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亵渎行径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7条规定,亵渎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来有不少热点新闻与此相关。今年4月,某大学女研究生在网络上发布反华言论;2月,两名男子在江苏南京抗日碉堡遗址前身穿仿制二战日本军服拍照,并通过网络传播。这些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引发了广大民众的强烈愤慨和严厉谴责。而第27条的提出,则被看做是依法严厉打击此类行为的依据。
岳仲明指出,对这类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的人,“公安机关及时依法进行处理是十分必要的,也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英雄烈士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这也是顺理成章的。同时,我们也进行了反思和总结,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和文化观,从根源上预防此类行为的发生。”
确立公益诉讼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5条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即是确立了英烈保护的公益诉讼制度。英烈身上所体现的精神是全社会共有的精神财富,对他们的污蔑、抹黑已经不仅是普通的侵犯个人名誉的行为。对于这一条款的设立,岳仲明说:“这一条我觉得非常重要,近亲属即使不在了也不影响保护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其他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有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可以向检察机关报告。检察机关可以根据了解的情况,依法提起诉讼,我想这样更这有利于保护英雄烈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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