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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范健 P31-P45

公司法 范健 P31-P45

作者: willdo_ | 来源:发表于2017-06-18 19:31 被阅读0次

    3、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

    对英国东印度公司的研究与荷兰东印度公司的研究,共同构成了股份有限公司发展史研究的焦点。荷兰东印度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源,英国东印度公司是近代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源。

    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和1855年《有限责任法》标志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从“特许主义”到“准则主义”。

    4、有限责任公司的发展

    制度创新的产物。股东合作、保持相对稳定,并希望保守经营秘密的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相比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复杂、股票可以转让、股东流动性大且经营状况和主要会计事项的公开化。


    二、中国公司的产生和发展

    (一)古代中国公司的起源

    没有。

    (二)近现代

    洋务运动产生最早公司。轮船招商局。

    北洋政府。华新纺织公司。

    (三)新中国成立后改革开放前

    逐步萎缩直至消亡。行政控制。

    (四)改革开放时期

    初期,行政性公司和企业性公司。国有公司处于绝对优势,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商事公司,不担心破产倒闭,自身无经营权。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股份公司产生,股票上市产生,民法通则等配套法律法规产生。

    20世纪90年代,政策法规梳理。


    第二章  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  公司法的概念与特性

    一、公司法的概念

    调整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清算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公司法的特征

    (一)公司法性质与特征的基本含义及其相互关系

    难以分开,笼统考察。

    (二)公司法的特性

    1、公法属性的私法。

        本属于商人自治法,但随着社会整体观念的增强,私法公法化。

        公认强制性规定应当大于任意性规定。内部关系主要是任意性规范,外部关系主要是强制性规范。

    2、兼具商行为法内容的商主体法。买卖、制造、运输等一般商行为由一般性商行为法调整,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和交易等与公司组织特点直接相关的行为应当由公司法调整。

    3、较强的技术性

    公司机关组成、公司股份的构成及股票的发行、交易、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召集程序和表决方法、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等制度,都是技术性设计的结果。

    4、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

    5、兼具国际性的国内法。

    趋同性。区域统一性(欧盟)。

    6、发展性与变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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