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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提示:公司治理 三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公司治理 三

作者: a13de5894581 | 来源:发表于2018-05-07 17:24 被阅读0次

    风险提示1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建议: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具有时效性。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

     风险提示2

     乱开“礼品”发票风险大。

    不少企业认为,礼品是业务招待费的一种,及的税款数额一般不大。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务机关在查账的时候,企业支出的各项税前扣除费用的认定是以是否合理为前提的,如果企业大量列支了商品名称开具为“礼品”的商业发票,又无任何其他明细,企业本身也拿不出合理列支的证据,则很有涉税风险。

     建议:首先注意收集礼品用途的证据。礼品不是实物名称,填写为礼品的发票(如同填写“办公用品”一样)一般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假如一次购进数量很多,则品名栏目可以简写“礼品”,同时附盖有对方公章的销货清单,经审批后可以入账。礼品的入账根据业务内容可以记入“管理费用”或“营业费用”科目。其次,送别人礼品记得代扣个税。提醒企业,千万别把“礼品”发票当冲账的“万能票”,平时在列支礼品发票时也应格外谨慎,否则,不但会面临查补税款的风险,可能还会遭到严厉的涉税处罚。

     

    风险提示3

    工资薪金方面的风险问题。

     建议:

    1、各种保险的列支。准确把握允许税前扣除的社会保险费支出。

    2、公积金的列支。企业要特别注意不要超标列支。

    3、差旅费的列支。税务机关核查企业的差旅费时,都会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和合法凭证,否则,是不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

    4、目前,企业支付给其员工的工资、薪金,名目繁多,称呼各异,算不算到工资总额里,企业财务人员心里也不是特别清楚。只需把握住一点,即凡是这类支出是因员工在企业任职或者受雇于企业,即是因其提供劳动而支付的,就属于工资、薪金支出范畴,千万不能不拘泥于形式上的名称,漏记了相关费用。

    5、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行准确核算。

    6、注意外籍员工薪酬纳税问题。

     风险提示4

     企业电子银行越来越普遍,财务管理存在风险。

    建议:列举风险提示清单,贴在财务人员办公室提醒,防止被骗。例如下列情形:

     1、与他人做生意,需要您预存保证金的,签约网上银行进行验资。

     2、单位委托个人代为进行来料加工、代为养殖、代为看管等工作,在家上班,并要求您预存设备费、材料费、种苗费等保证金。

    3、有大宗罚没商品、走私商品、海关无人认领产品、出口商品、外贸出口次品等低价一次性出售,卖方组织团购,需要您存入保证金,并签约网上银行以便获得团购资格。

    4、有低价抵债的房产、黄金珠宝、古董字画、汽车、计算机、数码产品等紧俏商品网上拍卖,拍卖方需要您存入保证金。

     5、个人避税策划,需要您将个人经常使用的存折或卡签约网上银行以使用网上避税系统。

     6、网上彩票或赌球,签约网上银行以便下注并获取奖金。

     

     风险提示5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相关决议均有可能被撤销。

    建议:严格按照章程的约定修改章程,没有约定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修改。

    风险提示6

    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公司章程,应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否则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

    建议:防范出现“阴阳章程”为公司内部相关人员所知晓,对公司、股东、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在对外效力上,公司的交易相对方很难知晓公司的真实情况,都通过公司登记机关获得相关信息,并以此为依据进行交易。除非有证据证明交易相对方知道公司章程已经发生变更以及变更的具体内容,否则未经登记的章程对公司的交易相对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风险提示7

     股权对外转让时,转让股东如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有可能导致股权转让行为无效。股权对外转让时,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则有可能导致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建议:保障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 如何确定这个问题上,一般认为,同等条件应包括股权转让的价格、转让的数量、履行期限和付款方式等方面,其中股权转让的价格应是最主要的内容。

    风险提示8

    公司清算主体不适当履行清算义务,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甚至是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建议:依法确定的清算主体有义务进行公司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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