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
罗翔《刑法学讲义》

罗翔《刑法学讲义》

作者: 奔跑的大橙子 | 来源:发表于2023-10-10 13:16 被阅读0次

    关于本书

    本周力推罗翔教授的《刑法学讲义》,好评5颗星。

    之前没想过看刑法类的书籍,因为在固有印象中,觉得这种类型的书籍会比较枯燥,都是一些法律条文,直到一个月前,有次路过书店,进去翻了翻书,偶然看到这本,大概翻了下内容,刑法条款结合真实案例,讲的很生动,于是记住书名,回家就在京东下单了,第二天收到书就开始刑法的学习之路了。

    开篇扉页写到:用良知驾驭我们之所学,而不因所学蒙蔽了良知。

    关注罗翔教授是从上次河北唐山打人案件开始,后来在抖音上搜了他之前科普的一些视频,发现他授课风趣幽默,生动形象。被网友称为普法“段子手”,刑法“小王子”,“bilibili男神”。

    罗翔的研究领域为刑法学、刑法哲学、经济刑法、性犯罪。

    正如罗翔教授所说:我一直觉得,自己所得一切皆非所配。很多的荣光不过草船借箭,众人将我不该有的荣誉投射于我。既然登上普法的舞台,就希望能够演好给定的剧本,并从容接受下场的命运。

    这本书通过案例分析的形式,详细解读刑法的每个部分,将枯燥晦涩的刑法学讲的生动有趣,引发读者的共鸣,值得反复阅读,你可以将它作为一本刑法类的工具书,也可以作为茶余饭后的消遣读物,适合不同年龄段的读者。

    刑法是什么?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案例:28岁的农民工王某,其母猝死于出租房。拮据不堪的他,无力负担上千元的火化费,含泪将遗体装在麻袋,沉尸“水葬”。王某后以涉嫌侮辱尸体被刑拘。

    评论:法律不是机器,判决要符合法律,更要符合天理人情。法律跟道德的冲突其实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严重,因为我们可以通过合理的刑法解释,来弥补法律跟道德良知的矛盾。法律一定要追求公平和正义,所以解释要朝着良善去解释,而不是朝着邪恶去解释。

    据记载,宋朝欧阳观(欧阳修之父)做判官时,经常独自一人夜里审案。一次夫人听到他唉声叹气,便问何故。他回答道:这又是一桩被判死刑的案子。我想从案卷中给这个人找一线生机,却总是找不到。夫人问道:为犯死罪的人找生机,这能行吗?欧阳观说:我尽力去找,又实在找不到,做到这步,死者和我就都没有遗憾。我总是想方设法为被判死罪的人寻找生路,而世上的官吏却千方百计要置他们于死地,这实在可叹!他怕夫人不理解,又说:我不是想为那些真正该判死罪的人开脱,我是担心有草菅人命或者误判的情况发生,让一些普通老百姓冤沉海底。

    刚性法律也有柔软的一面。它不应是《悲惨世界》中沙威式的非黑即白,执守“黑暗的正直”,而要体会人性的软弱,慰藉被误伤的心灵,带给人们对正义与良善的盼望。

    不知者无罪

    案例:冲动型犯罪最经典的案件就是崔英杰案,据说是中国第一例小贩刺城管案。2006年8月11日下午,23岁的退伍军人崔英杰在北京科贸大厦附近摆烧烤摊,当天海淀区城管分队去执法,副队长李志强要没收崔英杰的违法工具。崔英杰跪倒在地,希望能够放他一条生路。但李志强严格执法,崔英杰掏出自己随身携带的切香肠的小刀,直接刺向李志强,致其流血过多而死。这起案件极其轰动,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崔英杰的辩护律师说了这样一番话:贩夫走卒、引车卖浆,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我的当事人来到城市,被生活所迫,从事这样一份卑微贫贱的工作,生活窘困,收入微薄。但他始终善良纯朴,无论这个社会怎样伤害他,他没有偷盗没有抢劫,没有以伤害他人的方式生存。我在法庭上庄严地向各位发问,当一个人赖以谋生的饭碗被打碎,被逼上走投无路的绝境,将心比心,你们会不会比我的当事人更加冷静和忍耐?

    正当防卫

    案例:2016年4月14日,因不堪忍受母亲被多名催债人欺辱,22岁的男子于欢用水果刀刺伤4人,导致其中1人死亡,另外2人重伤,1人轻伤。聊城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判决结果一经公布,立即引起轩然大波,舆情汹涌。2017年5月27日,该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取微博直播的方式通报庭审相关信息。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

    有人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特殊防卫权。但是在于欢案中,讨债者一方并无实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以不能适用这个条款。

    司法要倾听民众朴素的声音,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本质是在道义上值得谴责。因此,犯罪与否不是一个单纯的专业问题,普罗大众都有发声的权利,司法永远不能超越社会良知的约束。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它必须兼顾天理人情,不断地在各种利益中寻找一个最佳的平衡点。

    在法律中,最重要的一个概念就是权利和义务。两者孰先孰后?这可不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而是法律中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有一个大学女生在网上抱怨母亲给的生活费太少,1万块根本不够花,她认为自己有权利要2万块的生活费。但是你想一想,这个权利背后一定得有人承担义务。如果没有人承担义务,权利根本无法主张。所以一定是义务在前,权利在后。必然是有人承担了道德义务,你才可能拥有法律上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责任可能比幸福更重要。只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人在追求幸福的时候忘记了责任。

    电影《无问西东》有段台词很打动我:这个时代缺的不是完美的人,缺的是从心里给出的真心、正义、无畏和同情。责任比幸福要更重要。

    人的生命不能比较

    案例:1884年7月5日,英国游船米丽雷特号在公海上失事,水手达德利、斯蒂芬斯、布鲁克斯和客舱侍役佩克爬上一艘无篷船,在船上待了20多天后,他们没有水和食物,奄奄一息,达德利、斯蒂芬斯决定杀死身患重病的佩克(布鲁克斯表示不同意)。三人靠佩克的血肉维持了4天后获救。英国最高法院以谋杀罪判处达德利、斯蒂芬斯死刑,但女王将该判决减为监禁六个月。

    先思考另外一个例子:医院有5个病人等待器官移植,1个人心坏了,1个人肺坏了,1个人肝坏了,1个人脾坏了,1个人肾坏了,都奄奄一息,只有一口气。结果你从旁边过,医生说拦下你,想牺牲一个健康的你,换回5个人的健康。这显然是不合适的,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无论如何都不能以牺牲他人生命为代价。

    在米丽雷特号的判决中,法官指出:挽救生命通常是一种责任,但是牺牲生命也可能是最朴素和最高贵的责任。比如在战争中就充满着为了他人从容赴死的责任,在海难中,船长、船员对于妇女、儿童有这种崇高的责任。但是这些责任赋予人类的义务,不是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而是为了他人牺牲自己的生命。没有人有权利决定他人的生死,当然,我们必须承认很多时候都会面对试探与诱惑,但是不能将诱惑作为犯罪的借口。作为法官,为了公正审理,我们常常被迫建立自己无法达到的标准,制定难以企及的规则。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诱惑的存在就改变或削弱犯罪的法律定义。

    生命是不可比较的,如果这类案件可以成立紧急避险,那么整个道德秩序就会奔溃。如果认为生命可以比较,在资源紧缺的情况下,牺牲精神病人、老人、残疾人似乎总是有道理的。法律不强人所难,但法律至少要坚持底线的道德原则。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罗翔《刑法学讲义》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jvtcbd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