的交易。“工资”交易的内容是技能和时间,“绩效”交易的内容是附加价值。企业选择这种混合交易形式根本上是为了提高整体的效益,降低交易的成本。

    所以企业雇佣员工进行生产从根本上并不是“计划经济”的行政指令生产行为,其同样是市场行为,只不过是交易的主体并不是“产品”的附加价值,而是人的技能和时间。

    将一个人的技能和时间进行交易,不像附加价值的交易这样直接,以摘苹果为例,如果农场主选择第二种交易方式,他几乎是不需要对摘苹果工的时间进行监控的,摘苹果工为了获取更多的报酬自然会去抓紧时间摘得更多的苹果,而采用第一种方式进行交易,恐怕农场主还需要雇佣一个代理人或者亲自去监督摘苹果工的行为,以免出现偷懒,雇佣代理人(经理)实质上也是一个交易,而这也就增加了管理成本,一个代理人只能监督有限的几个人,人多了就需要招更多的代理人来监督,代理人多了又要去雇佣高级代理人去管理代理人,随着雇员的增多管理成本增长的显然更多。这么看来好像还是附加价值交易更好啊?直接省去了管理成本,但是事实上没有这么乐观。

    对附加价值的交易要依靠这个“附加价值”的定义足够明确,一旦定义出现偏差便会出现各种问题。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农场主雇佣摘苹果工说:“填满一个箱子付给5元钱,你们去干吧”,结果很有可能得到一堆装满了土、树枝的箱子,因为这个 “附加价值” 的定义太过于模糊了,那么我们不去考虑极端情况,把这个“附加价值”定义的更明确一些:“用苹果将箱子填满,并搬运到指定位置,每填满一个箱子5元钱”,这个“附加价值” 算比较明确了吧?但是执行时还是会遇到问题,结果很可能是低处的容易摘的大的苹果都摘完了,小的和高处的就稀稀拉拉的没人理了,农场主看了当然又是一肚子火。只对附加价值进行交易也没有想象的那么轻松。

    雇佣的本质就是将雇佣对象的技能和时间以及生产的附加价值综合交易的行为。

5、是不是雇佣

    网约车是2015年以后出现的一种新式的服务模式,乘客和司机都通过手机APP获取服务和订单进而产生交易。

    近日,广东省总工会发布的《广州网约车平台吸纳就业情况分析》指出,网约车平台对司机补贴和奖励下降,司机收入有所回落,部分地区司机反应强烈,但苦于缺乏相关诉求表达身份和渠道,不知谁能代表他们的利益,为他们维权。

    如何界定网约车平台与司机的关系?是雇佣还是合作?

    《工人日报》记者了解到,网约车司机普遍困惑自己的身份,更让他们担心的是,自己明明劳动了,却没有一个组织跟自己的劳动权益有关系。“说理都没地儿,收益和风险全都得自己担。”

    记者了解到,目前专车司机和网约车平台之间存在多种关系,有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劳务派遣、临时接单等等。网约车平台和司机的关系到底该如何界定?记者联系到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劳动关系系主任吴清军,他表示,网约车平台和司机关系的界定存在非常大的困难。

    吴清军介绍,关于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关系,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是劳动关系,“在美国已经有二者是劳动关系的判例,但随着后来大批网约车司机也要认定劳动关系,事情变得不太好收场。”吴清军说,这种关系要建立在网约车平台控制和管理司机所有工作细节的基础上,也就是控制劳动者的整个劳动过程,“美国有一个判例就实现了通过劳动者打开手机应用,全面根据平台规范来做,实现了平台对司机的监控和管理,从而确立了劳动关系。”

    第二种认为二者是合作协议的关系。平台公司和司机是一种承揽关系,司机从平台承揽业务。

    第三种认为二者是居间合同的关系。平台公司只是一个中介,连接出租车公司、司机和乘客。

    “当前最大的问题是网约车平台,根本就不承认自己是雇主。”吴清军说,如果这个前提不确定,网约车平台和司机的劳动关系就不存在,其他一切劳动关系的法律就都不适用。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5年认定劳动关系有三个条件: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第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第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不少专家认为,从这三个方面看,网约车司机符合劳动关系认定的条件。但是,事实中,大部分网约车平台并不这样认为。

---引自《工人日报》(2016年09月27日 05版)

      网约车司机与平台产生了矛盾来自于“劳动关系”的定义的模糊,其根本原因来自于双方交易的主体内容的认定。从美国对网约车司机与平台的判例来看,法院判定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来自于平台通过手机应用来监控并规范和约束了司机的行为进而实现管理所以判定了劳动关系的成立,“监控”、“规范行为”属于对雇佣人的时间和技能的交易的必然行为,则判例中的网约车更多的是被限制了时间则认定了劳动关系。

    那么,如果网约车平台对司机的行为不做任何的管理而只提供信息,那网约车平台则成了中介性质的平台,和司机之间进行的是有效信息的使用权交易,则两者必然不是雇佣关系,而是信息使用权的交易双方关系。这需要网约车平台在对“附加价值”这个交易环节中需要做到对附加价值的定义的明确并且不能主动监控和控制网约车司机的行为,而只是创造一个规则体系,使网约车司机能够在规则体系内自由的通过劳动去创造附加价值,然后通过附加价值进行交易。按照产权交易理论来设计网约车的服务流程应该是这样的:

(1)乘客利用约车app发布上车位置和目的地位置信息到约车平台

(2)网约车平台获取到信息,并将信息在内部市场与司机进行交易,交易内容为乘客约车信息的使用权。交易的方式可以分为抢单模式和平台派单模式,抢单模式为司机自愿接受交易、派单模式为平台指派,但司机可以选择放弃交易,然后平台再次进行下一轮指派,直到有司机愿意达成交易。无论是哪种模式,本质上都是平台实现将约车信息成功的与其中一位司机进行交易,交易的费用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从乘客最终支付的费用中按照百分比扣除。

(3)司机与乘客已经提前达成另外一个协议,即双方需要在较短的时间内对交易进行决策,如果不做出选择则默认接受交易,超时后放弃交易需要为对方的价值损失进行赔偿,这个时间一般为2分钟左右。司机获取到乘客约车信息以后开始与乘客之间进行交易的协商,司机与乘客之间交易的内容为:司机的技能和时间的使用权和汽车的使用权,司机将这两项使用权进行打包组成一个驾乘服务的使用权进行交易,交易费用按照平台提供的计费软件进行计费,为里程+时间的计费方式。

(5)司机与乘客观察交易的内容,可以选择放弃交易,或者默认接受交易。

(6)若双方开启交易,乘客上车后,司机在app点击接到乘客,并开始使用计费软件开始计费,此时平台和司机可以进行计费软件和导航软件使用权的交易,当然这个交易费用可以为0,也可以从乘客支付费用中扣除。这个计费软件使用权的交易带有强制性,这个强制的权力来自于法律中对于消费者的权益的保护条例,以避免司机个人行为造成的绕路、漫天要价等服务情况不透明,例如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这个交易会在平台与司机前置协议中进行了捆绑约束,对于接到乘客以后恶意取消订单不使用计费软件并私自与乘客进行交易的司机可以按照协议进行处罚。

(7)乘客到达目的地后按计费软件的计费支付费用,平台按照协议约定收取信息使用费和软件使用费,司机收取驾乘服务费。

因此,在以上流程中,平台方、司机、乘客三者之间都享有平等的权利进行交易。平台方则可以记录司机和乘客的不良的交易行为,并为后续的交易提供优化的策略支撑。这样设计的三者之间的交易是一个市场行为,并不是雇佣。

6、债务和债权的交易

    债务和债权是物权之外的另外一种事物的 “所有权”,我们在这里提到债务和债权时又拿出物权的“所有权”来说明,似乎有些不合适,但是我们为了将交易进行统一,所以将债务和债权也称之为债务所有权和债权所有权,债务和债权也是可以进行交易的,只是债务和债权的交易与物权的交易有很大的不同,物权的权利明确,义务不明确,所以法律对物权交易时只要符合一般的所有权限制规则可以以所有权人单方面的认同就可以合法开展交易。债权的交易牵扯到对债务人的通知,债务的交易牵扯到需要获得债权人的认同。

    买保险,是对风险的交易,本质上是投保人将未出现的债务交易的行为。投保人为自己的汽车购买丢失险,则是将汽车还未出现的债务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易,保险公司本质上拥有了还未出现的丢失的汽车的债务,即汽车丢失债务风险的交易,在这里我们说成汽车丢失风险债务的交易。

7、主观价值与客观价值

一个事物的价值,包含了客观价值和主观价值,主观价值是指个体对价值的主观评判,不受群体概念束缚,客观价值是经过普世的、历史和实践决定的大多数人认同的价值。而主观与客观之间存在界限的模糊,只有一个人认同其他所有人都不认同的价值可以认为是主观价值,所有人都认同的没有人不认同的价值即可认为是客观价值,而在实际世界中,评判主观和客观价值往往都不是这个绝对的一个人和所有人的事情,而是这样处在中间的一个状态的价值,即大多数人认同还是少数人认同或可描述为价值的认同比。

    比如一件明星的签明衬衫,明星的粉丝对其价值的认同和普通人对其价值的认同则不一样。但正是由于这帮明星粉丝的存在,其比例有可能在社会上是极少数,但是在充分的宣传机制下,对于不是其明星粉丝的“黄牛”也会买入衬衫,并高价出售给其粉丝,即所有人都知道只要获取到这个衬衫,便可以获取到其粉丝的高价购买。这个少数粉丝认同的主观价值我们完全可以认为其就是客观价值,这个便是共同认知造成的价值的认同,也模糊了主观价值和客观价值的界限。我们在定义一个价值更偏向于主观价值还是更偏向于客观价值,取决于对认定群体内对价值的主观认同比例。

8、捐赠、打赏、赔偿与罚款

    捐赠和打赏的本质也是交易,捐赠看似是正价值与0价值的交易,但是绝大多数捐赠则是带有目的性的主观价值的交易。比如个人对乞丐的捐赠,表面看似没有得到任何有价值的交换物,但某种程度上满足了捐赠人的心理愿望,使捐赠人得到心理慰藉,是某种主观价值的获得。或某些作秀的明星的公开捐赠则更是增加了个人的知名度,直接得到了客观价值的提升。

    赔偿看似是债务人对债务的偿还。本质上是债权和债务双方对损失的负价值的交易。

    罚款本质上是行政和法律以及规则所制定的对债务或风险债务的偿还。以数据和经验为指导的大家对酒驾所造成伤害的认知,法律便可以要求酒驾人对未来将要产生的风险债务进行偿还或称为债务交易。

二、交易成本的本质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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