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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漫讲座路之十一

漫漫讲座路之十一

作者: 亘禾 | 来源:发表于2018-09-16 12:18 被阅读0次

《财产性利益的刑法保护》

传统刑法是以有体物为重心的财产性理论,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如果完全按照有体物的理论,有很多问题就无法解决,但如果完全放弃传统的理论,那么刑罚的范围则太广。

一、财产罪的分类

1.日本

中国刑法关于财产罪的分类,主要是学习日本。日本以有体物为重心,日本刑法关于此的一项犯罪是针对有体物的,二项犯罪则是针对财产性利益。

2.德国

(1)关于财产所有权的犯罪

eg.盗窃 抢劫 毁坏

(2)关于整体财产的犯罪,不区分有体无体

eg.诈骗 背信

(3)事后参与的犯罪

eg.窝藏转移赃物

(4)其他

二、关于财产,财物,财产性利益的辨析

1.财产

主要就是一个经济利益,除了有存在明显的非法因素。比如日本是不允许黑社会进入高尔夫球场,如果你交了钱,带了一个黑社会成员进球场,则是一种诈骗行为,因为一个黑社会成员进入,则就会有二个以上的普通人不来,日本高等裁判所认为,这也是一种利益的损失。

但是有四种情况下,不认为是财产:

(1)违法的劳务

(2)无效的请求权

(3)违法的占有 属于诈骗

(4)违法目的的预付款 属于诈骗

2.财物

就狭义的理解为有体物,包含三个要素:价值、管理可能性、转移可能性。

3.财产性利益

就是无体物,比如专利、商业秘密,比如见到一张银行卡,从atm上取了1w,是盗窃的银行,从银行转账1w,是侵害了债权。常见的关于财产性利益问题:

(1)债权 合同vs口头 未遂vs即遂

(2)债务的免除

(3)债务的延期履行 德国认为是诈骗

(4)劳务和服务 德国认为是整体性财产 日本认为其对价是财产

(5)银行卡的使用利益 eg.贿赂挂失案

(6)职务

(7)财产增加的期待利益 eg.招标投标

三、财产性利益认定为财产犯罪的前提

1.行为的类型 结合刑法判断

2.交易的无障碍进行 eg.合同不履行就犯罪

3.恢复原状的难易程度

4.与财产犯罪的内属性

德国认为诈骗不需要转移

日本存在分歧,一部分认为不需要,一部分认为需要,否则暴力要银行卡密码就不属于抢劫

四、如何判断利益转移

列举四种不属于:

1.偷看演出类

2.偷乘火车累

3.擅自使用他人物品类

4.窃取商业秘密类

5.单纯逃避债券类

关于提问环节:

1.法益是结果的反面表述,有时解释循环是正常的。

2.关于昆山龙哥案,刑法第20条第3款其实是一种注意条款,而不是特殊条款,提醒你不要主动打人。定罪量刑是为了预防犯罪,如果不定罪量刑可以预防犯罪,那就不定罪量刑。

3.个人认为diss提问的基层检察官有些欠妥,院长带头鼓掌有些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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