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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范健 P133-P150

公司法 范健 P133-P150

作者: willdo_ | 来源:发表于2017-06-23 20:10 被阅读0次

    (二)股东出资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

    1.出资义务不履行  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包括 公司成立后将货币出资用于偿还股东个人债务或他人债务,非因经营或正常开支又没有正当理由抽走货币出资,将他人实物借来出资后归还,将实物、工业产权、专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无偿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他人等。

    2.出资义务不适当履行  迟延出资、不完全出资、瑕疵给付等。

    (三)股东出资违约责任

    1.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无视主观方面。

    2.违约救济

    (1)行使失权制度

    (2)行使追缴出资权  现物出资情形较为常见。

    (3)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完全赔偿责任

    (4)请求支付利息

    五、公司董事、监事、类似发起人及其他人的设立责任

    我国董事、监事、类似发起人没有责任,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有责任。


    第五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节  公司的名称  

    一、公司名称的选定与我国公司名称制度    名称真实主义和名称自由主义;我国公司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名称构成包含公司类型公司具体名称(字号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不得含有部分内容和文字,除民族自治地方都应使用汉字,分公司名称限制;预先核准登记制度,名称登记与变更制度,名称使用与管理制度。

    二、公司名称权的内容

    (一)公司名称专用权

    (二)公司名称转让权    绝对转让主义,商号与营业一并转让;相对转让主义,可以单独转让商号。我国采绝对。

    (三)公司名称独占权    禁止他人使用

    (四)公司名称变更权

    (五)公司名称出借权  挂靠、连锁、特许经营。

    三、我国公司名称及商号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

    (一)我国现行公司名称及商号制度的缺陷

    企业名称除了商号还包括行政区划、行业特点和组织形式等要素,分级登记,造成大量恶意冒用他人商号的现象。

    (二)商号及公司名称的法律保护机制之完善

    保护在先的知名商号。 减少商事登记机关的层级,实现商号在较大行政区域内的唯一性。

    就商号权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应明确商号作为商标的在先权利,给予商号尤其是知名商号与商标同等水平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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