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是制订《协调制度》的基础。
A.《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CCCN B. CCCN C. SITC D.《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SITC
2.海关在受理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申请之日起( )日内作出商品归类行政裁定并通知申请人和对外公布。
A.15 B. 60 C.30 D.90
3.申请商品归类行政裁定应当在货物拟作进口或出口的( )向注册地直属海关提交书面申请。
A.1个月前 B.2个月前 C.6个月前 D.3个月前
4.预归类申请人只限( )。
A.在海关注册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其代理人 B.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
C.在海关注册的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 D.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决定人
5.《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决定书》只限( )使用。《预裁定决定书》应当送达申请人,并且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A.申请人 B.在海关注册的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
C.申请人所在关区在海关注册的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 D.在海关注册的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
6.商品归类事项是指在( )中都未明确的产品。
A.《进出口税则》 B.《品目注释》 C.《本国子目注释》 D.海关归类决定和归类裁定
7.商品归类预裁定由各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
8.海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海关化验方法等,对进出口货物的属性、成分、含量、结构、品质、规格等进行化验、检验,并将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
9.海关技术机构应当自收到送检样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化验、检验结果。
海关应当在化验、检验结果作出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通知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提供化验、检验结果纸本的,海关应当提供。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化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化验、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提出书面复验申请,海关应当组织复验。
已经复验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对同一样品再次申请复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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